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提供的黃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黃勞人仲案[2016]第22號仲裁裁決書、在上訴人騁宇鐵路公司工作期間的上崗證等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騁宇鐵路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上訴人騁宇鐵路公司雖主張其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在黃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黃勞人仲案[2016]第22號仲裁裁決書后,并沒有起訴,應視為其對仲裁裁決的認可,在本院二審開庭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也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所以,上訴人的該項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騁宇鐵路公司主張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雙倍工資,因上訴人并未與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上訴人主張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因上訴人單方辭退被上訴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上訴人主張該案超過的仲裁時效,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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