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被告雙方簽訂有保險合同,現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了人身損害,所以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弓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敘述事實清楚,予以采信,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辯稱原告弓某某的從業(yè)資格已經注銷,不予賠償,并向本院提交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例(2014版),經審查該條例屬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條例,且原告弓某某的駕駛證符合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規(guī)定,本院對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例(2014版)不予采信。原告弓某某駕駛的晉A74**、×××重型半掛牽引車歸其本人所有,該車在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保險,所以,應首先由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如有不足,由原告弓某某承擔。原告弓某某具體應得到的賠償的項目及金額為:(一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1、原告所要求的醫(yī)療費應以其提供的有效票據確定為16828.42元。2、原告所要求的誤工費,因其沒有固定工作,故應根據山西省2015年農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1729元,結合原告的誤工時間計算至最后定殘前一天2016年11月13日(445天)為:41729元/年÷365×445天=50875元。但原告只要求33498元,故應予支持。3、原告所要求的殘疾賠償金,雖然原告系農村居民,但其于2014年就居住于城市,以城市為生活來源,故應以原告的年齡參照山西省2015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828元,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十級計算為:25828元/年×20年×10%=51656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1、原告劉某某和劉某所要求的醫(yī)療費應以其和康明亮提供的有效票據分別確定為31096.93元和9482.8元。2、原告劉某某所要求的誤工費,因其無固定工作,故應以山西省2015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1803,結合原告的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天2016年11月13日(204天)為:51803元/年÷365天×204天=28952.91元。3、原告劉某某和劉某所要求的殘疾賠償金,雖然二人系農村居民,但其于2011年就居住于城市,以城市為生活來源,故應以二原告的年齡參照山西省2015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828元,結合二原告的傷殘等級十級分別計算為:劉某某25828元/年×20年×10%=51656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澤區(qū)支公司作為×××號“鋒苑”牌小型轎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責任限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單位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對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按事故責任依法承擔先行賠付責任。被告張某和被告閆某作為×××號“鋒苑”牌小型轎車的車主,應對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澤區(qū)支公司賠付后的余額按事故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可由保險公司承擔。關于訴訟費用應按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計算如下:1、醫(yī)療費應以原告提供的有效票據確定為28390.31元;2、誤工費因原告系古交市凱盛源種植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職工,從事農牧業(yè),故應根據山西省2017年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5871元,結合原告的誤工時間從2018年6月20日至定殘前一天2018年10月23日(126天)計算為:45871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車輛實際擁有者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140181620160026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武某某無責任,被告胡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車輛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限額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應當先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分項目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原告武某某因本次機動車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得賠償的具體項目為:1、醫(yī)療費1966.5元(根據醫(yī)療費票據認定);2、誤工費89211元(按照原告武某某事故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日);3、殘疾賠償金54704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同時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并公交認字[2017]第000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康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被告對該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車輛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對原告的人身損失或財產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有不足,由被告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晉AKG9**號“長安鈴木”牌小型轎車所有人被告張某某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同時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得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并公交字【2017】第000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武牛動與被告郭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被告對該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對原告的人身損失及財產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有不足,由被告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關于原告醫(yī)療費票據中的外購藥部分,有醫(yī)囑可印證該部分藥品確系原告治療用藥,本院予以認定。關于原告誤工時間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車輛實際擁有者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140181620170095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孫紫瑜無責任,被告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予以采信。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3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應當先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分項目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孫紫瑜受傷后,被告張某某墊付了6059.27元醫(yī)療費,交通費662元。墊付輪椅費用221元,日用品107.8元,營養(yǎng)品300元,飯費1100元。被告張某某主張的誤工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墊付1萬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車輛實際擁有者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并公交認字2017第000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陰永平與原告韓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谷香某無責任。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予以采信。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應當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分項目予以賠償。原告谷香某、韓某某因本次機動車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得賠償的具體項目為:1、醫(yī)療費10000元。(根據醫(yī)療費票據認定,超出交強險范圍部分原告與陰永平自行協(xié)商處理);2、誤工費23550.6元(參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日);3、護理費1260元(參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照住院天數計算);4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蔚貴和被告楊小兵忽視道路交通安全,違反法律規(guī)定行車導致事故發(fā)生,造成原告張某某及其他公交車乘車人員受傷,理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蔚貴和被告楊小兵系被告太原市永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和被告太原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司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其侵權行為系受雇期間的駕駛行為,其賠償責任應由被告太原市永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和被告太原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晉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所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次事故的其他傷者另案起訴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喬某某駕駛×××號“起亞”牌小型普通客車與原告來九章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碰撞,造成原告來九章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55361.84元。被告墊支醫(yī)療費37951.84元。原告來九章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獲得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并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作出相應賠償,被告喬某某墊支醫(yī)療費37951.84元。綜上,原告來九章因交通事故致其受傷后,其合理的賠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應在其承保的各項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在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計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精神損害撫慰金計10776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修理費8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同時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14018162017006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閆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被告對該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對原告的人身損失或財產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有不足,由被告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原告因遭受人身損害應賠償的各項費用如下:1、醫(yī)療費21507.36元(根據原告治療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收據憑證計算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生命遭受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經太原市交警支隊尖草坪二大隊事故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韓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趙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韓某某墊付了3000元醫(yī)療費。肇事車輛冀A×××××重型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贊皇支公司處投保了車輛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贊皇支公司應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交通費因原告提供的汽油票單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酌情賠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贊皇支公司申請對原告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但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不予采納。原告出院醫(yī)囑骨折愈合后二次手術拆除內固定,因二次醫(yī)療費用尚未發(fā)生,可另行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駕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張某某受傷,后被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閆俊岡無責任事實清楚。原告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被告賠償,其合理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原告張某某因遭受人身損害的各項費用應計算如下:1、醫(yī)療費35493.7元(根據原告提供的治療醫(yī)療機構出具醫(yī)藥費收據憑證計算,其中包括被告王某某墊付的13000元);2、誤工費30637.1元(參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及其他服務業(yè)職工的年平均工資36307元,從受傷之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3、護理費16014.9元(參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及其他服務業(yè)職工的年平均工資36307元及住院天數161天以一人護理計算);4、住院伙食補助費161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車輛實際擁有者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14018192015001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劉某、于某某無責任,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予以采信。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應當先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分項目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張某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劉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應得賠償的具體項目為:1、醫(yī)療費2854.2元(根據醫(yī)療費票據認定。);2、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3.誤工費607.1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韓某駕駛被告韓某所有的×××的小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趙某某受傷,后被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韓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趙某某無責任事實清楚。原告作為賠償權利人其合理的賠償請求應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原告趙某某因遭受人身損害的各項費用應計算如下:1、醫(yī)療費12043.06元(根據原、被告提供的治療醫(yī)療機構出具醫(yī)藥費收據憑證計算,其中包含被告韓某墊付的3657.3元);2、誤工費11332.9元(參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及其他服務業(yè)職工的年平均工資36933元計算至定殘前一日);3、護理費6678.3元(參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及其他服務業(yè)職工的年平均工資36933元及住院天數以一人護理計算);4、住院伙食補助費6600元(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日標準及原告的住院天數計算);5、營養(yǎng)費198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同時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并公交認字(2016)第000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乙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王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對該事故認定書雖有異議,但在收到認定書后未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也不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故本院對該認定書予以采信。晉XXXXX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對原告的人身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有不足,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按5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被告王某乙賠償。無證據表明車輛所有人被告王某丙具有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故對保險賠付不足的部分應由其與侵權人被告王某乙共同賠償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古交市大川東路格林豪泰酒店前路段時,將前方同向騎自行車的原告王某某刮撞,致原告受傷,自行車損壞事實清楚。原告王某某作為賠償權利人其合理的賠償請求應予以支持。就賠償責任主體、順序問題。經審理認為,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某某、被告張某某系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主體。對原告的賠償款本案中應先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被告張某某根據過錯程度予以賠償。理由是:事故車×××號小型客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就原告王某某主張賠償數額計算的是否合理的問題。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部分計算依據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原告王某某因遭受人身損害的各項費用應計算如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張紅某駕駛自己的車牌號為×××的小型客車行駛到金牛大街金信公司路段時,將步行的原告撞倒,致原告受傷。2015年8月24日古交市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李某某無責任,被告張紅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原告李某某達到退休年齡是否能主張誤工費,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誤工費損失,不應因年齡、就業(yè)背景的不同受到限制,只要是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合法收入的減少,就應獲得賠償,原告有權主張誤工費。理由是:(1)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公民”應當包括達到退休年齡的自然人。因勞動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細化,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心智正常的達到退休年齡的公民亦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然具有相應的勞動能力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1、原告所要求的醫(yī)療費應以原告提供的有效票據確定為6516.41元。2、原告所要求的誤工費因原告提供的工資證明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故應以其所在單位為房地產業(yè)的性質,根據山西省2016年房地產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2950元,結合原告的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天2018年1月14日(320天)為:42950元/年÷365天×320天=37655元。3??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應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精神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支持5000元。4、原告所要求的護理費應根據山西省2016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6307元,結合原告的住院天數21天計算為:36307÷365×21=2089元。5、原告所要求的營養(yǎng)費,應根據醫(yī)院的建議,結合原告的住院天數21天計算為 ...
閱讀更多...張某某與武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同時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并公交認字[2017]第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建平負事故主要責任,康福慶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康某某無責任。原、被告對該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對原告的人身損失或財產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有不足,由被告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號“盟盛”牌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被告古交市嘉億煤業(yè)有限公司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李建強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應對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醫(yī)療費憑票支付88437.4元;誤工費按照山西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從事發(fā)之日至定殘前一日157天計算為19027.5元;護理費按照山西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工資標準,以住院期間82天,計算為5166元;交通費為原告治療實際支出費用酌情支付500元;原告訴請營養(yǎng)費2000元,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傷殘賠償金以山西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11.7元,以20年計算為89811.48元;精神損失費依法賠償10000元;鑒定費憑票支付2000元;后續(xù)治療費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處理;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沒有被撫養(yǎng)人不予支持。以上賠償費用共計221042.38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郭某某雇傭的司機劉躍飛駕駛被告郭某某所有的晉A36Y56號北京現代小型客車,將原告唐某撞傷,該事故經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躍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唐某無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等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受傷,該事故經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郝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郝某某駕駛的×××號依維柯牌中型專項作業(y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以及不計免賠,作為車輛駕駛人被告郝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對原告承擔民事責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對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所辯的對原告提供的聘用協(xié)議有異議,梁保軍沒有出庭作證,原告的駕駛證僅能證明具有駕駛車輛的資質,不能證明實際從事交通運輸業(yè),未提交從業(yè)資格證,根據規(guī)定也是不能駕駛營運性車輛上路行駛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采納。對其辯解的對原告二次手術費有異議和對交警隊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意見,因無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納。對其辯解的原告存在掛床現象的意見,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原告高月亮因交通事故受傷,該事故經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F000952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許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高月亮不負事故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高月亮的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曲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高月亮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8572.73元。有山西省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2、營養(yǎng)費17200元。原告高月亮住院82天,根據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原告高月亮出院后營養(yǎng)期為3個月,營養(yǎng)期共為82天+90天=172天,每天按100元計算,營養(yǎng)費為172天×1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常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為:1、原告因交通受傷花醫(yī)療費84639.39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已支付原告常某某40000元,為此原告主張其醫(yī)療費為44639.39元,有原告提供的醫(yī)療票據在案佐證,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72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張住院期間及出院后90天營養(yǎng)費16200元,被告對此有異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并造成兩處十級傷殘,故本院酌情確定原告的營養(yǎng)費為100元×(72天+60天)=13200元。4、原告主張按照月工資3300元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計算到2017年12月15日的誤工費48950元,被告對此有異議,認為原告提供的誤工證明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從事廚師工作,故按照2016年山西省居民服務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本案交通事故經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F000952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鵬銳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無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可以作為判定本案責任主體主觀過錯程度的有效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因此,原告李某某的損失由被告英大泰和山西分公司先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申請撤回對張鵬銳的起訴及提出減少116098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13057.74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該事故經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某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原告張某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該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中心支公司應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32213.76元。有山西省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山西省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及購買肩臂吊帶發(fā)票為證,本院予以支持。2、營養(yǎng)費6000元。原告張某某住院60天,每天按100元計算,營養(yǎng)費為60天×100元=60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杜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為:1、原告主張醫(yī)療費24945.47元,有原告提供的山西省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山西省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在案佐證,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根據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并交通事故司鑒中心[2017]傷鑒字第050209號傷殘人員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營養(yǎng)期為3個月,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9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4、根據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并交通事故司鑒中心[2017]傷鑒字第050209號傷殘人員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護理期為3個月,參照2016年山西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6872元計算護理費為36872元÷12月×3月=9218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陽曲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石某旺負主要責任,原告郭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郅靜無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郅靜主張的賠償項目和金額認定如下:1、原告主張醫(yī)療費2025.4元,(不包括被告石某旺墊付的醫(yī)療費11871.94元),有醫(yī)院住院醫(yī)藥費統(tǒng)一收據、住院病案材料等在案佐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李鋼駕駛的×××號豪沃牌輕型倉柵貨車,與原告賈某某駕駛的×××號江淮牌輕型倉柵貨車相撞,李鋼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賈某某無責任。李鋼駕駛的×××豪沃牌輕型倉柵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太原市通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要三青,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處投有商業(yè)險。且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賈某某。原告賈某某住院治療98天,開支醫(yī)療費51440.45元,有住院票據及門診費票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賈某某是太原市蒙特貿易有限公司司機,住太原市杏花林區(qū)澗河花園小區(qū)X號樓X單元XXX室。故其誤工費應按照山西省2016年度交通運輸行業(yè)平均工資68837元計算,原告因傷殘持續(xù)誤工,誤工期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進行傷殘鑒定,誤工期間為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7月16日,共計332天。誤工費為68837元÷365天×332天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等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杏花嶺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牛小俊負全部責任,原告寇問問無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因×××號比亞迪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財保太原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駕駛人牛小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財保太原市分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對原告承擔民事責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寇問問的損失費用確認為:1、醫(yī)療費8219.2元(憑票);2、護理費8952.41元。原告要求根據山西省統(tǒng)計局2016全省有關統(tǒng)計數據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6307元的標準計算3個月,即36307÷365天×90天=8952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車輛實際擁有者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14018142017005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趙二根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限額3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應當先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分項目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趙二根因本次機動車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得賠償的具體項目為:1、醫(yī)療費44896.9元(根據醫(yī)療費票據認定,由于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過21000元,故實際應當再支付23896.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700元。(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3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宋春雨雇傭的司機李某某駕駛被告宋春雨所有的×××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帶×××號豫前通重型普通半掛車將原告張某某撞傷,該事故經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并公交認字[2017]第000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所辯的關于原告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電動車的修車費用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對其辯解的原告住院時間過長,存在掛床現象的意見,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因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該事故經文水縣交通警察大隊晉文公交認字【2017】第0002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中,事故造成張某某受傷,所支出的各項費用應由原、被告按照事故責任承擔。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小型面包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曲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曲支公司作為保險人,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向原告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曲支公司就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曲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醫(yī)療費限額內已經賠付原告張某某100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將騎電動車的原告馬某某撞到致傷,造成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主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郊區(qū)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1000000元限額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郊區(qū)支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原告馬某某住院治療123天,開支醫(yī)療費12709元,有住院票據及門診費票據支持,本院予以認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根據陽曲縣鑫源農家樂酒樓出具的證明,原告馬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因交通事故住院,至今未能上班,工資待遇停發(fā),馬某某月工資為3600元。故其誤工費應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期為從2017年1月19日住院至定殘前一天即2017年9月11日,共計262天。誤工費為3600元×12÷365天×262天=31009.32元。原告住院期間由母親馬金蓮護理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原告劉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為:1、原告主張醫(yī)療費為19236.14元,為此原告提供了太鋼總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19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主張由丁萬福護理的護理費為2387.8元,但提供的證據不足,故按照2016年山西省居民服務業(yè)城鎮(zhèn)單位從業(yè)人員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36307元,計算護理費為36307元÷365天×19天=1890元。5、原告主張按照2016年山西省交通運輸行業(yè)城鎮(zhèn)單位從業(yè)人員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68837元,計算至定殘前一天的誤工費為68837元÷365天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駕駛×××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導致車輛失控,造成張某某受傷和自車損壞的單方事故,原告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痢痢翓|風牌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投有300000元限額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原告張某某住院治療41天,開支醫(yī)療費52955.64元,有住院票據及門診費票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系肇事司機,其誤工費標準應按照山西省2016年度交通運輸行業(yè)平均工資68837元計算,誤工費為68837元÷365天×276天=52052.09元;原告張某某在住院期間由被告李某某的另一名司機孫利生對其護理,護理費應按照山西省2016年度交通運輸行業(yè)平均工資68837元計算,護理費為68837元÷365天×41天=7732.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41天=41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王某萬駕駛×××、×××號”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事故后,經神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某萬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賈某某無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賈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和金額認定如下: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22153.6元(原告賈某某支付10542.6元,被告楊江濤支付11611元),有票據為證,本院予以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住院5天,每天100元;營養(yǎng)費12000元,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原告的營養(yǎng)期為4個月,4×30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并公交認字[2015]第0006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鵬飛負全部責任,武月亮無責任,敘述事實清楚,予以采信。被告孫鵬飛駕駛的晉******號”別克”牌小型轎車登記的所有人是被告張某某,被告張某某與被告孫鵬飛系夫妻關系,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新建南路營銷服務部投有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所以,應首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新建南路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如有不足,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如還有不足,由被告張某某與被告孫鵬飛共同承擔。具體賠償的項目及金額為:(一)醫(yī)療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淑珍打傷原告,應對原告李飛鷹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李飛鷹應當次要責任。原告李飛鷹本次起訴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確認為:1、傷殘賠償金51650元,原告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為城鎮(zhèn)居民戶口,根據賠償標準計算為25828元×20年×10%=51650元;2、精神撫慰金5000元,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本院予以確認;3、鑒定費1500元;以上共計58150元,被告應承擔70%責任,即賠償58150×70%=40705元。原告主張158天誤工費15987元,但未提供其誤工時間的證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原告楊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該事故經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并公交認字[2016]第000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楊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孟建明不負事故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楊某某的損失應先由×××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的保險人即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死亡傷殘和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2000元,不足部分由×××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的保險人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曲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所有人岳某某賠償。原告楊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124081.21元。有山西省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和山西省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為證。原告提供的26.4元的外購藥發(fā)票,無購藥者姓名,本院不予認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原告侯寶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該事故經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認字[2016]第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利朋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趙?;⒇撌鹿蚀我熑危顚毮巢回撌鹿守熑?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原告侯寶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曲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侯寶某等多人受傷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此次事故中不負責任,被告史某某負全部責任,應由被告史某某賠償,被告史某某所駕駛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投保,故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被告長治市鑫開運輸有限公司是被告史某某掛靠車主,史某某是事故車的實際所有人,故被告長治市鑫開元運輸有限公司在事故中不負賠償責任。原告張某2016年4月30日受傷后住于陽曲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尺骨鷹嘴骨折、頭部外傷、頭皮裂傷、外傷性牙齒缺失,眼周區(qū)損傷(玻璃體渾濁、視網膜脫落),經住院治療于2016年7月1日出院,開支醫(yī)療費20613.94元(票據13支),2016年7月4日入住山西省眼科醫(yī)院,經診斷為玻璃體積血(左眼),視網膜脫落(左眼),經治療于2016年7月6日出院,共開支醫(yī)療費用2902.66元,(票據28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等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青龍受傷,該事故經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某某、盂縣惠某商貿有限公司對原告李青龍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保險盂縣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車輛駕駛人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保險盂縣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對原告承擔民事責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李青龍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7703.56元。提供了山西省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山西省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等,本院予以支持。2、護理費9350.30元。原告李青龍實際住院94天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任丑娥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為:1、原告主張醫(yī)療費66431.27元,但原告提供的山西省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山西省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票面金額為63535.27元,本院予以支持63535.27元;其余在醫(yī)院外所購藥品費用2896元因未提供醫(yī)院證明,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2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主張按照二人護理,一天110元,共住院50天計算護理費為10100元。但原告未提供需要二人護理證明,原告住院40天,故原告的護理費按照2015年山西省居民服務業(yè)、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從業(yè)人員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6933元計算為36933元÷365天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一支隊一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邱文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某、曲瑞利無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本次事故中原告的損失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102099.3元,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住院費票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中3支為屈瑞利的(金額為426.7)、外購藥品中一支(金額為1120元)沒有注明購買人,對于該四支醫(yī)療費票據本院不予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7600元,兩次住院共計76天,按每天100元計算共計7600元;3、營養(yǎng)費76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張某某為超過十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對生活中普通事物和活動的認知能力,原告張某某在玩耍小刀時應當注意分寸和意識到可能存在的危險性。原告張某某在玩耍小刀時受傷,對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故意,但是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原告張某某對自身受傷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本案中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午休時因玩耍引起的意外事件,學校履行的是對未成年學習的教育、管理職責,現無證據顯示,被告古交市第十五中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學校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張某某對其受傷存在過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符合"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第四條中關于學生自身原因發(fā)生人身損害的規(guī)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應在12萬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張某某主張要求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賠償的意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遭受侵害時,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本案事故發(fā)生后,經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尖草坪一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曲支公司作為晉A884**號福田牌輕型自卸貨車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人,對原告因事故遭受的損失應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因不屬于車上人員險的責任范圍,應由被告盧武某承擔。綜上所述,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本案應列為賠償的項目及數額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51621.54元。有太原市中心醫(yī)院醫(yī)療住院收費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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