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9
塵埃
本院認為,張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因本案系家庭矛盾引發(fā),張某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交口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交口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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