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兩戶”的債務承擔】
民法典第五十六條 【“兩戶”的債務承擔】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條文注釋
本條規(guī)定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債務承擔的規(guī)則。對于個體工商戶,債務責任的承擔取決于經營模式:(1)個人經營的,經營者以個人財產承擔全部債務;(2)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3)無法區(qū)分個人經營或家庭經營的,推定為家庭經營,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原則上以農戶整體財產承擔,但若實際由部分成員經營,則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本條旨在明確債務責任歸屬,保護債權人利益,同時平衡經營者及其家庭的權益。
案例分析
案例:劉某訴王某、單某貨款糾紛
劉某向王某供應包裝紙箱,王某欠貨款123048元并出具欠條。劉某起訴王某及其妻子單某,要求支付貨款。一審法院認定債務發(fā)生于王某與單某婚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判決二人共同支付。二審法院確認王某經營的衣柜廠債務無法區(qū)分個人或家庭經營,依《民法典》第五十六條,認定以家庭財產承擔,維持原判。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五十六條,體現(xiàn)個體工商戶債務承擔的規(guī)則。王某的衣柜廠債務因無法證明為個人經營,法院推定為家庭經營,判令以家庭財產承擔,單某作為配偶需共同負責。案件強調在債務性質不明時,以家庭財產承擔的責任推定,保護債權人利益,同時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guī)定。
案例二:趙某某與周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2025)京04民終391號
趙某某在周某某經營的淘寶店購買羊奶粉,主張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退款并懲罰性賠償。一審判決退款,駁回懲罰性賠償;二審維持,并變更被上訴人為周某某(某商行經營者),因某商行注銷,但債務仍由其承擔。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強調個體工商戶注銷不影響經營者責任。周某某作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其債務以個人財產承擔。法院認定個體工商戶無獨立法律人格,注銷后經營者仍需負責,駁回趙某某懲罰性賠償主張。該案說明個體工商戶債務責任主體為經營者個人,保護債權人權益,避免注銷逃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