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塵埃
本院認為,賀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賀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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