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黃岡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的黃公交(二大隊)事認字(2013)第2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客觀,本院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被告黎某駕駛鄂J×××××號小客車與原告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肇事,造成原告陳某某受傷,依據認定書被告黎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請求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請求應予支持。被告黎某駕駛的鄂J×××××號小客車所有人系被告黎某某,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黎某某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的證據,故被告黎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黎某某為該車在被告財保黃岡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財保黃岡分公司依法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在醫(yī)院治療,醫(yī)生根據病情決定用藥,原告和投保人均無法掌控,且被告財保黃岡分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原告非醫(yī)保用藥費用屬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療開支,故被告財保黃岡分公司認為原告非醫(yī)保用藥應扣除的主張,不予支持。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馬亞飛駕駛豫A×××××號轎車與原告李某某駕駛的“綠能”牌電動車相肇事,造成原告李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馬亞飛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無責任的認定客觀真實,應作為確定該交通事故雙方責任的依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傷請求被告馬亞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請求應予支持。原告未提交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需加強營養(yǎng)的證據,故原告主張由被告賠償其營養(yǎng)費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交其交通費證據,故其主張由被告賠償其交通費不予支持。被告馬亞飛為豫A×××××號轎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鄭州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太平洋財保鄭州支公司依法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作如下分析,認定:1、醫(yī)療費。根據黃岡市中心醫(yī)院出具的住院醫(yī)療收費收據、門診費收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王某某受傷后,先后住院治療58天,出院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故王某某主張營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營養(yǎng)費的具體數額可結合其傷情酌情認定,以2000元為宜。4、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問題。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戶口簿上雖然未填寫戶口性質,但根據其戶籍所在地為黃梅縣新××鎮(zhèn)××組,可以認定其戶口性質為農業(yè)戶口,故王某某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5、住宿費問題。王某某受傷后兩次在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和醫(yī)院住院治療,因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其陪護人員在王某某住院期間必然發(fā)生住宿費用,雖然其提供的住宿票據不規(guī)范,但亦足以證明其已實際發(fā)生住宿費用,本院酌情認定為600元。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石文彬、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聯合財保黃岡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皮念負本案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黃海良、被告廖建橋不負事故責任,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且該認定意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原告黃海良的損失依法應先由被告人壽財保黃石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賠償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的證據相互印證,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書,太保深圳分公司有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對司法鑒定書予以采信。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29日,熊業(yè)豐駕駛粵B×××××號岑某某所有的小客車,自界河往許家沖方向行駛,15時44分許,行至羅田縣××路段,與對向原告徐桂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致原告受傷。經羅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熊業(yè)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桂某在羅田縣人民醫(yī)院住院35天治療,經黃岡博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被告熊業(yè)豐所駕駛的小客車在被告太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徐桂某居住生活在羅田城區(qū)。徐桂某的父親徐臘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三個子女。熊業(yè)豐已墊付費用12700元(11100+1600)。 本院認為,涉案交通事故中,熊業(yè)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車主岑某某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吳杏林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身體遭受傷害,理應獲得賠償,依法享有請求侵權人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經濟損失的權利。該起交通事故給原告吳杏林造成的經濟損失審核如下:1、醫(yī)療費:根據原告吳杏林提供的羅田縣人民醫(yī)院、羅田縣衛(wèi)生院的住院病歷、出院記錄及醫(yī)療費收據等證據證明,本院確認原告的醫(yī)療費為18928.3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400元(28天×50元/天)。3、護理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金某某駕駛鄂J×××××號小客車與原告葉某某駕駛的鄂J×××××號三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葉某某受傷和車輛受損,該起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被告金某某對原告葉某某因交通事故所受傷導致的相關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鄂J×××××號小客車在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對原告葉某某的損失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內按責任大小進行賠償。原告葉某某雖系農業(yè)人口,但其居住地已納入城鎮(zhèn)范圍,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其因傷受損的計算標準應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標準。原告葉某某出院后醫(yī)囑全休90日,加上其住院75天,其誤工期限為按醫(yī)院出具的證明為165日,但計算至鑒定前一日的期限為108日,按照就短不就長的原則,本院確定其誤工期限為108日。原告葉某某傷后住院75天,其護理期限按75天計算。原告葉某某與被告金某某自愿分擔鑒定費和受理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以下幾點:一、本案是否應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依上述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首先要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而本案受害人馮松某雖然因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但其未提交其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以下幾點:一、上訴人信達財保支公司是否可以免于承擔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訴人黃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信達財保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且受害人何某停同時起侵權人黃某和信達財保支公司,故信達財保支公司應依上述規(guī)定承擔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上訴人信達財保公司上訴稱黃某駕駛未按期進行年檢車輛鄂J×××××號車致事故發(fā)生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證據一、證據二、證據四、證據五、證據六、證據七、證據九經被告中華聯合財保紅安支公司、羅某某當庭質證無異議,上述證據的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趙某某所舉證據三村委會在作證主體資格上雖有瑕疵,但證明內容與證據一、證據二中原告的身份信息相符,依法亦應予以采信;證據八被告中華聯合財保紅安支公司、羅某某均有異議,本院認為,該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資質合法有效,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予以采納,至于鑒定意見書對原告誤工時間敘述不一致的問題,鑒定部門隨后已作出“因在后期審復核過程中筆誤原因致誤工時間打為140日,原鑒定誤工時間應為180日”的書面說明,不影響鑒定意見的完整統一,應以原本記載內容為準;證據十醫(yī)療費票據形式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原告人身損害,原告有權請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邵某某的損失核定為:1.關于醫(yī)療費,原告支付醫(yī)用棉、康復新液等費用397元,因沒有相關醫(yī)囑、病歷佐證,本院不采信;被告鄧某某墊付門診費357元(廣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2017-09-09)因沒有票據原件,本院不采信;被告鄧某某墊付門診費228.30元(廣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2018-06-19)發(fā)生在司法鑒定作出后,應認定為后續(xù)治療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有異議的證據,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五中的診斷證明書上有主治醫(yī)師簽名,且該份證明系從醫(yī)院調取,并加蓋了“此件與原件核實無誤”的印章,故其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另外該組證據中救護車發(fā)票350元和復印費53元,不屬于原告住院治療的醫(yī)療費票據,故兩張票據應從醫(yī)療費中予以扣減;原告提交的證據六,可以證明原告為失地農民,其并非以從事農業(yè)勞動作為收入來源,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七鑒定意見中的誤工時間為210日,與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法律規(guī)定相沖突,對該項鑒定意見不予采納。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8日21時25分許,被告田某駕駛鄂J×××××重型自卸貨車在316國道上倒車時未能確保安全,與沿316國道由東向西行駛的原告余某某駕駛無號牌隆鑫LX125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輪摩托車損壞、原告余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鄂州市公安局葛店開發(fā)區(qū)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鄂公交認字(2014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許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長期居住于城鎮(zhèn),其提出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許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汪飛林 審 判 員 聶 瀟 代理審判員 段 佳 書記員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王雙某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傷,其傷情經過鄂州博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該鑒定的委托系鄂州市公安局鄂城交警大隊委托,上訴人太平洋財險黃岡支公司在一審庭審中雖要求重新鑒定,但在一審法院確定的時間內未提出書面申請,且該鑒定程序合法,其要求重新鑒定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王雙某在一審中提供了鳳凰街道東塔社區(qū)證明、房產證以及其用人單位的證明,均證實被上訴人王雙某居住鄂州城區(qū),并在城區(qū)從事汽車修理工作,上訴人太平洋財險黃岡支公司并無證據足以反駁,故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王雙某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正確。被上訴人王雙某的傷情構成殘疾,鄂州博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亦評定其營養(yǎng)時限為90日、誤工損失日180天,一審據此計算并無不當,精神撫慰金酌定12000元亦合理。綜上,上訴人太平洋財險黃岡支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雖然交警部門就本次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依據本案的事實,本次事故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的情形。被告李某某在朋友聚會后駕車帶原告等離開,其行為不具備職務行為的特征,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行為,李某某個人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責任;但被告紅安縣環(huán)境保護局在車輛管理上存在疏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依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李某某既已允許或默許胡某乘車,在駕駛過程中即負有嚴格注意義務,以保證車輛和車上人員安全,故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李某某應當予以賠償;原告胡某雖然對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過錯,但李某某搭載原告系出于善意,且為免費,從社會的公平正義出發(fā),應當適當減輕李某某的賠償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朱志遠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身體遭受傷害以及其所有的車輛損壞,理應獲得賠償,依法享有請求侵權人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經濟損失的權利。該起交通事故給原告朱志遠造成的經濟損失審核如下:1、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羅田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及醫(yī)療費收據等證據證明,本院確認原告朱志遠的醫(yī)療費為10979.1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原告朱志遠住院5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60O元(52天×50元/天)3、護理費:原告朱志遠未提供護理人員的從業(yè)資格證等證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已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賠償事宜達成了調解意見,在認證階段不逐一進行分析,現僅就原告劉某提交的證據四、六、七、十進行認證。證據四中大眾百貨超市出具的醫(yī)療器械購物收據,雖不符合正規(guī)票據的規(guī)定,但能證明劉某在治療傷情期間支出的合理費用,對該證據予以采信,但不計算在醫(yī)療費中。證據六、七能夠證明,劉某的傷情被評定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需要護理的期限、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期限、需要后續(xù)治療費的金額、為鑒定傷情用去的司法鑒定費及往返交通費用等基本情況,形式合法、內容真實,予以采信;何執(zhí)強、王某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雖提出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但未在規(guī)定期間內提交書面申請,視為其放棄該項權利。證據十無其他證據佐證劉某是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財產損失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平安財險大悟支公司在提交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后又于同年12月14日以微信稱不申請重新鑒定,即放棄了重新鑒定的權利,應視為對法醫(yī)鑒定的認可;該法醫(yī)鑒定結論系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定或者規(guī)定程序作出,合法有效,應予采信。2、2018年12月11日紅安縣八里灣鎮(zhèn)旺家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擬證實原告王某某在我村承包土地長期從事農業(yè)生產,其主要收入來源于農業(yè)生產,于2017年10月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后,無法再從事生產,造成收入減少。被告平安財險大悟支公司稱,該證明不符合證據形式要件,無負責人和經手人簽名,且從事農業(yè)生產應提供承包經營權證。本院認為,該證據存在形式上等瑕疵,但結合現在農村居民現實情況,年滿62周歲尚在從事農業(yè)生產、以農產品為部分收入來源是普遍現象,故對該證明應予采信。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4日17時許,被告賴某某駕駛鄂K-×××××號小型轎車,在紅安縣新型產業(yè)園區(qū)東環(huán)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與覓金路交叉的十字路口,遇楊恩霞駕駛新大洋洲牌兩輪車載乘員王某某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1、對于證據一是紅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職權并依照相應的程序所作出的,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與本案的關聯性亦強,故對此證據予以采信;2、證據三是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機構和人員按照《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鑒定作業(yè)指導書》規(guī)定的程序,依據對原告劉某某傷情的檢驗和原告的治療資料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評定日準則》標準作出的,故該證據依據的事實、法律充足,鑒定程序合法,對其予以采信;3、證據二、四內容之一是就診醫(yī)療機構就劉某某的傷情作的觀察、診斷、治療、處理、建議和囑咐等的詳細記錄,內容完整、真實,相互印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侵犯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張某某、被告李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雙方均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紅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其應作為原、被告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被告李某在事故時是被告紅安縣明駿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學員、被告王保和是該公司聘請的教練員,被告李某、被告王保和的責任應由被告紅安縣明駿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承擔,故被告紅安縣明駿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因肇事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原告主張的如下損失:醫(yī)療費19208.43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營養(yǎng)費39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具有高度的謹慎駕駛義務,其在駕車上道路行駛,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的正常行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該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杜某某因此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原告訴訟請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損失的具體數額,由本院依據審理查明的證據和事實予以核定。鄂J×××××號輕型自卸貨車在被告黃岡太保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以及不計免賠險,故黃岡太保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沒有提供直接證據證明紅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紅公交字(2013)第013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交通事故事實認定錯誤,故對該證據予以采信。證據三、原告在紅安縣人民醫(yī)院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出院記錄等若干份。擬證明其受傷后在該醫(yī)院住院32天的治療情況。證據四、紅科司鑒所(2015)法鑒字第296號《紅安科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顧某某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金額1800元收費收據各一份。擬證明原告的傷殘程度、后期治療費、誤工時間、護理時間以及花費。證據五、原告在紅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的收費收據一份。擬證明原告花費醫(yī)療費25909.15元的事實。被告對以上證據三、四、五項無異議,并說明原告在住院期間花費的醫(yī)療費25909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該證據來源真實、合法、有效,依法予以采信。證據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擬證實交通事故的事實,被告王某負全部責任,原告戴某某無責任。被告王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對證據無異議。證據3、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各一份,擬證實原告戴某某構成十級傷殘,綜合賠償系數為12﹪;需后期康復費用8000元;誤工休息時間150天,護理時間90天;原告用去鑒定費1500元。被告王某對該證據無異議。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由于該鑒定是原告單方作出的,我司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請求法庭給予7天時間,否則視為放棄。本院認為,該證據來源真實、合法、有效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該證據1-3來源真實、合法、有效,依法予以采信。證據4、紅安科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紅安縣物價局紅價鑒字(2015)46號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絕對結論書及鑒定費發(fā)票各一組,擬證實原告的傷情鑒定為十級,后期治療費用14000元,自受傷之日起計算,綜合評定其全休時間為180日;護理時間為90日;車輛損失890元;鑒定費1800元,評估費50元。被告胡某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對該證據有異議,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重新鑒定在七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院認為,由于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申請重新鑒定,該證據來源真實、合法、有效,依法予以采信。證據5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該證據來源真實、合法、有效,依法予以認可。證據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擬證實原、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且原告王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告席顯力負主要責任。被告席顯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安支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來源真實、合法、有效,依法予以認可。證據3、紅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資料及醫(yī)藥費發(fā)票一組,擬證實原告共住院38天,共用去醫(yī)療費49102.67元。被告席顯力對該證據無異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安支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由法院核實。本院認為,該證據來源真實、合法、有效且相互間具有關聯性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出具的證據1真實有效,應予采信;證據2即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被告提供的梁和明的證詞對于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基本一致,且交警部門對于適用法律法規(guī)并無不當,故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3、4系正規(guī)醫(yī)療部門出具,被告稱其中袁某建的高血壓的診療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本院根據生活經驗對此意見予以采納,但被告并未指出針對袁某建的高血壓檢查和用藥范圍,本院酌定該部份的費用為300元,應從原告的醫(yī)療費用中扣除,對其他部份予以采信;證據5即法醫(yī)鑒定結論系有鑒定資質的法醫(yī)鑒定部門出具,被告雖有異議,但其既未說明異議理由,也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或申請重新鑒定,該法醫(yī)鑒定結論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證據6即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定為200元。被告提供的證據1即梁和明的證詞和紅安縣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事實大體一致,可還原交通事故的基本經過,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2和3系正規(guī)醫(yī)療部門出具,反映了被告?zhèn)笞≡褐委煹氖聦?,應予采信;證據4即收費證明形式上不合法,本院對被告占某某的交通費酌情認定為300元。經審理查明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證據4中的交通費客觀存在,本院視原告損傷程度及就醫(yī)治療情況,酌定原告交通費1000元;本院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對證據4中營養(yǎng)費、證據5中鑒定費的質證意見予以采納,同時對證據4的有效部分予以采信;證據5具有關聯性,內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經庭審,對上述證據當庭舉證、質證、認證,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2014年11月14日12時00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鄂ART336牌號小客車,沿湖北省紅安縣杏花鄉(xiāng)發(fā)展大道由南向北行至新杏花鄉(xiāng)政府門口路段時,與程業(yè)富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刮撞,造成程業(yè)富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紅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被告李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程業(yè)富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程業(yè)富在紅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0天,支付醫(yī)療費17804.12元。出院診斷:冠心病心功能3級、心肌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欒某某提交的上述證據一、二、三、四,內容真實,具有合法性、關聯性,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欒某某提交的上述證據五,被告中華聯合黃岡支公司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交證據六系定額發(fā)票,無時間、地點,無付款人名稱,大部分發(fā)票存在連號情況,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要求,本院不予認定。原告欒某某在處理本次交通事故中必然要花費必要的交通費用,故本院經審查當事人提交證據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定原告花費交通費為900元。住宿費發(fā)票與其治療時間、地點不相對應,本院不予認定。被告吳新元、中華聯合黃岡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郭海深提交的上述證據一、二、三、四,內容真實,具有合法性、關聯性,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郭海深提交的上述證據五,被告中華聯合黃岡支公司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交證據六系定額發(fā)票,無時間、地點,無付款人名稱,大部分發(fā)票存在連號情況,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要求,本院不予認定。原告郭海深在處理本次交通事故中必然要花費必要的交通費用,故本院經審查當事人提交證據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定原告花費交通費為1000元。被告吳新元、中華聯合黃岡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3年7月30日22時左右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內容真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及第三人對上述證據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受傷前在城市居住,且主要收入來源城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的規(guī)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是被告駕駛的小客車乘客的一員,此事故中原告無責任。被告、第三人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內容真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三、紅安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兩份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900元,被告金某運輸公司、浙商財保太和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住院治療、門診檢查治療費124430.30元,被告浙商財保太和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醫(yī)療用藥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醫(yī)療保險同類醫(yī)療費用標準,其認為應扣除15%非醫(yī)保用藥和關聯費用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右肱骨骨折經內固定治療,骨折愈合后需取出內固定物,浠嘉醫(yī)[2018]臨鑒字第190號司法鑒定意見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約15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參照湖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省內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予以確定2050元(50元×41天);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本院根據其傷殘情況參照其就診醫(yī)療機構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的意見確定2000元;原告雖因傷致殘,但并未提供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證據,故其護理費損失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對交通費、租車費本院將審查有效票據,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情況及當地交通開支狀況,結合原告的就醫(yī)地點、期間、距離等因素酌情確定;對周某、郭姍工資單,證據來源合法,真實,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法醫(yī)鑒定書,被告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已依法委托黃岡楚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重新作出鑒定,本院以新的鑒定結論為定案依據,故對該份證據不予確認。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2日16時許,被告萬習武駕駛鄂J×××××號中巴車途經洗××鎮(zhèn)××路段時將行人原告周某某撞倒,造成周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浠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萬習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當即被送往浠水縣人民醫(yī)院救治,住院治療1天出院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浠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事故經過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夏某雇請被告林某為其駕駛肇事車輛,被告林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駕駛行為屬職務行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應后果應由被告夏某承擔。因涉川S×××××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財保德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因事故所產生的直接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夏某承擔賠償責任。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核定原告損失如下:㈠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損失計119134.78元,其中:①原告醫(yī)療費損失71254.78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有權依法獲得賠償。本院依法核定原告胡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用限額項下損失45784.77元,其中醫(yī)療費38264.77元(浠水縣人民醫(yī)院、浠水縣散花鎮(zhèn)馬垅衛(wèi)生院醫(yī)療費與本案交通事故有關,予以認定,即33189.99元+5036.78元+38元;黃石市中心醫(yī)院的病歷資料顯示原告在該院主要治療自身疾病,與本案交通事故基本無關,故原告在該院支出的醫(yī)療費不予認定;其他藥店購藥費用因無相應的醫(yī)囑,不予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扣減20%非醫(yī)保用藥的辯解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住院伙食補助費4700元[50元/天×(38天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該合同蓋有公章,并且與原告提供的其駕駛的事故車輛行駛證(所有人××黃岡市中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用戶承諾書、告知客戶確認書相印證,能夠證實合同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2.原告提供的證據6中院外購藥發(fā)票4張,被告認為沒有相應的醫(yī)囑而持有異議。本院認為,該院外購藥的藥品系原告在住院期間所購買的白蛋白及含漱液,參照原告提供的住院用藥清單,可以認定原告所購買的白蛋白及含漱液均系原告住院期間手術治療所需,本院依法予以確認;3.原告提供的證據7浠水嘉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被告人民財保武漢市分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事實及法律依據,也未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該鑒定書予以確認。但對于原告的損失,本院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的規(guī)定,結合原告提供的病歷資料及鑒定意見書綜合認定;4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的金額為355元的門診CT發(fā)票,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九師醫(yī)院的住院病歷相印證,是必要的復查費用,本院予以支持。有金額為236元買濕巾、護理墊等的發(fā)票,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且不是醫(yī)療費用的范疇,本院不予支持。金額為2200元的黃色發(fā)票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張的營養(yǎng)費計算標準過高,本院酌定按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其主張的誤工費損失計算標準,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依法可以參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1138元/年的標準計算,誤工時間按實際住院天數及醫(yī)囑共164天計算;其主張的交通費損失,雖未提供有效正式交通票據,但考慮其因就醫(yī)住院治療實際支出的合理交通費用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應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本案中,原告因提供勞務致使自己受到損害,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在對原告受到損害的損失作出賠償斷定前,本案需要解決以下三個爭議焦點:一、原告及三被告各方在本案事故中有無責任及責任的大?。欢?、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如何承擔;三、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和數額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定。關于爭議焦點一,從原告的訴稱來看,原告主張三被告均有責任,自己無責任;從三被告的辯解意見來看,三被告均主張自己無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證據十中的發(fā)票均為正式發(fā)票,且蓋有出票單位發(fā)票專用章,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對證據十一的收據形式無異議,只是認為數額偏高,故本院對該證據亦予采信;對于證據十三,被告的質證意見正確,本院不予采信;對證據十四、十五,因被告未在指定時間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故對該證據予以采信;證據十六為鄂J×××××兩輪摩托車的修理費發(fā)票,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十七,因其均為復印件,原告在舉證時表明原件在被告張某處,而張某在舉證時只提交100元的發(fā)票原件,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證據十八為公安機關為公民出具的戶籍證明文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鄭夕金、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承認原告肖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肖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原告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理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予以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王某將其所有的摩托車交由沒有駕駛資格的被告鄭夕金駕駛后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故被告王某在此案中應承擔責任。本院酌定由其承擔10%的責任。關于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失,本院依據原告住院醫(yī)療費發(fā)票、鑒定結論、醫(yī)院診斷證明及比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因三被告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但誤工費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止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2、原告提交的證據四,英山縣人民醫(y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和醫(yī)院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擬證明原告?zhèn)橐约白≡褐委?9天的事實。被告彭雙林、英山縣畢升出租車有限公司無異議,被告華安財險黃岡中心支公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在英山縣人民醫(yī)院出院,同日又在武漢住院,住院天數重復計算一天,實際住院天數為28天。本院認為,被告華安財險黃岡中心支公司提出異議理由成立,原告實際住院天數為28天。3、原告提交的證據五,醫(yī)療費票據16紙,擬證明原告支付醫(yī)療費122682.12元。三被告對部分票據有異議,認為兩張票據上無印章,三張是白條子收費,金額合計240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因被告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是否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證據四,醫(yī)療費票據6紙。擬證明原告兩次住院治療共支付醫(yī)療費77620.3元,其中英山縣人民醫(yī)院發(fā)票5紙,金額合計77395.3元;英山縣晴天大藥房憑證一紙,金額225元。被告中國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有異議,認為其中英山縣晴天大藥房出具的憑證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在本案中不應予以認定,對其他發(fā)票無異議。本院認為,被告中國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提出異議理由成立,原告的醫(yī)療費認定為77395.3元。3、原告提交的證據六,交通費票據10紙,擬證明原告支付交通費500元。被告中國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有異議,請求法院酌情認定200元。本院認為,交通費系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確實發(fā)生的合理費用,本院將結合原告就醫(yī)時間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交通費系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確實發(fā)生的合理費用,本院將結合原告就醫(yī)時間、地點及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酌情認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3日,被告汪某駕駛“鄂A×××××”輕型廂式貨車沿英山縣309縣道由西向東行駛,途經英山縣××鎮(zhèn)鴨掌樹村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原告張某某駕駛“鄂J×××××”普通二輪摩托車(后載妻子盛細定)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某、盛細定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英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汪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盛細定無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先后在英山縣人民醫(yī)院、武漢瑞祥中醫(yī)骨科醫(yī)院、英山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用去醫(yī)療費39070.98元。2019年3月13日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被告程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行人橫過道路避讓不當;行人施某某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二者均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共同原因。英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合法有效。原告施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程某某理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程某某所駕駛的鄂J×××××二輪摩托車沒有投保交強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本案中,被告程某某理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施某某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失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犯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損失。被告畢某某駕駛摩托車與原告姜某駕駛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姜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中原告負次要責任,被告負主要責任。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人身傷害,應當依法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本案中原告姜某請求按照建筑行業(yè)人均收入計算誤工費,因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故其請求不成立,本院依法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其誤工損失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二、五、六、七、八,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本院結合相關證據及庭審中雙方當事人陳述依法認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21日11時35分,被告駕駛“鄂J×××××”二輪摩托車由英山縣溫泉鎮(zhèn)小米畈向畢升中學(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至學府路科××路段,將公路上行走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駕車離開現場。原告受傷后被送往英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月14日原告出院。2018年1月26日,英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英公(交)認字[2018]第0121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因被告財保武漢市分公司依規(guī)定申請重新鑒定,雙方搖號選定的鑒定機構作出了新的《鑒定意見書》,故本院對該份證據不予采信。4.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六(一組),原告住院醫(yī)療費發(fā)票三張,原告鑒定費發(fā)票、原告摩托車修理費發(fā)票及保險公司定損單各一份,擬證明原告住院治療費用共計18273.69元、鑒定費1900元、摩托車修理費543元、交通費500元。被告馮某某的質證意見以保險公司的意見為準。被告財保武漢市分公司對2018年3月14日的醫(yī)療費發(fā)票,數額為218.82元,對該費用不予認可,這份是鑒定報告出具以后治療檢查的發(fā)票,對另兩張無異議;對鑒定費真實性無異議,但本公司不承擔。對車損無異議。對交通費有異議,依據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發(fā)票無法證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發(fā)票均為定額發(fā)票,并無實際乘坐人的姓名及日期,因此不予認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人民財險武漢分公司對房產證真實性無異議,房產證中載明原告饒某某所有房屋坐落于溫泉鎮(zhèn)金石路67號一建公司集資樓,雞鳴社區(qū)居委會開具證明證實原告饒某某居住于該處,另有職工檔案移交表及社保繳費單相佐證,對該份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損失賠償標準以城鎮(zhèn)標準計算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提交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原告饒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民財險武漢分公司有異議,認為原告是無證駕駛,自身存在過錯。本院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國家專職機關依據車輛在道路行駛過程中的違章程度所作出,被告人民財險武漢分公司沒有提交相反證??推翻該事故認定書,本院對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民財險武漢分公司有異議,請求法庭給予其七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書,逾期未提交則視為放棄申請,該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本院對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4.被告人民財險武漢分公司對英山縣人民醫(yī)院用藥清單中的婦產墊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人民財險武漢分公司對其異議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結合原告的傷情及住院34天不能自理的實際情況,醫(yī)院開具婦產墊具有合理性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英山全順客運公司在渤海財險黃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依法確認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投保人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向傷者支付了賠償款,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英山全順客運公司訴請要求渤海財險黃岡支公司支付145943.33元,根據舉證及查明事實,英山全順客運公司向肖愛華支付的醫(yī)藥費63020.87元以及英山全順客運公司與事故傷者肖愛華達成的賠償協議,賠償肖愛華傷殘賠償金等項目金額33000元,渤海財險黃岡支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英山全順客運公司提出要求渤海財險黃岡支公司支付護理費17680元,系按照護理天數136天,每天130元計算,被告有異議,本院認為,英山全順客運公司已向傷者肖愛華支付護理費11560元,肖愛華實際住院103天,結合司法鑒定書及英山縣人民醫(yī)院醫(yī)囑,本院確認肖愛華護理費以英山全順客運公司實際支出11560元計算。綜上,本院確認英山全順客運公司因肖愛華交通事故而實際支出的醫(yī)藥費63020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雙方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2017年1月11日,原告在被告處為鄂J×××××大型普通客車,購買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單號為815052017420111000001,該保險單約定每人責任限額為60萬元,每次事故限額為6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1月12日零時起至2018年1月11日二十四時止。因此被告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保險責任,履行賠付義務。2017年5月27日9時,乘客余利芳乘坐原告公司駕駛員王前友駕駛的鄂J×××××大型普通客車,途徑G318線英山縣楊柳灣鎮(zhèn)芭茅街村路段時,因駕駛員緊急剎車,導致乘客摔倒受傷,后由英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肇事司機王前友負該次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其受傷的時間及地點發(fā)生在被告承保的保險范圍內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沒有提交證據證實原告存在過度治療情況,也沒有提交證據證實哪些治療費用不是治療交通事故必須的費用,故對于原告的傷情證據本院依法采信,至于賠償費用本院將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法律規(guī)定依法計算。5.對原告提交的護理費票據及證明,被告有異議,認為護理費用過高,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護理費標準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將根據法律規(guī)定及護理行業(yè)收入標準依法計算護理費。6.被告對原告的誤工費有異議,認為原告是英山縣人民醫(yī)院退休職工,不應當計算誤工費。本院認為,原告是退休職工,治傷期間未停發(fā)退休費,不存在誤工損失,故對于原告的誤工費請求本院不予支持。7.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英山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關聯性、合法性有異議,認為原告是英山縣人民醫(yī)院職工,該份鑒定意見書是英山縣人民醫(yī)院作出,鑒定結論不公平合理。被告對此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司法鑒定科通知原、被告共同選定鑒定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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