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甲已就民事賠償事宜與被害人親屬達成了一致意見,并已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甲有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宋某甲的辯護人針對上述量刑情節(jié)所作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藁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認罪悔過,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得到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均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應適當增加刑罰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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