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章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其行為破壞了交通運輸安全和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給被害人薛某某、趙某某、徐某某乙造成經(jīng)濟損失,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人鄭某某未投保交強險,故其應首先在交強險30%的限額內(nèi)(其余70%預留給被害人李某、李某某乙)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超出部分按50%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周某、李某某甲將依法禁止行使的機動車轉(zhuǎn)讓給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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