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陽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應當以佳木斯市中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為準,因佳木斯市中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是當事人單方委托進行的,而佳木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是一審法院委托進行的,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當以佳木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認定案件的依據(jù)。陽某保險公司主張外傷僅為趙某所受損傷的誘發(fā)因素,應承擔25%的責任,因外傷誘發(fā)了趙某的疾病,是趙某所受損傷的直接原因,原審判決確認陽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并無不當。綜上所述,陽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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