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邵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故對其可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 ...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