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罪犯袁某某,在執(zhí)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及系病殘犯的事實清楚,可予減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袁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減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劉 玲 審 判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人朱光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光宇當庭自愿認罪,并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朱光宇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所在村委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朱光宇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