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本案審理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根據(jù)其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作為劃分事故雙方責任的依據(jù),根據(jù)原被告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原告的各項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及第三者商業(yè)險部分全部由被告胡某某賠償。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并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對原告覃祥春的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5319.9元(已由被告胡某某代為支付。被告因慢性淚囊炎所支出相關費用因無相關證據(jù)證實與本次交通事故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可其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2250元(45天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被告紫金財保荊州支公司雖提出異議,但并未舉證證實,故對被告紫金財保荊州支公司的該辯解理由不予采信。至于被告冉某某辯稱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鄒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于2017年10月仍在治療,且鄒某某于2018年8月3日已申請傷殘鑒定,故原告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本院認為,1.關于本案中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本案審理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冉某某與原告鄒某某根據(jù)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安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鄒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審理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事故責任大小分擔損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陳某某不負責任。因此,對原告所主張的賠償應由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對原告的各項損失作出如下認定:原告陳某某訴求的經(jīng)濟損失:256530元;綜上所述,原告的實際損失為256530元。被告王某某賠償2200元,沖減原告應返還被告王某某414元后,被告實際應賠償原告損失1786元,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應向原告賠償254330元。被告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賠償?shù)牟糠?,由當事人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袁某某無責任。原、被告對此均無異議,該事故認定書依法可作為當事人承擔事故責任比例的依據(jù)。故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陳某某按負事故全部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由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在鄔氏骨科購買藥品花費的545元醫(yī)療費,沒有醫(yī)院醫(yī)囑,缺乏證據(jù)間的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可。關于交通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是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本案的案由應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丁某可因乘坐被告芮某1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芮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芮某1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芮某1系未成年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芮某2(芮某1父親)、被告顏某(芮某1母親)對此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對于原告訴請被告松滋財保公司在監(jiān)護人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恼埱螅桓骖伳吃诒桓嫠勺特敱9举徺I有監(jiān)護人責任險,根據(jù)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得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被告松滋財保公司提交的保險單回執(zhí)第二條第一款載明:“在本保險期限內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依法有權獲得相應的民事賠償。關于原告的賠償主張,其殘疾賠償金主張的傷殘賠償計算系數(shù)有誤、精神撫慰金主張賠償金額偏高、財產損失主張賠償金額缺乏充分證據(jù),其上述項目主張賠償金額超出本院認定或酌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營養(yǎng)費主張未提供醫(y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需“加強營養(yǎng)”的相應意見,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張的226.8元醫(yī)療費實為因司法鑒定而支出檢查費用,此費用本院計入鑒定費用;其它項目主張賠償金額未超出法律相關規(guī)定,本院均予支持。因被告中國人壽仙桃支公司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兩保險責任期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即由被告中國人壽仙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82406.1元(后期醫(yī)療費7000元、護理費5521.7元、誤工費10770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第一被告趙某某駕駛鄂DQK599正三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一被告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故第一被告理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一被告趙某某所駕駛的鄂DQK599正三輪摩托車在第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利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第二被告應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擔。經(jīng)本院審查,原告受傷后住院27天,花費住院費18695元(由第一被告墊付),門診費1115元(由原告方墊付),共計19810元。原告受傷住院27天,二被告理應依法給予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方在庭審過程中提出將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方式由27天×50元/天×2人變更為27天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被告劉某某因過錯侵害原告,致原告損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所駕車輛(鄂D×××××)在被告亞某財保泉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故該保險公司應依法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事故責任劃分予以理賠。結合審理查明及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告雷平平提出的訴請中偏高的部分予以調整,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1、醫(yī)療費:原告提出的醫(yī)療費訴請26462.14元在合理范圍,與被告劉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4402.86元,合計30865元;2、營養(yǎng)費:30元天×90天=27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8天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馮某某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根據(j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承擔原告薛四美所受經(jīng)濟損失的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馮某某駕駛的鄂D×××××小車在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對于原告薛四美的經(jīng)濟損失共197539.96元,應由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全額賠償,扣減被告馮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85000元,合計為112539.96元,此款由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賠付。另被告馮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85000元,此款由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中心支公司直接返還給被告馮某某。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鄭某某所稱述的案件事實屬實。原、被告對案件事實、事故責任劃分、保險責任均予以認可。本案審理過程中,因原、被告雙方調解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爭議的焦點:一、原告的損失如何計算。原告主張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1131.43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殘疾賠償金63778(31889元×20年×10%)、誤工費30000元(180天×5000元÷30天)、護理費9000元(90天×100元)、交通費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鄒某某因過錯侵害原告李大某導致其受傷致殘,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鑒于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保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三責險,故被告太平洋財保有按照保險合同理賠的義務。原告李大某的人身損失數(shù)額,本院結合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49368元(其中:被告鄒某某墊付了49223元)。2、后期醫(yī)療費:15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120天=6000元。4、營養(yǎng)費:30元/天×120天=36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吳南平駕駛機動車輛,忽視交通安全,其行為違反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根據(jù)監(jiān)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吳南平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依法應承擔原告胡金枝經(jīng)濟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鑒于肇事車輛在被告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故該保險公司有根據(jù)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理賠的義務。關于被告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辯稱的對原告胡金枝的非醫(yī)保用藥不予賠償?shù)拇疝q意見,由于保險合同屬于格式條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負有“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的義務,本案被告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該保險條款不產生效力,故該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當受法律的保護,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曾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黃某某不負事故責任,故被告曾某某應當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民財保中山分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承保人,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損失。超出交強險范圍部分由被告人民財保中山分公司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應當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及原告年滿60周歲不應當計算誤工費的問題,因無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賠償過高的部分,本院將一并予以調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本院結合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做如下認定:原告黃某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為7625.52元,誤工費為10344(120天×31462元/年÷365天),護理費為5371.6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永通運輸公司的員工宋輝,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公司承擔民事責任。鑒于該公司為肇事車輛在被告財保洪某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三者險”,原告謝么伢的經(jīng)濟損失應由被告財保洪某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被告財保洪某支公司辯稱的“醫(yī)療費應扣減10%非醫(yī)保用藥”的答辯意見,因其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謝么伢的人身損害賠償數(shù)額,本院結合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情況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56043.37元;2、后期醫(yī)療費27000元;3、誤工費12420元(從事故發(fā)生日2016年4月20日至定殘前一日2016年11月13日為207天,參照其平均月工資1800元計算:18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2016年6月3日監(jiān)利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鑒于被告周維勇已為其車輛在被告天安財險荊州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責任險”,應由被告天安財險荊州中支公司先在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向原告秦某姣承擔賠償責任,然后,根據(jù)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被告周維勇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當由被告周維勇按100%的比例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由被告天安財險荊州中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責任險”限額內按100%的比例向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中有偏高的部分,故本院對這一部分不予支持。本院對被告周維勇的辯稱意見予以采納(其中為原告墊付的電動車修理費,因原告未主張,故應由被告周維勇直接找天安財險荊州中支公司處理),對天安財險荊州中支公司的辯稱意見大部分予以采納,小部分則不予采納。據(jù)此,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依照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朱某某駕駛機動車忽視交通安全,其行為違反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根據(jù)交警部門認定的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應賠償原告楊某某相應的經(jīng)濟損失。原告楊某某的訴請中,有些項目數(shù)額明顯偏高,本院在計算時一并予以調整。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本院結合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情況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53073元(含朱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39373元和原告的后期醫(yī)療費13000元);2、誤工費17991.12元(從事故發(fā)生日2016年2月23日起至定殘日前一天2016年10月12日為232天,參照農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28305元/年計算:28305元/年÷365天/年×232天);3、護理費10237.15元(參照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31138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即:一、如何核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二、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如何賠償。一、關于事故損失,根據(jù)重新鑒定關于后期醫(yī)療費的結論,原告主張的后期醫(yī)療費應予調整;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和營養(yǎng)費賠償標準偏高、交通費主張賠償金額缺乏有效證據(jù),均應予適當調整;原告主張的住宿費缺乏有效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它項目主張賠償金額均未超出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均予照準。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參照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及審判實踐,本院確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有:醫(yī)療費115735.15元、后期醫(yī)療費2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某武作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原告鄧某某導致其受傷致殘,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鑒于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處投有交強險,故該保險公司有根據(jù)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理賠的義務。被告人保財險認為應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之意見,但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對其扣減非醫(yī)保用藥的請求不予支持,故不予支持。但原告鄧某某訴請中,有些項目數(shù)額明顯偏高,本院在計算時一并予以調整。原告鄧某某的人身傷害損失數(shù)額,本院結合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情況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門診醫(yī)藥費931元+住院醫(yī)療費10852元+后期醫(yī)療費6000元=17783元。2、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25天=125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劉某忽視交通安全,造成原告李某某受傷致殘,劉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交警部門認定,本院核定,被告劉某負70%的民事責任,被告宇通公司作為登記車主,在本案中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合理,應予以調整。調整后的損失總額為109759.22元,即:醫(yī)療費55138.45元【33138.45元(醫(yī)療費)+6000元(會診費)+16000元(后期醫(yī)療費)】、護理費5118.58元(31138元÷365天×60天)、誤工費11632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謝某某未確保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根據(j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應承擔原告鄧某某經(jīng)濟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原告鄧某某的訴請中,有些項目數(shù)額明顯偏高,本院在計算時一并予以調整。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本院結合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情況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10092.55元;2、后期醫(yī)療費2000元;3、護理費8019.10元(31138元÷365天×94天);4、住院伙食補助4700元(50元/天×94天);5、營養(yǎng)費2820元(3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車輛投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保險,依法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夏某某按照過錯責任予以賠償。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夏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鄭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應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因被告夏某某系被告汽車總公司的雇員,被告夏某某駕駛肇事車輛將原告鄭某某撞倒系職務行為,故其承擔的責任應由其雇主被告汽車總公司承擔。對原告鄭某某的損失情況,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44846元,有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予以認可,后續(xù)醫(yī)療費30000元有鑒定意見書予以證明,雖被告保險公司、汽車總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并未向本院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也未提出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的證據(jù),對該筆費用本院予以認可;2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監(jiān)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事故責任認定,被告雷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100356元由被告雷某某全部承擔。對于被告雷某某辯駁該肇事車輛已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利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損失理應由該保險公司承擔。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利支公司認為原告的損失保險公司只能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履行賠付義務,其理由是根據(jù)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的約定: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不予理賠。本院經(jīng)審查,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100356元中屬交強險范圍內部分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利支公司承擔,其賠付金額為46775元(其中: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2911元,護理費11577元,殘疾賠償金8287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1000元)。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利支公司與原告袁某某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告雷某某、童某某與原告袁某某就交強險范圍外賠償事項達成調解協(xié)議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異議理由部分成立,因為第二次鑒定的意見僅變更了原鑒定的傷殘等級,即由九級變?yōu)槭?,但其他鑒定意見仍然有效,另外原告受傷時已近64歲,超過60周歲,且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還在從事其它有固定收入的工作,其庭審中增加要求計算誤工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對該證據(jù)部分采納。2、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十、十一,即:陪護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護理收費增值稅發(fā)票等,被告長江財保荊州中心支公司對護理金額有異議,認為應按護理期80天與96元每天的標準計算,本院認為,該異議理由不成立,理由是原告受傷部位為腰部脊柱壓縮性骨折,難以站立,加之家中缺人照料,通過有資質的監(jiān)利縣康愈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護理人員護理,且已實際支付了護理費用,手續(xù)齊全,票據(jù)規(guī)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的上述異議理由不成立,首先原告已提交了其于2014年7月1日與王全義其妻杜玉蘭簽訂的做餐飲經(jīng)營店面房屋租賃協(xié)議,租期4年即:從2014年7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止,及當時鄰居李翠芹、張俊偉的證言。其次,因原告做生意地路途較遠,加之其鄰居均為經(jīng)商生意人,不愿長途遠涉來法院出庭作證,故原告書面申請法院前往調查核實,本院對原告在河南省鄭州市航空港區(qū)龍港辦事處和諧大道原為河南省中牟縣八崗鄉(xiāng)八崗村的房屋出租戶杜玉蘭丈夫王全義外出不在家、鄰居李翠芹、張俊偉做了調查筆錄,均證實楊某垓及其妻在2017年11月前,在該地王全義家臨街樓房地下室做包子生意達三、四年之久。最后,庭審中被告蘭某某的唯一出庭證人鄒開智蘭某某的親戚,的當庭證言前后矛盾,無法自圓其說,且被告方又未提交其它相反證據(jù)予以抗辯,故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四予以采信。2、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六有異議,認為住院時間過長,不是95天,本院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因原告住院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的上述異議理由不成立,首先原告已提交了其于2014年7月1日與王全義(其妻杜玉蘭)簽訂的做餐飲經(jīng)營店面房屋租賃協(xié)議,租期4年(即:從2014年7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止),及當時鄰居李翠芹、張俊偉的證言。其次,因原告做生意地路途較遠,加之其鄰居均為經(jīng)商生意人,不愿長途遠涉來法院出庭作證,故原告書面申請法院前往調查核實,本院對原告在河南省鄭州市航空港區(qū)龍港辦事處和諧大道(原為河南省中牟縣八崗鄉(xiāng)八崗村)的房屋出租戶杜玉蘭(丈夫王全義外出不在家)、鄰居李翠芹、張俊偉做了調查筆錄,均證實楊某垓及其妻在2017年11月前,在該地王全義家臨街樓房地下室做包子生意達三、四年之久。最后,庭審中被告蘭某某的唯一出庭證人鄒開智(蘭某某的親戚),的當庭證言前后矛盾,無法自圓其說,且被告方又未提交其它相反證據(jù)予以抗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異議成立,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2、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部分票據(jù)為定額發(fā)票且連號而要求法院酌定。本院考慮到原告因同濟就醫(yī)往返而支出救護車及鑒定事宜需實際支出的交通費,酌情予以部分支持。3、原告提交的三輪車毀損票據(jù),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該票據(jù)出具之日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之后。本院認為,該票據(jù)不能證明其車輛損失的價值,考慮其車輛受損屬實,對受損額酌定予以部分支持;4、原告提交的原告徐某某之子徐勇身份證及住院病歷證據(jù),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被撫養(yǎng)人勞動能力喪失情況。本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交被撫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對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5、原告提交的匡紫琪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協(xié)和醫(yī)院病情決定書原件各一份,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對鑒定結論中的營養(yǎng)期及后期醫(yī)療費有異議,認為原告匡紫琪未住院,不應支付營養(yǎng)費,后期醫(yī)療費數(shù)額過高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當受法律的保護,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吳翔宇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不負事故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應由被告吳翔宇承擔此次事故賠償責任。被告吳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應承當事故責任。被告中國財險蘭州分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承保人,應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損失。對于原告主張賠償過高的部分,本院將一并予以調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本院結合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做如下認定:原告劉某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為6359.99元,護理費為8827元(4100+49天×35214元年÷365天),誤工費為24755元(180天×50199元年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三被告的質證意見合理,故對原告的證據(jù)6不予采信;原告的證據(jù)7系湖北興超家居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發(fā)放表和工資證明,被告人民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對此有異議,認為系證人證言性質,應由公司負責人簽名或出庭作證,同時應有勞動合同佐證,工資證明應有其它員工一起的發(fā)放情況而非原告一人的工資情況,并要求本院核實,庭審后本院實地進行了核實,核實的情況是:原告沈某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事發(fā)時一直在湖北興超家居有限公司木工部做普工,并有原告在公司的考勤記錄,轉正后月薪為3200元。核實情況已反饋給三被告。故對該證據(jù)7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8系其所在藥鋪村證明,被告人民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對此有異議,認為應核實原告在村里還有無責任田。庭審后本院實地進行了核實,核實情況是:姚鋪村共1700余人,土地共1994畝,目前已被征用900多畝,原告所在組已被征用600多畝,幾乎被征用完了。村民多在周邊企業(yè)打工。核實情況也已反饋給三被告。據(jù)此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如何計算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確定原告劉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可計醫(yī)藥費22396.31元,后期治療費1.2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50元/天×11天)、營養(yǎng)費1800元(20元/天×90天)、誤工費13619.2元(31462元/年÷365天×定殘前一日108天)、護理費8057.3元(32677元/年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當受法律的保護,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胡某某不負事故責任,故被告周某應當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國財險監(jiān)利支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承保人,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損失;超出交強險范圍部分由被告中國財險監(jiān)利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應當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的問題,因無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賠償過高的部分,本院將一并予以調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本院結合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做如下認定:原告胡某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為195408.07元,護理費為10743元(120天×32677元/年÷36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1950元(239天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不宜重復計算,應計入后期治療費之內,對原告王某某2017年7月6日的住院費票據(jù)有其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書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對監(jiān)利仁和堂藥店的收費存根,因未標明其藥品名稱,本院不予采信;對二原告提交的證據(jù)7-1,被告太平財保荊州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證據(jù)7-1(原告王某某鑒定意見)予以采信,對二原告提交的證據(jù)7-2,因雙方達成協(xié)議,均同意將原告胡某某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和后續(xù)治療費均下調30%處理,本院將據(jù)此作判;對二原告提交的證據(jù)8-1(病歷復印票據(jù)共計56元),結合鑒定所需病歷資料的情況,且該費用在合理范圍,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楊某某系實際侵權人且承擔全部責任,該款56元應由被告楊某某承擔,對于購買拐杖的費用150元,結合原告王某某的傷殘情況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監(jiān)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適當,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彭某駕車未確保安全通行,其行為違反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根據(j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應賠償原告沈某某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原告沈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本院結合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情況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120348.70元(含后期醫(yī)療費35000元);2、誤工費36626.71元(從事故發(fā)生日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定殘日前一天2017年10月23日為346天,參照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38638元/年計算:38638元÷365天×346天);3、(1)住院70天請護工護理費105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單”及條款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及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原告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賠償受害人郭玉君、陳婧各項損失共計236680.95元,其作為被保險人有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即被告主張權利,被告應按約在承保險種和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本案被告應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通常所說的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承擔。由于合同雙方對保險責任的約定為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賠償損失應依法確認。原告在庭審結束后,自愿對郭玉君住院期間調整為90日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杜文華因傷誤工時間的計算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由此可見,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允許其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定殘后,其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預期收入損失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獲得賠償,不在誤工費之列。本案中,杜文華的傷殘程度經(jīng)過兩次鑒定,但第二次鑒定系因對方當事人對第一次鑒定意見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的結果。因此,第二次鑒定對傷殘程度的結果構成影響,但對誤工時間的計算不應構成影響。杜文華的誤工時間應計算至第一次定殘日的前一天,即從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6月29日,共118天。原審法院以杜文華和環(huán)宇公司對第二次鑒定意見書均不持異議,且環(huán)宇公司不能提供反駁證據(jù)證明杜文華的實際誤工天數(shù)為由,將杜文華的誤工時間計算至第二次鑒定定殘日前一天,延長了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時間,本院予以糾正。關于環(huán)宇公司應否支付杜文華殘疾賠償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杜文華因傷誤工時間的計算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由此可見,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允許其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定殘后,其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預期收入損失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獲得賠償,不在誤工費之列。本案中,杜文華的傷殘程度經(jīng)過兩次鑒定,但第二次鑒定系因對方當事人對第一次鑒定意見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的結果。因此,第二次鑒定對傷殘程度的結果構成影響,但對誤工時間的計算不應構成影響。杜文華的誤工時間應計算至第一次定殘日的前一天,即從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6月29日,共118天。原審法院以杜文華和環(huán)宇公司對第二次鑒定意見書均不持異議,且環(huán)宇公司不能提供反駁證據(jù)證明杜文華的實際誤工天數(shù)為由,將杜文華的誤工時間計算至第二次鑒定定殘日前一天,延長了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時間,本院予以糾正。關于環(huán)宇公司應否支付杜文華殘疾賠償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杜文華因傷誤工時間的計算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由此可見,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允許其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定殘后,其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預期收入損失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獲得賠償,不在誤工費之列。本案中,杜文華的傷殘程度經(jīng)過兩次鑒定,但第二次鑒定系因對方當事人對第一次鑒定意見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的結果。因此,第二次鑒定對傷殘程度的結果構成影響,但對誤工時間的計算不應構成影響。杜文華的誤工時間應計算至第一次定殘日的前一天,即從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6月29日,共118天。原審法院以杜文華和環(huán)宇公司對第二次鑒定意見書均不持異議,且環(huán)宇公司不能提供反駁證據(jù)證明杜文華的實際誤工天數(shù)為由,將杜文華的誤工時間計算至第二次鑒定定殘日前一天,延長了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時間,本院予以糾正。關于環(huán)宇公司應否支付杜文華殘疾賠償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杜文華因傷誤工時間的計算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由此可見,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允許其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定殘后,其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預期收入損失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獲得賠償,不在誤工費之列。本案中,杜文華的傷殘程度經(jīng)過兩次鑒定,但第二次鑒定系因對方當事人對第一次鑒定意見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的結果。因此,第二次鑒定對傷殘程度的結果構成影響,但對誤工時間的計算不應構成影響。杜文華的誤工時間應計算至第一次定殘日的前一天,即從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6月29日,共118天。原審法院以杜文華和環(huán)宇公司對第二次鑒定意見書均不持異議,且環(huán)宇公司不能提供反駁證據(jù)證明杜文華的實際誤工天數(shù)為由,將杜文華的誤工時間計算至第二次鑒定定殘日前一天,延長了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時間,本院予以糾正。關于環(huán)宇公司應否支付杜文華殘疾賠償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杜文華因傷誤工時間的計算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由此可見,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允許其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定殘后,其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預期收入損失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獲得賠償,不在誤工費之列。本案中,杜文華的傷殘程度經(jīng)過兩次鑒定,但第二次鑒定系因對方當事人對第一次鑒定意見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的結果。因此,第二次鑒定對傷殘程度的結果構成影響,但對誤工時間的計算不應構成影響。杜文華的誤工時間應計算至第一次定殘日的前一天,即從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6月29日,共118天。原審法院以杜文華和環(huán)宇公司對第二次鑒定意見書均不持異議,且環(huán)宇公司不能提供反駁證據(jù)證明杜文華的實際誤工天數(shù)為由,將杜文華的誤工時間計算至第二次鑒定定殘日前一天,延長了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時間,本院予以糾正。關于環(huán)宇公司應否支付杜文華殘疾賠償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杜文華因傷誤工時間的計算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由此可見,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允許其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定殘后,其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預期收入損失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獲得賠償,不在誤工費之列。本案中,杜文華的傷殘程度經(jīng)過兩次鑒定,但第二次鑒定系因對方當事人對第一次鑒定意見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的結果。因此,第二次鑒定對傷殘程度的結果構成影響,但對誤工時間的計算不應構成影響。杜文華的誤工時間應計算至第一次定殘日的前一天,即從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6月29日,共118天。原審法院以杜文華和環(huán)宇公司對第二次鑒定意見書均不持異議,且環(huán)宇公司不能提供反駁證據(jù)證明杜文華的實際誤工天數(shù)為由,將杜文華的誤工時間計算至第二次鑒定定殘日前一天,延長了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時間,本院予以糾正。關于環(huán)宇公司應否支付杜文華殘疾賠償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杜文華因傷誤工時間的計算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由此可見,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允許其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定殘后,其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預期收入損失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獲得賠償,不在誤工費之列。本案中,杜文華的傷殘程度經(jīng)過兩次鑒定,但第二次鑒定系因對方當事人對第一次鑒定意見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的結果。因此,第二次鑒定對傷殘程度的結果構成影響,但對誤工時間的計算不應構成影響。杜文華的誤工時間應計算至第一次定殘日的前一天,即從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6月29日,共118天。原審法院以杜文華和環(huán)宇公司對第二次鑒定意見書均不持異議,且環(huán)宇公司不能提供反駁證據(jù)證明杜文華的實際誤工天數(shù)為由,將杜文華的誤工時間計算至第二次鑒定定殘日前一天,延長了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時間,本院予以糾正。關于環(huán)宇公司應否支付杜文華殘疾賠償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杜文華因傷誤工時間的計算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由此可見,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允許其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定殘后,其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預期收入損失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獲得賠償,不在誤工費之列。本案中,杜文華的傷殘程度經(jīng)過兩次鑒定,但第二次鑒定系因對方當事人對第一次鑒定意見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的結果。因此,第二次鑒定對傷殘程度的結果構成影響,但對誤工時間的計算不應構成影響。杜文華的誤工時間應計算至第一次定殘日的前一天,即從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6月29日,共118天。原審法院以杜文華和環(huán)宇公司對第二次鑒定意見書均不持異議,且環(huán)宇公司不能提供反駁證據(jù)證明杜文華的實際誤工天數(shù)為由,將杜文華的誤工時間計算至第二次鑒定定殘日前一天,延長了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時間,本院予以糾正。關于環(huán)宇公司應否支付杜文華殘疾賠償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審判決認定沈某某、咼升堂誤工費是否合理;2、原審判決認定沈某某、咼升堂交通費是否合理。關于原審判決認定沈某某、咼升堂誤工費是否合理。沈某某、咼升堂均提交了個體工商戶袁三華和朱傳杰出具的用工證明,以及袁三華和朱傳杰的身份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可以認定沈某某、咼升堂分別在袁三華和朱傳杰處打工。雖然沈某某、咼升堂未提供工資單,但其證明的工資收入符合當?shù)赝袠I(yè)一般標準,且支付工資時不提供工資單也符合當?shù)赜霉ち晳T,故原審判決認定沈某某、咼升堂的誤工費并無不當,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審判決認定沈某某、咼升堂交通費是否合理。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沈某某、咼升堂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必要陪護人員的交通費正式票據(jù)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1、原審采信劉某某提交的鑒定結論認定其傷勢構成十級傷殘是否適當;2、原審認定誤工費標準是否適當。原審采信劉某某提交的鑒定結論認定其傷勢構成十級傷殘是否適當經(jīng)查,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對劉某某提交的公安縣孱陵司法鑒定所公孱陵(2013)法醫(yī)臨床鑒字第2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口頭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但上訴人以劉某某未提供影像資料為由未提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訴人未在原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而劉某某是否提交其影像資料并不妨礙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審采信劉某某提交的公安縣孱陵司法鑒定所公孱陵(2013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1、原審采信劉某某提交的鑒定結論認定其傷勢構成十級傷殘是否適當;2、原審認定誤工費標準是否適當。原審采信劉某某提交的鑒定結論認定其傷勢構成十級傷殘是否適當經(jīng)查,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對劉某某提交的公安縣孱陵司法鑒定所公孱陵(2013)法醫(yī)臨床鑒字第2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口頭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但上訴人以劉某某未提供影像資料為由未提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訴人未在原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而劉某某是否提交其影像資料并不妨礙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審采信劉某某提交的公安縣孱陵司法鑒定所公孱陵(2013)法醫(yī)臨床鑒字第2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劉某某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并無不當。二審中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1、原審采信劉光義提交的鑒定結論認定其傷勢構成十級傷殘是否適當;2、原審認定誤工費標準是否適當。原審采信劉光義提交的鑒定結論認定其傷勢構成十級傷殘是否適當經(jīng)查,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對劉光義提交的公安縣孱陵司法鑒定所公孱陵(2013)法醫(yī)臨床鑒字第2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口頭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但上訴人以劉光義未提供影像資料為由未提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訴人未在原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而劉光義是否提交其影像資料并不妨礙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審采信劉光義提交的公安縣孱陵司法鑒定所公孱陵(2013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1、證人黃蓉、嚴成倩所作的情況說明、證人曾祥鳳的調查筆錄是否具備民事訴訟證據(jù)必要的形式要件,原審采信上述證據(jù)是否適當;2、原審認定本案殘疾賠償金指數(shù)是否適當;3、原審認定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涉案枕木失去管理權,據(jù)此判決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否適當;4、原審認定枕木垛受外力影響滑落壓傷受害人,判決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是否適當;5、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70%的責任是否適當。關于證人黃蓉、嚴成倩所作的情況說明、證人曾祥鳳的調查筆錄是否具備民事訴訟證據(jù)必要的形式要件,原審采信上述證據(jù)是否適當被上訴人鄢某某向原審提交的證人黃蓉、嚴成倩自書的情況說明、被上訴人鄢某某的代理人詢問證人曾祥鳳所作的調查筆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證人證詞。上述證人雖未到庭作證,但上述證人證詞證明鄢某某被枕木壓住受傷的事實及該枕木旁未設立警示標志的事實與鄢某某提交的現(xiàn)場照片能夠相互印證,上訴人亦對鄢某某被枕木壓傷的事實無異議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1、證人黃蓉、嚴成倩所作的情況說明、證人曾祥鳳的調查筆錄是否具備民事訴訟證據(jù)必要的形式要件,原審采信上述證據(jù)是否適當;2、原審認定本案殘疾賠償金指數(shù)是否適當;3、原審認定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涉案枕木失去管理權,據(jù)此判決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否適當;4、原審認定枕木垛受外力影響滑落壓傷受害人,判決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是否適當;5、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70%的責任是否適當。關于證人黃蓉、嚴成倩所作的情況說明、證人曾祥鳳的調查筆錄是否具備民事訴訟證據(jù)必要的形式要件,原審采信上述證據(jù)是否適當被上訴人鄢某某向原審提交的證人黃蓉、嚴成倩自書的情況說明、被上訴人鄢某某的代理人詢問證人曾祥鳳所作的調查筆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規(guī)定的證人證詞。上述證人雖未到庭作證,但上述證人證詞證明鄢某某被枕木壓住受傷的事實及該枕木旁未設立警示標志的事實與鄢某某提交的現(xiàn)場照片能夠相互印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1、原審采信劉光義提交的鑒定結論認定其傷勢構成十級傷殘是否適當;2、原審認定誤工費標準是否適當。原審采信劉光義提交的鑒定結論認定其傷勢構成十級傷殘是否適當經(jīng)查,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對劉光義提交的公安縣孱陵司法鑒定所公孱陵(2013)法醫(yī)臨床鑒字第2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口頭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但上訴人以劉光義未提供影像資料為由未提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訴人未在原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而劉光義是否提交其影像資料并不妨礙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審采信劉光義提交的公安縣孱陵司法鑒定所公孱陵(2013)法醫(yī)臨床鑒字第2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劉光義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并無不當。二審中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財保公安支公司是否應當賠償賀某某的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關業(yè)云在上訴人處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為格式合同,結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在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自然人”,對關業(yè)云投保的保單確實存在兩種理解,即保險公司承保的對象可以理解為特指司機,也可以理解為包含司機在內的車上人員,因此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即關業(yè)云承保的險種是車上人員責任險,承保對象為包含司機在內的車上人員,保險金額和責任限額為每座20000元,故原審判決財保公安支公司賠償賀某某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報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1.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被上訴人甘某某證明其經(jīng)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zhèn)的主要證據(jù)為暫住證。但上訴人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已經(jīng)證明暫住證記載內容與實際不符,暫住地址非真實地址,且出具該證的派出所也不確認內容的真實性。鑒于此,并考慮到本地辦理暫住證的實際狀況,本院認為不應采信此證據(jù)。因此不能認定被上訴人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所以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為7852元/年×20年×10%=15704元。2.誤工時間為150日。武漢愛民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第五條第3項“傷后誤工休息時間150日,護理時間60日”中的“傷后”顯然指被上訴人甘某某受傷致殘之后,并非鑒定之后。同條同項中的護理時間即指被上訴人甘某某受傷致殘之后總共的護理時間,為一審法院所確定,各方當事人亦無爭議,足以證明該條該項中的 ...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