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欺騙行為,并沒有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 ?????金塔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5日?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肖某甲、肖某乙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肖某甲、肖某乙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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