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告雇傭原告駕駛機動車輛送貨,原、被告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到傷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即根據(jù)提供勞務一方和接受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也有自身存在過錯的情況,對此提供勞務一方也應擔負一定的責任,完全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也顯失公平?!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規(guī)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三款 ?規(guī)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jù)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本案中,原告為被告趙某某駕駛車輛運送貨物,被告趙某某給付原告勞動報酬,雙方形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勞務關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苯邮軇趧找环皆趧趧贞P系中作為勞務活動的組織者及指揮者,對提供勞務者的活動應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義務。本案中,原告作為有專業(yè)駕駛技能的提供勞務者,其在車輛上路前未對車輛進行檢查;在車輛從匝道駛向高速公路時,發(fā)現(xiàn)車身發(fā)抖,方向不受使,事后原告亦向交警部門自認車輛“帶病”,但原告沒有停車處理或駛離高速公路,而繼續(xù)駕車行駛,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是本次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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