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15.6畝,數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對占用耕地的破壞程度相對較輕,且案發(fā)后認罪認罰,被占用土地已全部恢復原狀,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具有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定西市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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