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系從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全額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閔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盜竊犯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認罪、悔罪,根據(jù)《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閔某某作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正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4日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李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南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方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方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胡某某、劉某、孫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胡某某、劉某、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林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林州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6日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蘇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不起訴人蘇某某系偶犯、初犯,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蘇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認罪認罰,補交電費及繳納三倍違約電費,取得了國網(wǎng)河南省電力公司新鄉(xiāng)供電公司的諒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蘇某某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3月20日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盜竊數(shù)額較小,系初犯、偶犯,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陳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補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陳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經(jīng)檢察長決定對陳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許昌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鄢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鄢陵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1日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盛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涉嫌盜竊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盛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許昌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襄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 襄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3日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