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某對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因其提出的鑒定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故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支持。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采納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作出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進而認定上訴人的損傷達到玖級傷殘。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人身損害,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上訴人進行傷殘程度評定時,不適用《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規(guī)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币虼?,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作出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與本案無關,不予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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