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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與劉某、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劉某之間具有買賣的關系,證據(jù)充分,事實清楚,雙方之間買賣關系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劉某給原告劉某某出具欠條后,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劉某某支付貨款,被告劉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guī)定,原告劉某某請求被告劉某、張某共同償還所欠油款,應當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審中放棄逾期利息的請求,應予準許;被告劉某、張某未作任何答辯,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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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某某與孫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賀某某與被告孫某某之間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依據(jù)原告的陳述及提供的欠條可以確認雙方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該買賣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法院依法給被告孫某某送達相送法律文書,被告拒收,應認定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原告最后一次要帳時間為起訴前一個月,可認定原告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故對于原告主張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欠其焦碳款25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拖欠原告賀某某的焦碳款25000元。案件受理費213元由被告孫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吉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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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某某與孫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賀某某與被告孫某某之間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依據(jù)原告的陳述及提供的欠條可以確認雙方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該買賣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法院依法給被告孫某某送達相送法律文書,被告拒收,應認定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原告最后一次要帳時間為起訴前五、六天,可認定原告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故對于原告主張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欠其焦碳款1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拖欠原告賀某某的焦碳款1000元。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孫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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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李新貌、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向二被告追要欠款57704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王某某系被告李新貌(又名李新茂)的妻子,該欠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由二被告共同償還,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應由其自己承擔訴訟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對原告劉某要求二被告償還欠款57704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李新貌(又名李新茂)、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欠款57704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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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與田某某、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沈某某向被告田某某、張某某追要欠款1767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該欠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由二被告共同償還,二被告經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應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應由其自己承擔訴訟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對原告沈某某要求二被告償還欠款1767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田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沈某某欠款1767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給付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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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黃某某等與田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二原告訴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從原告提供的借據(jù)并結合庭審筆錄能夠認定被告田某某借款和被告田少清擔保事實的存在。當事人在借據(jù)中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被告田少清應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對于借款本金的問題,該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對于借款本金應當適用二十年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因此該借款未超過訴訟時效。二原告起訴之日即2017年3月13日應視為二原告要求被告田某某履行還款責任的日期,因此被告田少清應對該20000元借款本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對于借款利息的問題,原被告在借據(jù)中約定利息2.4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原、被告約定的2.4分月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主張的借款利率應按年利率24%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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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與劉某某、馬娜娜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于某某向被告劉某某追要貨款3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馬娜娜系被告劉某某的妻子,該欠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由二被告共同償還,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應由其自己承擔訴訟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對原告于某某要求二被告償還貨款3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劉某某、馬娜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于某某貨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給付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計2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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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柱與薛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柱向被告薛某某追要貨款31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薛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應由其自己承擔訴訟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對原告李某柱要求被告薛某某償還貨款31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柱貨款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給付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薛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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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某某、張某某等與李國軍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法律保護合法的交易,被告從原告門某某處購買軟網,并給原告出具欠條,證明雙方對欠款數(shù)額無異議,原告以此為依據(jù)向被告主張權利,證據(jù)充分,理由正當,且被告未出庭應訴,應視為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和對原告訴訟請求的認可,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張某某與本案被告不存在合同關系,故其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國軍給付原告門某某89805元及利息(利率按年24%計算,自2017年7月3日起算,直至還清為止);二、財產保全費918元,由被告李國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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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津縣支行與田海瑞銀某某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義務人作出部分履行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015年8月6日,訴訟時效因被告田海瑞向原告償還涉案信用卡部分欠款的行為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至2017年7月26日原告起訴,未超兩年訴訟時效。本院對被告訴訟時效的抗辯不予支持。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津縣支行與被告田海瑞系銀某某合同關系,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原告依約為被告辦理并發(fā)放此卡,雙方系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稱,在辦完信用卡后大約七到十天時間后,手機因故障無法查看信息,壞了大約一個多月不到兩個月,辦卡預留的手機號至今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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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正華地產有限公司與濟南市長清區(qū)蠶桑技術指導站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長清蠶桑指導站與農行長清支行簽訂的擔保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農行長清支行依約向長清蠶桑指導站發(fā)放貸款,借款到期后,長清蠶桑指導站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后因農行長清支行將該債權轉讓給國投資產管理公司,雙方簽訂委托資產分戶轉讓協(xié)議債權,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其效力予以認定。國投資產管理公司又將該債權轉讓給正華地產,并簽訂資產分戶轉讓協(xié)議債權也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協(xié)議,本院亦予以認定。故對正華地產要求長清蠶桑指導站償還借款本金34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因長清蠶桑指導站未到庭參加訴訟致本案無法調解,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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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與王某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流動人口登記信息、租房合同僅能證明彭某某之子彭偉、兒媳趙芬在2016年5月份時城鎮(zhèn)租房居住的事實,其提交的彭某某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載明登記日期為2017年11月27日,上述證據(jù)均無法直接反映原告的欲證事實。證人李峰作為趙芬租住房屋的出租人出庭陳述2015年6、7月份彭某某與其子、兒媳一同租住在其位于長清區(qū)長興街的房產中。但李峰與彭某某親屬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其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彭某某應盡證據(jù)補強義務而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證據(jù),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8.汽油費發(fā)票,證明彭某某為治療其傷情花費交通費情況。王某對此不予認可。交通費應以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的正式票據(jù)為憑,彭某某提交的證據(jù)與其主張缺乏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王某提交證據(jù)如下:門診預交金收據(jù)、濟南市急救中心森特分中心收費單據(jù)、彭某某兒媳趙琳出具的收條,證明王某在彭某某受傷后為其墊支醫(yī)藥費情況。彭某某對急救中心收費單據(jù)及收條沒有異議,對門診預交金收據(jù)不予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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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潤煤化集團有限公司與濟南冶金化工設備有限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經向當事人釋明均同意兩案合并審理。原告山西天潤煤化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儀江勇、于加華,被告濟南冶金化工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昌華、李靜,第三人武真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進、孫廣偉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連九成、山西九成焦化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山西天潤煤化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不得追加原告為(2013)長執(zhí)字第29號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貴院在執(zhí)行(2013)長執(zhí)字第29號案件即被告與山西九成焦化有限公司設備加工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向貴院提出申請,要求追加連九成、武真龍和原告為被執(zhí)行人。2015年9月29日,貴院作出(2015)長執(zhí)異字第24號執(zhí)行裁定,裁定追加連九成為被執(zhí)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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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與濟南冶金化工設備有限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部分認定我公司受讓“瑕疵股權”對九成焦化涉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事實錯誤。連九成2003年10月份增資的3238萬元,武某某和我公司已經盡到了對其出資真實與否的審查義務。該增資時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書和驗資報告,確認了連九成的增資行為真實、合法,對于驗資過程中涉及的《資產委托評估函》,驗資機構已經出具《情況說明》,證實上述函件系套用的固定格式,增資的實物資產的產權歸屬連九成個人所有。根據(jù)當時的有關規(guī)定,增資必須驗資,有資質的驗資機構作出驗資報告具有合法效力,且本案在濟南中院復議期間,驗資機構已經出具了補充說明,在聽證過程中,被告一方對于該補充說明的真實性已無異議,足以認定增資的失誤資產的產權歸屬連九成個人所有,驗資合法有效,且增資經工商部門登記審批,準予增資變更,說明作為主管部門認可本次增資,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不能直接否定本次驗資行為無效或者有瑕疵?!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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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與郭某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郭某、靈巖醫(yī)用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該行為視為對其自身權利的放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劉某某放棄要求靈巖醫(yī)用公司承擔責任,系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F(xiàn)郭某欠劉某某裝修款19900元,由欠據(jù)及劉某某陳述在卷為證,本院予以認定。故對劉某某要求郭某償還欠款199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郭某未及時還款給劉某某造成利息損失,本院認定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劉某某支付利息。因郭某、靈巖醫(yī)用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致使本案調解不能,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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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坤與孫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對《乳制品經銷協(xié)議》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協(xié)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本案中,孟坤在訴訟過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在孫某某在協(xié)議履行期間存在違約行為,或者在協(xié)議期滿后從事了足以影響其經營利益的同類產品經營行為,以及該行為的實際發(fā)生時間,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其所主張損失已經實際發(fā)生。原、被告雙方在庭審過程中所陳述的協(xié)議實際履行方式表明,本案被告孫某某并非孟坤營銷系統(tǒng)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核心技術人員,在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只負責代銷,經營自主性并不十分充分,其工作職能并不涉及產品、價格、分銷(市場開發(fā))、促銷等關鍵營銷要素,即使孫某某在協(xié)議期滿后自行經營其他同類產品,也無法說明其經營行為必然會攫取孟坤的營銷資源,給孟坤帶來經濟損失。綜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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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某與山東合商云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對雙方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5月26日存在勞動關系,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孫某某的月工資為10000元,該款山東合商云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已經發(fā)放完畢,其按照每月25000元的標準,主張的補發(fā)2017年4月至5月份績效工資219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賠償金,本院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5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于工資調整尤其是工資調低,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應當雙方協(xié)議一致,但本案中,山東合商云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與孫某某協(xié)商擅自將孫某某的工資由10000元/月調整為8000元/月,孫某某不同意,山東合商云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此向孫某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山東合商云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該行為違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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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與姚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姚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其自身權利的放棄。劉某某與姚某某之間的快遞服務約定系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姚某某在未經劉某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涉案貨物承運人由“D速物流”轉為“安能物流”,對延長貨物運輸時間造成影響,從而導致蜂王漿營養(yǎng)價值降低。因劉某某、姚某某對違約責任未有明確約定,故姚某某應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寄件人劉某某也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沒有選擇冷藏運輸,故劉某某對其損失亦存有過錯。本院酌定,由姚某某承擔劉某某經濟損失1,160元(1800元×70%-已返還的100元運費)為宜。對于劉某某主張的運費賠償500元及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220元,證據(jù)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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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與濟南幼兒師某高等專科學校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于某某1982年分配至山東省濟南幼兒師某學校擔任教師,1987年開始未再到單位上班,1997年單位停發(fā)工資和停交社會保險,上述事實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于某某的本次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首先是關于是否應當受理,濟南幼兒師某高等??茖W校認為于某某就本案爭議已經于2014年起訴并經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歷民初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書、(2016)魯01民終2805號民事裁定,本案于某某再次起訴屬于重復起訴,應當裁定駁回,本院認為,于某某2014年向法院起訴濟南市教育局和濟南幼兒師某高等??茖W校,與本案的訴訟主體不一致,雖然依據(jù)的事實相同,但訴訟請求也與本案不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重復起訴,故于某某的本案起訴,不屬于重復起訴,本院應當予以受理。其次是關于于某某的本次起訴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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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長清區(qū)新穎彩鋼制品廠與山東寶業(y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山東寶業(y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其自身權利的放棄。依據(jù)新穎彩鋼廠提交的申報審批表、證人證言、本院依法調取的(2015)長商初字607號民事案件中濟南市長清區(qū)四合彩鋼瓦廠提交的申報審批表及(2015)長商初字607號民事判決書,能夠確信新穎彩鋼廠、山東寶業(yè)之間存有合同關系。山東寶業(yè)未能完全履行還款的義務,顯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新穎彩鋼廠主張的欠款47905元,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山東寶業(yè)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致使本案無法調解。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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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市南支公司與趙某某不當?shù)美m紛、申請保全案件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市南支公司與趙某某不當?shù)美m紛、申請保全案件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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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萬山與崔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劉萬山與崔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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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某某與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痹孀T某某1994年4月入職的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建材廠系被告五井煤礦的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應由五井煤礦承擔,原告譚某某與五井煤礦的勞動關系應自1994年4月至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五井煤礦解除與原告譚某某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應按原告譚某某的實際工作年限20年計,應為40980元(20×2049),已領取的部分予以扣除。原告譚某某主張補繳勞動保險或賠償損失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處理范圍,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9月12日,被告五井煤礦對原告譚某某的經濟補償標準進行公示,2015年11月6日,原告譚某某即因補償標準向本院提出訴訟,至本案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本院對被告五井煤礦的這一辯解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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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某某與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痹嬉履衬?994年5月1日入職的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建材廠系被告五井煤礦的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應由五井煤礦承擔,原告衣某某與五井煤礦的勞動關系應自1994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五井煤礦解除與原告衣某某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應按原告衣某某的實際工作年限19.5年計,應為39955.5元(19.5×2049),已領取的部分予以扣除。原告衣某某主張補繳勞動保險或賠償損失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處理范圍,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9月12日,被告五井煤礦對原告衣某某的經濟補償標準進行公示,2015年11月6日,原告衣某某即因補償標準向本院提出訴訟,至本案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本院對被告五井煤礦的這一辯解主張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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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與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牛某某提供的工作證可以證實其自1994年5月1日即與被告五井煤礦建立勞動關系,至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五井煤礦解除與原告牛某某勞動合同時,原告牛某某經濟補償金應按其實際工作年限19.5年計,應為39955.5元(19.5×2049),已領取的部分予以扣除。原告牛某某主張補繳勞動保險或賠償損失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處理范圍,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9月12日,被告五井煤礦對原告牛某某的經濟補償標準進行公示,2015年11月6日,原告牛某某即因補償標準向本院提出訴訟,至本案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本院對被告五井煤礦的這一辯解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牛某某與被告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自1994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存在勞動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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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進先與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痹嬉逻M先1994年5月1日入職的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建材廠系被告五井煤礦的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應由五井煤礦承擔,原告衣進先與五井煤礦的勞動關系應自1994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五井煤礦解除與原告衣進先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應按原告衣進先的實際工作年限19.5年計,應為39955.5元(19.5×2049),已領取的部分予以扣除。原告衣進先主張補繳勞動保險或賠償損失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處理范圍,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9月12日,被告五井煤礦對原告衣進先的經濟補償標準進行公示,2015年11月6日,原告衣進先即因補償標準向本院提出訴訟,至本案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本院對被告五井煤礦的這一辯解主張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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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與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原告程某某1996年4月1日入職的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建材廠系被告五井煤礦的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應由五井煤礦承擔,原告程某某與五井煤礦的勞動關系應自1996年4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五井煤礦解除與原告程某某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應按原告程某某的實際工作年限18年計,應為36882元(18×2049),已領取的部分予以扣除。原告程某某主張補繳勞動保險或賠償損失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處理范圍,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9月12日,被告五井煤礦對原告程某某的經濟補償標準進行公示,2015年11月6日,原告程某某即因補償標準向本院提出訴訟,至本案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本院對被告五井煤礦的這一辯解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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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某與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1994年5月1日入職被告五井煤礦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至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五井煤礦解除與原告馬某某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應按原告馬某某的實際工作年限19年計,應為38931元(19×2049),已領取的部分予以扣除。原告馬某某主張補繳勞動保險或賠償損失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處理范圍,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9月12日,被告五井煤礦對原告馬某某的經濟補償標準進行公示,2015年11月6日,原告馬某某即因補償標準向本院提出訴訟,至本案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本院對被告五井煤礦的這一辯解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自1994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存在勞動關系;二、被告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馬某某經濟補償金17490元;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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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某與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痹鎸O某某1995年4月1日入職的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建材廠系被告五井煤礦的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應由五井煤礦承擔,原告孫某某與五井煤礦的勞動關系應自1995年4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五井煤礦解除與原告孫某某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應按原告孫某某的實際工作年限19年計,應為38931元(19×2049),已領取的部分予以扣除。原告孫某某主張補繳勞動保險或賠償損失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處理范圍,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9月12日,被告五井煤礦對原告孫某某的經濟補償標準進行公示,2015年11月6日,原告孫某某即因補償標準向本院提出訴訟,至本案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本院對被告五井煤礦的這一辯解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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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與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五井煤礦的勞動關系自1993年4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五井煤礦解除與原告王某某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應按原告王某某的實際工作年限21年計,應為43029元(21×2049),已領取的部分予以扣除。原告王某某主張補繳勞動保險或賠償損失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處理范圍,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9月12日,被告五井煤礦對原告王某某的經濟補償標準進行公示,2015年11月6日,原告王某某即因補償標準向本院提出訴訟,至本案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本院對被告五井煤礦的這一辯解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自1993年4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存在勞動關系;二、被告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經濟補償金19199元;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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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樹根與濰坊市五井煤礦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孫樹根自1988年7月1日與被告五井煤礦建立勞動關系,至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五井煤礦解除與原告孫樹根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應按原告孫樹根的實際工作年限25.5年計,應為52249.5元(25.5×2049),已領取的部分予以扣除。原告孫樹根主張補繳勞動保險或賠償損失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處理范圍,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9月12日,被告五井煤礦對原告孫樹根的經濟補償標準進行公示,2015年11月6日,原告孫樹根即因補償標準向本院提出訴訟,至本案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本院對被告五井煤礦的這一辯解主張不予支持。原告孫樹根未能就存在工傷事實提供證據(jù);即使如原告所訴,其于2004年7月22日遭受工傷事故而用人單位未予提請認定,原告也應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于2015年11月起訴時,已達十一年之久,因此被告超過訴訟時效的辯解主張也應當成立;至于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是指勞動者在遭受工傷事故后,因客觀原因無法申請認定工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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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東城鋁業(yè)有限公司與李某不當?shù)美m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北景钢?,原告因工作失誤將款項打入被告帳戶中,被告李某應在收到該款后,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與原告溝通處理,將該款項及時返還原告,而不應該置之不理,推辭拖延,被告占有該30793元缺乏法律根據(jù),其行為構成不當?shù)美?。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30793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對事實抗辯權利和對證據(jù)質證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山東東城鋁業(yè)有限公司返還現(xiàn)金3079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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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長紅與劉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范長紅與劉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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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某、袁進昇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交納申請費,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吳某某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如不取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 審判員 陳智 書記員: 陳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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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與沈淑香、山東康某循環(huán)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償還。被告沈淑香于2016年11月10日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對此前兩筆借款共計160000元進行了再次確認,故對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沈淑香之間產生的借貸關系及借款160000元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關于被告沈淑香的借貸行為是其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根據(jù)我國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李某某稱被告沈淑香出具借條是職務行為,而被告沈淑香辯稱是個人借款,與被告山東康某循環(huán)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無關,被告山東康某循環(huán)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辯稱案涉借款與該公司無關,是被告沈淑香的個人借款,借款亦未用于該公司。從原告李某某提交的借條形式上所表現(xiàn)出的情況看,是被告沈淑香以自己名義出具,上面并未加蓋有被告山東康某循環(huán)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被告沈淑香亦認可是個人借款,同時被告山東康某循環(huán)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對該借款不予認可,在原告方未能進一步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案涉借款是被告沈淑香履行職務行為所借的情況下,本院無法認定該借款行為是職務行為,應認定為系被告沈淑香個人借款,應由被告沈淑香承擔還款責任。因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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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河縣支行與周長蓬、房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河縣支行與被告周長蓬之間簽訂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原、被告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貸款到期后,被告周長蓬未履行還款義務,對原告方主張由被告周長蓬繼續(xù)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對原告方主張的借款利息,其與被告周長蓬簽訂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該利率的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本院對原告方主張借款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房某某、張延廣在2013年6月8日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中保證人處簽字并按手印,系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被告房某某、張延廣應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原告主張由被告房某某、張延廣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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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河縣支行與丁某某、王某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河縣支行與被告丁某某之間簽訂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原、被告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貸款到期后,被告丁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對原告方主張由被告丁某某繼續(xù)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對原告方主張的借款利息,其與被告丁某某簽訂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該利率的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本院對原告方主張借款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海、王某軍在2013年6月8日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中保證人處簽字并按手印,系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被告王某海、王某軍應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原告主張由被告王某海、王某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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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河縣支行與王某海、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河縣支行與被告王某海之間簽訂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原、被告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貸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海未全面履行還款義務,對原告方主張由被告王某海繼續(xù)償還借款本金33885.44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對原告方主張的借款利息,其與被告王某海簽訂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該利率的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本院對原告方主張借款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丁某某、王某軍在2013年6月8日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中保證人處簽字并按手印,系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被告丁某某、王某軍應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原告主張由被告丁某某、王某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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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與山東譽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方提交的2015年7月20日、21日、25日的“華中社區(qū)張博士片區(qū)樁基工程清單”中,在“發(fā)包單位處均加蓋了“山東譽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齊河華店張博士片區(qū)工程管理部”印章,后根據(jù)被告方申請,經本院委托山東大舜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方提交的以上證據(jù)中的印文與被告方提供認可的“山東譽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齊河華店張博士片區(qū)工程管理部”的印文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是同一印章蓋印。被告雖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鑒定結論不真實且存在程序違法的情形,但并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被告的以上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該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吧綎|譽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齊河華店張博士片區(qū)工程管理部”以發(fā)包單位的名義在三份“華中社區(qū)張博士片區(qū)樁基工程清單”中加蓋印章,應視為是對工程清單中所列明的工程量、單價及工程款的認可,因“山東譽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齊河華店張博士片區(qū)工程管理部”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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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河縣支行與孫某、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河縣支行與被告孫某之間簽訂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原、被告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貸款到期后,被告孫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對原告方主張由被告孫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對原告方主張的借款利息,其與被告孫某簽訂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該利率的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本院對原告方主張借款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在2013年11月18日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中保證人處簽字并按手印,系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被告張某某應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原告主張由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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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河縣紅某套裝門加工廠與聶某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一能證明原告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套裝門加工;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二、三、五能證明被告在原告的廠內機器上受傷、原告向被告支付現(xiàn)金的事實;證據(jù)四證人未到庭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六為被告單方書寫,對本案無證明力。證據(jù)七為被告單方記錄,需有其他證據(jù)佐證被告的工作內容。參照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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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遠與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劉某某欠原告劉志遠貨款366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某作為債務人應償還欠款。故原告劉志遠要求被告劉某某償付貨款366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主張,因欠條上未約定,可依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損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償付原告劉志遠貨款366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2017年1月12日起,以本金366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5元,公告費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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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金合、趙某某與張某某、薛某、王某某、山東昌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齊河縣萬順達建筑有限公司生命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加害行為,不僅指積極行為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但是對于不作為的加害行為而成立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于法律上本有積極作為義務為前提。本案中,被告山東昌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被告齊河縣萬順達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樓房內靠樓梯的窗口未安裝玻璃、無安全防護措施即招商營業(yè)是造成原告之女包萍萍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之女包萍萍中午飲酒后開車送被告張某某上班,被告張某某明知包萍萍飲酒過量,應當拒絕開車送班,并有義務安排包萍萍回家休息,且被告張某某是太平洋保險公司職工,工作地點就是樓房13層,也明知該樓樓梯的窗口無安全防護措施,在包萍萍下樓時,應當護送,包萍萍下樓時向窗口外墜樓死亡,被告張某某對其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薛某在醫(yī)院動手術后回家養(yǎng)病,包萍萍和被告張某某去其家中探望,中午招待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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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與齊河縣民興信用互助中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齊河縣民興信用互助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退還原告董某某互助金1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以10萬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1.2%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齊河縣民興信用互助中心負擔(退回原告董某某115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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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某時創(chuàng)機電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德州銳緣復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東萬力重型機械有限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齊某時創(chuàng)機電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齊某時創(chuàng)機電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 孟菊 書記員: 高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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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萊州市虎頭崖鎮(zhèn)瑞恒機械廠訴被告遲淑霞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萊州市虎頭崖鎮(zhèn)瑞恒機械廠為個體工商戶,由聶瑞波與于麗琴夫妻共同經營,故其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被告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未約定質量驗收標準,且在交易完成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故被告的關于原告的配件存在質量問題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此欠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二被告欠原告萊州市虎頭崖鎮(zhèn)瑞恒機械廠配件款47300元的事實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遲淑霞、管金正給付原告萊州市虎頭崖鎮(zhèn)瑞恒機械廠欠款473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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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與被告侯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根據(jù)被告出具的欠條及原告陳述,被告欠原告5萬元事實清楚。被告辯解該債務是合伙債務,但欠條的內容明確證明是之前的債權債務及石坑底款,而被告對“石坑底款”的解釋不合常理,對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在卷材料及雙方陳述,二人共同與西朱宋村委簽訂承包石坑合同屬實,但因此產生的糾紛與本案非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合并審理。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時并沒有約定具體付款時間,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不履行義務開始計算。被告稱原告從未主張權利,原告稱多次主張過權利,不論依據(jù)何種說法,本案原告的債權請求權均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因此被告有關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綜上,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自認被告曾給付300元,應從欠款額中應予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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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萊州市威力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海陽市銀某石材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被告雖以買受人“海陽市銀某石材有限公司”名義與原告訂立買賣合同,并加蓋“海陽市寶銀石材廠”印章,經查“海陽市銀某石材有限公司”、“海陽市寶銀石材廠”均不存在,董寶銀為被告海陽市銀某石材廠經營者,該買賣合同主體應為原告與被告海陽市銀某石材廠。原、被告簽訂的設備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張合同簽訂后被告已付貨款44000元,系原告對付款數(shù)額的自認,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貨運合同、收貨單能夠證實被告收到原告所送的設備,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40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錯誤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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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張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實施了未按規(guī)定讓行、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登記機動車的行為。被告張某某在事故中實施了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未降低行駛速度的行為,二人的行為均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該事故經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該責任認定正確,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張某某駕駛的魯FQM378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限額為5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應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應按被告張某某所負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提交了住院和復查支出醫(yī)療費的單據(jù)、住院病歷、用藥明細、住院病歷,二被告無異議,且是原告的合理花費,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無異議,本院對該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和護理期間應按該鑒定意見書確定的意見予以計算賠償。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數(sh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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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萊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于春某、王某某、葉某某、滕某某、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 0

本院認為,原告下屬開發(fā)區(qū)支行與被告于春某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與滕學彬之間簽訂的擔保合同均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原告依照合同約定發(fā)放了貸款后,被告于春某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息,不及時償還是錯誤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王某某作為共同債務人,負有共同償還于春某在開發(fā)區(qū)支行的借款的義務。原告要求于春某、王某某償還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自愿對于春某在原告處的借款確認為家庭共同債務并同意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告王某某主張其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理由不當,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于春某在上述借款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均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款項亦是由被告王某某以受委托人的名義提取,其將借款實際交付與誰使用,并不影響其作為借款人履行償還借款義務,且無證據(jù)證實原告在訂立合同時知曉被告于春某是受山東通寶蓄電池有限公司委托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故被告于春某主張原告知曉涉案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是山東通寶蓄電池有限公司,證據(jù)不足,要求追加山東通寶蓄電池有限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的請求,本院不予準許。被告葉某某、滕某某、滕某某系滕學彬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滕學彬遺產范圍內對被告于春某應償還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葉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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