本院認為,被告郭志遠駕駛京G×××××號轎車與原告駕駛的冀J×××××號小客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經過和事實,肅寧縣交警大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本院對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被告郭志遠駕駛的事故車輛在北京平安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在滄州平安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一份,有保險單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王某某主張的損失作如下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13754.23元。原告提交了住院收據及門診收據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2、營養(yǎng)費1350元.根據鑒定意見書,原告的營養(yǎng)期限評定為30-60日,本院酌定45天,每天30元,共計135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住院9天,每天50元,共計450元。4、護理費共計2831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馮某某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肅寧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肅公交認字(2015)第0233號事故認定書明確被告馮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本案原、被告均未對事故認定書的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提出異議,故本院對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本案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冀J×××××號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內的2014年5月10日冀J×××××號小型客車與衛(wèi)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上述事實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衛(wèi)某的全部損失原告已經賠償,有賠償協(xié)議書及證人衛(wèi)某出庭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衛(wèi)某的醫(yī)療費已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責任限額,提交了滄州市中心醫(yī)院的住院收費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衛(wèi)某日工資為37.44元,從衛(wèi)某受傷之日至定殘的前一天共334天,誤工費為12505元,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主張的誤工天數過長,結合原告的住院病歷及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認定原告的誤工期為152天,故本院認定衛(wèi)某的誤工費為5690.88元。原告主張衛(wèi)某住院32天,出院后護理期為30天,一共為62天,按日平均工資77.83元計算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經過及責任,有肅公交認字(2014)第0607號事故認定書證實,對事故認定書本院認定。原告主張醫(yī)療費91577.07元及二次手術費8000元,提交了滄州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住院病歷、住院及門診收費收據,肅寧縣中醫(yī)骨傷醫(yī)院及肅寧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收據,原告主張醫(yī)療費91577.07元系計算有誤,經本院核實應為90940.32元,滄科司鑒(2015)醫(yī)臨字第2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鑒定原告二次手術費為6000-8000元,本院采納7000元,故原告醫(yī)療費總計為97940.32元;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認定;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按滄州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診斷證明中建議住院期間及出院半年內加強營養(yǎng),按180天,每天50元計算,其營養(yǎng)期及標準均過高,本院結合該醫(yī)療機構的意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主張醫(yī)療費34879.26元,應扣除病歷復印費,扣除后,根據原告提交的病歷及醫(yī)療費單據,本院認定醫(yī)療費為34862.26元。根據原告提交的肅寧縣誠信商貿銷售中心加蓋印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工資表、勞動合同能夠證實原告母親師新領平均工資為3340元,每天111元。原告住院期間及出院后護理費均應按每天111元計算,原告住院17天,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原告出院后需一人護理120日,護理費為15207元。原告主張二次手術的護理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17天,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證據不足,但是被告保險公司認可給付510元,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交通費1850元,但是去鑒定的交通費沒有法律依據,應予以扣除,扣除后,本院認定交通費為1700元。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80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對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賠償醫(yī)療費等費用。本案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衛(wèi)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柴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對此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因被告衛(wèi)某某駕駛的車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順平人保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故原告的損失應當先由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順平人保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8019.49元,有肅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一份、診斷證明一份、住院費單據一張、門診費單據三張、護理用品店發(fā)票一張、住院費匯總單一張予以證實,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柴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587元,其中1000元包含在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中,對此原、被告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肅寧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肅公交認字(2014)第023號事故認定書明確原告張運展不負此事故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未對事故認定書的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提出異議,故本院對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原告張運展的具體損失為:一、醫(yī)療費。原告提交的肅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收據1張、住院病歷1份、住院匯總單1份,證實原告花去住院費47779.19元。原告提交肅寧縣仁和泰康家庭醫(yī)療護理用品店發(fā)票一張,證實其購買坐便椅、輪椅、拐杖花去848元,考慮原告受傷的具體部位及傷情,本院對該84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13.6元的門診票據是病歷取印費用,系此次交通事故導致訴訟的合理的必要的花費,本院予以支持。結合原告提交的其余19張門診收費單據所載收費項目及原告具體傷情,本院對該19張門診單據予以采納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2013年7月4日,被告駕駛冀J639RJ號輕型普通貨車,沿282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東青口村口處時,與對向行駛左轉彎的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車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肅寧縣交警隊作出事故認定,贠龍彪、王某某分別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贠龍彪所駕車輛在追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肅寧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追加被告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20萬元的三者險并不計免賠。上述事實,有肅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肅公交認字(2013)第01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予以證實,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8224.14元、伙食補助費3600元,提交了肅寧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單據12張、住院病歷、住院費用匯總單、肅寧縣中醫(yī)院門診收費收據1張予以證實,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發(fā)票號為32165126、金額為40元的門診收費收據項目名稱為“救護車費起價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鄭某某的車輛在肅寧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滄州市中心醫(yī)院的住院收費單據能夠證實劉某某在滄州中心醫(yī)院住院費用為13797元,肅寧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范圍內承擔10000元醫(yī)療費,其他醫(yī)療費鄭某某已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肅寧縣醫(yī)院證明能夠證實原告誤工天數140天,誤工費按每天22元計算共計3080元。滄州中心醫(yī)院診斷證明、肅寧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均證實原告住院時需2人護理,原告提交的井影松的勞動合同、完稅證明、三份工資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單位證明能夠證實井影松從2013年6月18日至2013年9月15日停發(fā)工資,護理原告的事實,能夠證實井影松稅后月平均工資4873元,井影松誤工費為14456元。原告住院22天,井影振誤工費按農林牧副漁業(yè)標準每天37元計算共計814元。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書能夠證實原告兩處十級傷殘,原告殘疾賠償金21977元。原告受傷致殘理應給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原告提交鑒定費單據能夠證實原告鑒定費2100元。原告雖提交交通費單據,但不能證實這些費用均與本案有關聯(lián),考慮原告多處骨折且年紀較大,原告在肅寧、滄州兩處住院,交通費應以800元為宜。原告要求車損10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三原告與被告李XX就除交強險賠償限額外應該由被告李XX賠償的數額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即被告李XX除前期墊付款22350元外再賠償給三原告50000元,雙方再無其他糾紛。該事實有本院出具的(2012)肅民初字第511-1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本院予以認定。2012年1月24日被告李XX駕駛冀JCH205號微型客車與原告吳X甲駛的二輪摩托車馱帶孫XX、王XX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三原告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肅寧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李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吳X甲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孫XX負自身頭部傷害的次要責任,王XX不負事故責任。以上事實有肅寧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肅公交認字(2012)第03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且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肇事車輛冀JCH205號在被告華農保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此事實有被告李宗躍提交的華農財險變更單、機動車登記證書、李XX的行車證、駕駛證予以證實。以上證據各方均無異議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對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賠償醫(yī)療費等費用。本案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馮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菅文靜不負事故責任,對此原告馮某某雖有異議,但沒有提供證據反駁,故本院對此予以認定。因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人保肅寧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二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應先由人保肅寧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付。未通過法定年檢或者未進行年檢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被告楊某將未經法定年檢的車輛借給被告王某某使用,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擔60%,原告馮某某承擔30%,被告楊某承擔10%。二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147439.8元,其中馮某某76781.2元,菅文靜70658.6元。提交了肅寧縣人民醫(yī)院收費收據十七張、省三院收費收據十三張、省二院收費收據十張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2012年5月5日,被告殷海通駕駛冀J16J67號轎車與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后,該轎車越過隔離帶又與崔雙燕駕駛的冀FE1167、冀F059掛號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三車受損,原告、被告殷海通、殷伯寧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肅寧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與殷海通事故中,劉某某、被告殷海通分別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殷海通與崔雙燕事故中殷海通負主要責任,崔雙燕負次要責任,殷伯寧不負此事故責任。肇事車輛冀J16J67號轎車在被告人保滄州分公司營業(yè)二部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三者險限額為5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已賠付賈瑞峰車損、施救費、鑒定費2000元,三者險限額內已賠付賈瑞峰車損、施救費、鑒定費6926.5元。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及民事判決書證實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邵汝杰駕冀J×××××0號小型轎車與原告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兩車損壞,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由冀J×××××0號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故對于原告王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原告王某某的損失為:1、殘疾賠償金:29227元【11919元/年×20年×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798元+9798元/年×5年÷2人+9798元/年×6年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的合理損失項目及標準,應由本院依法核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第三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人保獻縣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同時人保獻縣支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向責任人孔猛進行追償。對于原告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標準,原告方提交的其本人和護理人員與獻縣海新鑄造廠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在勞動部門備案,且原告未提交交納有關勞動和醫(yī)療保險的證明、工資底賬等相關證據相互印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撤回對高某某、董某某的起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依法予以準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駕駛人高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事實及責任劃分予以采信。因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故對原告損失,依法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由侵權人高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撤回了對被告高某某和董某某的起訴,故對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不再予以處理。被告辯稱原告住院期間存在掛床現(xiàn)象,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該辯解意見不予支持。對原告損失的計算標準,有獻縣城區(qū)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樂壽鎮(zhèn)政府和南唐莊村委會聯(lián)合出具的證明,以及原告在獻縣泰昌購物有限公司上班的相關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證實其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應按城鎮(zhèn)居民收入標準計算相關損失。對滄州市第二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2015年3月28日17時許,原告白中慶駕車沿獻肅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獻肅路西城趙義樓路口向北轉彎斜穿公路時,與被告劉宗衛(wèi)駕駛的冀J×××××號輕型普通貨車由東向西行駛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白中慶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析認定,白中慶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宗衛(wèi)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2015)獻民初字第1708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又由于冀J×××××號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對于原告白中慶的損失,依法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原告剩余損失,依法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及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原告。綜上,原告白中慶的損失為:1、殘疾賠償金:20372元(10186元/年×20年×10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韓志達及乘車人趙某煥不負事故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被告劉某某依責應賠償原告趙某煥的損失,由于被告劉某某的冀J83M41面包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原告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劉某某已經賠付原告超過11萬元,保險利益就應該歸投保人崔西寧或劉某某,原告不能得到雙重賠償。經查,被告劉某某共計賠付原告趙某煥和韓志達損失166000元,其中120000元系被告劉某某在趙某煥和韓志達住院期間墊付的醫(yī)療費用,46000元根據本院(2013)獻民初字第2716號民事調解書內容可以確定也是醫(yī)療費用。本案原告趙某煥主張的誤工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2012年11月28日原告駕駛豫J50631、豫JD234掛車沿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獻縣境內G307線155KM+800M處,與前方等候紅燈信號的被告李中校駕駛的冀ATB997、冀A8V43掛追尾相撞,被告李中校又與前方等候紅燈信號的袁國棟駕駛的冀A49686、冀A8Z79掛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及乘坐人常永爭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后經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韓橋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李中校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袁國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坐人常永爭無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對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予以認定。故被告李中校及被告袁國棟,應按各自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損失,本院酌定原告韓橋路、被告李中校及被告袁國棟的責任比例為70:15:15。因被告李中校是被告張某某雇傭的司機、被告袁國棟是被告徐俊國雇傭的司機,故被告李中校、袁國棟的賠償責任應分別由雇主張某某、徐俊國承擔。又因張某某、徐俊國的車輛分別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在華信公司院內卸貨被從華信公司院內穿過的高壓線電擊傷,是由于原告與二被告之間不具有意思聯(lián)絡的多因一果所致。由于供電公司疏于管理,致使高壓線下面建起了廠房,且在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整改線路,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相反,對供電公司主張的事故現(xiàn)場的線路符合國家標準且不應當承擔責任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9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供電公司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以承擔60%為宜。華信公司提供的卸貨場所具有安全隱患且未盡到提醒注意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也負有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住宿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王清理作為車主為冀J76737牽引車,在被告處分別投保了交強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被告向原告王清理出具了保險單。因此,原告王清理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王清理雇傭的司機曹文華駕駛保險車輛,因操作不當與左側中間護欄相撞,造成乘車人王某某受傷、車輛受損、部分路產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唐山支隊唐海大隊認定,曹文華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于車上人員王某某的損失,被告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失,因原告王清理已實際賠償高速路政部門,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分別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王某某在河北聯(lián)合大學附屬醫(yī)院曹妃甸區(qū)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的醫(yī)療費2866.7元、在獻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的醫(yī)療費4956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2013年9月10日,被告張某某駕駛冀JF9822北京現(xiàn)代轎車沿獻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樂壽鎮(zhèn)獻王路東單橋路口時,與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左轉彎的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又由于被告張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冀JF9822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對原告的損失,依法首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由被告張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故對原告的醫(yī)療費損失183064.31元【醫(yī)藥費162614.31元+二次手術費18000元+伙食補助費2450元(50元×45天)】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項下賠償原告10000元。對于原告的損失1、誤工費11231元(300天×13664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2013年9月4日11時5分許,被告劉海河駕駛冀J8W536小貨車沿G1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右轉彎至G106線大陳莊楊莊路口處,與錢樹松駕駛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相撞,造成摩托車損壞,錢樹松及摩托車乘車人宋某某、錢咨霖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獻縣公安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作出【冀公交認字(2013)第0195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海河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錢樹松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宋某某、錢咨霖、錢潤澤無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劉海河承擔70%賠償責任。由于被告劉海河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故對原告的損失,依法應首先由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由被告劉海河按責任比例70%賠償原告。故對原告宋某某的醫(yī)療費損失55514.75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本案交通事故責任情況、車輛投保情況以及原告醫(yī)藥費的訴訟請求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關于其他費用的主張,本院均參照相關標準和規(guī)定予以認定。原告車損未進行評估,又未提交其他證據證實損失情況,故對車損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對原告在本案立案前通過本院委托進行的鑒定中的傷殘等級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對重新鑒定的結果仍存異議,本院對其異議不予采信。被告孫寧寧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為非機動車輛,被告孫寧寧的賠付比例以80%為宜。綜上,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賠付部分為(誤工費14457元+護理費14314元+傷殘賠償金23838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鑒定費2640元+交通費1040元)=61289元以及交強險醫(yī)藥費限額10000元;被告孫寧寧應賠付部分為(醫(yī)療費18814.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對于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劃分,基本無爭議,主要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請賠償數額的事實和理由?,F(xiàn)針對以上焦點分析如下: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中醫(yī)療費11733.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6889元、傷殘賠償金36723.7元、傷殘鑒定費1820元損失,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以上損失確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主張合理合法,證據確實充分,計算方式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酌定1000元。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共計69766.04元。原告要求賠償誤工費,因其已滿60周歲,系退休職工,要求賠償誤工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對于原告的損失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對于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劃分,基本無爭議,主要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請賠償數額的事實和理由?,F(xiàn)針對以上焦點分析如下: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中醫(yī)療費166263.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傷殘鑒定費1578元、車輛損失費1790元、車輛損失鑒定費500元的損失項目,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以上損失確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主張合理合法,證據確實充分,計算方式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定20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本院酌定21373元。對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本院酌定31338元。對于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本院酌定29439.93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7000元。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醫(yī)療費166263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對于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劃分,無爭議,主要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請賠償數額的事實和理由?,F(xiàn)針對以上焦點分析如下:由于尾號為8465的票據屬于鑒定費票據,因此僅支持醫(yī)療費12379.4元。被告雖然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貼費、營養(yǎng)費、評估費、鑒定費、施救費、車輛損失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以上損失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主張合理合法,證據確實充分,計算方式正確,本院予以支持。經重新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支持原告?zhèn)麣堎r償金11919元*20年*10%=23838元,并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予以支持。對于護理費僅支持一人護理、護理期限50天,并以其他服務業(yè)工資標準進行計算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庭審中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亦能證明本案的相關事實,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的事故證明,明確記載了原告受傷是因為原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結合證人韓某在庭審中作證稱其看到開紅三輪的被告劉某某將原告掛倒與在事故現(xiàn)場被告劉某某也說將原告掛了一下,能夠認定被告劉某某將原告掛倒致使原告受傷的事實。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車輛均為非機動車輛,但是二人均駕駛非機動車輛在機動車道上行駛,違法了法律規(guī)定的通行規(guī)定,雙方對事故的發(fā)生均存在過錯,綜合考慮被告劉某某駕駛車輛的過程中將原告掛倒的事實,本院認定原告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劉某某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劉某某辯稱其沒有掛倒原告,沒有和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但是其未提交任何證據推翻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支持其抗辯,故本院對被告劉某某的抗辯不予支持。被告王立與裴建國主張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劉某某是借用的二者的電動三輪車,但是證人韓某與靳某均在庭審時作證證實被告王立說過被告劉某某是為其幫忙的,而且被告王立陪原告到醫(yī)院治療并為原告墊付醫(yī)藥費以及照顧原告,被告王立也承認事故發(fā)生當天其丈夫即被告裴建國跟在被告劉某某后面往家里運送電動三輪車,綜合考慮上述事實,被告王立與裴建國的抗辯理由難以成立,故本院認定被告劉某某與被告王立和裴建國屬于無償幫工關系,根據法律規(guī)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辦公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崔某某與被告喬某某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喬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崔某某無責任,定性合法準確,故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原告受傷后在吳橋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有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用藥清單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答辯稱原告的醫(yī)藥費應該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費用及責任免賠10%,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護理人員護理費標準依據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全省在崗年平均工資56987元計算,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且被告提出異議,故本院對原告的該主張不予支持,護理人員的護理費應按2017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行業(yè)年平均工資35785元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每天按照30元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按100元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徐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徐某某駕駛非機動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徐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某、徐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定性合法準確,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徐某某就其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被告徐某某作為津J×××××號車的實際車主,同時亦為原告的直接侵權人,應對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主張由被告承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商某某駕駛機動車與駕駛機動車的吳某相掛造成吳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商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定性合法準確,原、被告亦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吳某就其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被告商某某作為原告的直接侵權人,應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主張由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吳橋縣人民醫(yī)院所花費的住院醫(yī)療費和門診醫(yī)療費均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醫(yī)療費票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與駕駛非機動車的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宋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定性合法準確,原、被告亦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宋某某就其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被告李某某作為原告的直接侵權人,被告張某某作為侵權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應共同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主張由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按過錯方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吳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應當得到賠償。因被告劉某駕駛的涉案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原告的各項損失,應首先由被告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劉某按責任比例承擔。庭審中,原告主張其車輛損失,因未提交相關證據且未對涉案車輛進行相關的司法鑒定,故本院無法認定其損失數額,原告可待證據充分后另行起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原告吳某某損失范圍包括: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邊某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自行車的原告羅某追尾相撞造成羅某受傷、兩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羅某無責任,定性合法準確,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羅某就其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被告邊某作為原告的直接侵權人,應對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邊某駕駛的津D×××××號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故太平洋財險天津分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孫路遠駕駛機動車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劉某某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路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次要責任,定性合法準確,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劉某某就其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被告孫路遠作為原告的直接侵權人,應對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主張2410元的鑒定費由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吳橋縣人民醫(yī)院所花費的住院醫(yī)療費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醫(yī)療費票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吉某駕駛機動車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原告金某某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金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金某某無責任,定性合法準確,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金某某就其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被告王吉某作為原告的直接侵權人,應對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主張2040元的鑒定費由被告人保財險德州分公司承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用50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東駕駛機動車與本案被告侯某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造成張東及其車內乘員張某、陶海龍等三人人身受到損害的交通事故,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侯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東、張某、陶海龍無責任,定性合法準確,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張某就其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被告侯某某應對原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侯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信達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故信達財險滄州支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金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孟村縣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異議,故本院依法予以采納。故,本院酌定原告肖寶華在此事故中承擔70%責任,被告郭某某承擔30%責任。被告駕駛的三輪汽車未依法交納機動車交通強制險,本案中原告關于參照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的賠償比例由被告優(yōu)先賠償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參照交強險的賠償限額中本案應首先扣除已支付賠償乘車人肖海戰(zhàn)的醫(yī)療費等損失21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肖寶華受傷后在孟村縣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原告住院醫(yī)療費等25950.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北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日100元計算為1900元。參照鑒定意見,原告的營養(yǎng)費,本院酌定為3300元(營養(yǎng)期為110日*30元日)。以上共計31150.94.元,按照比例,被告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9345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之間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按過錯方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經孟村回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班德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遲欣榮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是在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驗分析、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作出的,客觀真實,合法有據,原被告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中,原告遲欣榮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應當得到賠償。因案涉車輛冀J×××××號小客車在被告華安保險滄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險且不計免賠,故對原告損失應先由被告華安保險滄州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由被告華安保險滄州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賠付。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張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滄州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保險以及不計免賠,被告張某駕駛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在沒有免賠事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由于被告張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則被告人保滄州分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二原告全部損失。關于對原告尹某的傷殘鑒定,是本院依據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尹某傷情進行的鑒定,并針對被告人保滄州分公司的異議,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又作出了進一步的書面說明,被告人保滄州分公司雖持有異議但并未提出相反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原告尹某的各項損失如下:1.醫(yī)藥費,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醫(yī)藥費票據、費用清單、診斷證明及病歷等證據,符合民事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且二被告對該份證據均無異議,故認定原告尹某醫(yī)藥費共計35169.7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原告劉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與李雪駕駛的機動車相撞,孟村縣交警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事故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異議,故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參照該事故認定書,本院認定李雪在此事故中承擔70%的責任,原告劉某某承擔30%的責任。原告劉某某第三次手術時間為2016年10月19日,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沒有實質終結,故對被告平安公司代理詞中關于原告第二次手術產生的費用超過訴訟時效的辯駁,本院不予認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經過、責任大小已由孟村縣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書予以確認,認定原告韓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韓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韓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中國人保滄州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被告中國人保孟村縣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萬元內承擔原告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萬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承擔原告誤工費11825元、護理費8039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243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計61676元。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外損失由交通事故雙方按責任承擔,原告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外損失為124005.71元+1900元+4300元-10000元=120638元,按被告韓某某承擔30﹪計算,被告韓某某應賠償原告36191元,其余70﹪由原告承擔。鑒定費1886.79元,被告韓某某承擔30﹪計5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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