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宇馨
廉雪平
魏建梅(黑龍江大眾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張志芬
王育林
于淑芬
王任馳
孫文友
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分公司
葛繼武(黑龍江桃源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宇馨。
委托代理人廉雪平,男,住所地七臺河市。
委托代理人魏建梅,女,系黑龍江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廉雪平,男,住所地七臺河市。
委托代理人魏建梅,女,系黑龍江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志芬。
委托代理人廉雪平,男,住所地七臺河市。
委托代理人魏建梅,女,系黑龍江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育林。
被告于淑芬。
被告王任馳。
委托代理人孫文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桃山區(qū)退休干部,住所地七臺河市。
第三人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分公司。
(以下簡稱蘇中建設集團公司)
地址桃山區(qū)龍韻豪庭2號商服。
法定代表人肖成斌,男,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葛繼武,男,系黑龍江桃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宇馨、張某某、張志芬訴被告王育林、于淑芬、王任馳、第三人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分公司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廉雪平、魏建梅,被告王育林、被告王任馳的委托代理人孫文友、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葛繼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淑芬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宇馨、張某某、張志芬訴稱,2012年3月16日,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分公司與七臺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企業(yè)內(nèi)部工程施工承包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約定,七臺河市北岸新城第二標段A-402、A-408、A-414、A-419號樓施工工程發(fā)包給七臺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此協(xié)議名義上是王雪峰簽訂了,實際上是王雪峰與張海濤共同承包了該項目,二人系合伙關系。
2013年3月8日,王雪峰駕駛自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王雪峰夫妻和張海濤夫妻雙雙死亡,張海濤與三原告系父女、父子、母子關系,王雪峰與三被告系父子、母子關系,二人合伙期間的事物尚未處理完畢,現(xiàn)在被告王育林在處理與第三人的后續(xù)事宜,第三人處還有二人未結算工程款150多萬元未分劈,合伙期間購置的設施設備也未分配。
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1、合伙期間的工程決算款原、被告各半即75萬元;2、合伙期間購置的設施設備原、被告各半;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育林、于淑芬、王任馳辯稱,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合伙經(jīng)營狀況尚未清算,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
被告要求按合伙人各方的出資比例來判決原、被告各方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合伙財產(chǎn)應當先用于清償合伙債務,如有余額可以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人蘇中建設集團公司辯稱,我公司與本案無利害關系,與案件的處理結果也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應做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本案系合伙糾紛,如果合伙關系成立,合同雙方為原、被告,我公司并不是合伙協(xié)議的主體,與合伙關系沒有任何的權利和義務,我公司是與七臺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形成的承包關系。
我公司不符合法定的第三人條件。
我公司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shù)牧x務,因此不應做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實體上,我公司做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都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
1、原告戶口、身份證、茄子河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被告和第三人經(jīng)質證無異議,予以確認。
2、對帳單復印件一份,證明王雪峰和張海濤系合伙關系,二人去世后,由原、被告共同進行處理;被告經(jīng)質證無異議,第三人不質證,予以確認。
3、單位三欄帳復印件一份,證明王雪峰和張海濤承包的工程款總價16031054.17元,蘇中集團已經(jīng)給付王雪峰工程款為15131595.67元,蘇中集團尚有899458.50元未給付;
被告和第三人經(jīng)質證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4、李冰、張志富出庭作證,證明王雪峰和張海濤系合伙關系,共同承包蘇中集團的工程;二人合伙期間的財務記帳管理都是由王雪峰愛人王小華進行管理;原、被告和第三人經(jīng)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為證明其抗辯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
1、投資總額復印件2張,證明王雪峰和張海濤的投資金額;原告及第三人經(jīng)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予以確認。
2、張海濤借款明細復印件2張,證明張海濤生前在投資比例中借出32500.00元買房子;原告經(jīng)質證有異議,第三人不質證,鑒于該證據(jù)不是全部賬目,不予認定。
3、北岸工地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維修明細表1份,證明質保期內(nèi)維修發(fā)生的費用。
原告經(jīng)質證對來源、真實性及證明內(nèi)容均有異議,僅是被告單方打印書寫行為,并不能證明被告觀點。
第三人不質證,鑒于該證據(jù)無原告方簽字,不予認定。
4、收工程款和應付款明細表1份,證明今年春節(jié)前蘇中公司代扣了張大成的水暖工人工資錢,根本不欠張大成的錢,但張大成領工人到市里上訪,為了穩(wěn)定社會,要求必須支付張大成6萬元;原告經(jīng)質證有異議,被告單方行為,沒有原告確認,且在其舉證中,沒有6萬元的數(shù),不欠張大成的錢。
第三人不質證。
鑒于原、被告沒有合伙清算,不予認定。
5、收據(jù)復印件一份,證明在合伙期間,工地保管員給打的沙子條欠沙子款;原告經(jīng)質證對來源、真實性及證明內(nèi)容均有異議,此件為復印件。
第三人不質證,被告質證理由成立,不予認定。
第三人為證明其抗辯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
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第三人主體;原、被告經(jīng)質證無異議。
2、單位三欄帳復印件一份,證明王雪峰在第三人處未結的工程款含質保金70萬元在內(nèi)一共是899458.50元;原、被告經(jīng)質證無異議,予以確認。
根據(jù)確認的證據(jù)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可認定案件事實如下:原告張某某、張志芬系夫妻關系,與原告張宇馨系祖孫關系。
被告王育林、于淑芬系夫妻關系,與被告王任馳系祖孫關系。
原告張宇馨父親、原告張某某、張志芬之子張海濤,生前與被告王育林、于淑芬之子、被告王任馳父親王雪峰系朋友關系,王雪峰于2012年以七臺河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包了七臺河市北岸新城第二標段A-402、A-408、A-414、A-419號樓的施工工程(包工包料)后又和張海濤合伙,但沒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
2013年3月8日,王雪峰駕駛自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王雪峰夫妻和張海濤夫妻共同死亡。
嗣后,原告獲知第三人蘇中建設集團公司賬面上體現(xiàn)王雪峰尚有工程款899458.50元,其中有質保金700000.00元。
還有工程設備塔吊兩臺、攪拌機一臺、鐵水箱兩個、部分架桿、跳板及扣件,彩鋼房約200平方米。
故訴至法院,要求共同分劈工程款和工程設備。
本院認為,王雪峰生前以七臺河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施工了七臺河市北岸新城第二標段A-402、A-408、A-414、A-419工程,雖然現(xiàn)在在第三人蘇中建設集團公司帳面上尚有工程款899458.50元,但其中含有質保金700000.00元,實際工程款僅有199458.50元,鑒于該工程質保期尚未到期,到期后應否扣留質保金尚不明確,故而目前無法確認實際剩余工程款數(shù)額,另張海濤與王雪峰在合伙期間尚有外債沒有清算,合伙盈虧無法確定,故原告請求分配剩余資金不應支持。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宇馨、張某某、張志芬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300.00元由原告張宇馨、張某某、張志芬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nèi)。
本院認為,王雪峰生前以七臺河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施工了七臺河市北岸新城第二標段A-402、A-408、A-414、A-419工程,雖然現(xiàn)在在第三人蘇中建設集團公司帳面上尚有工程款899458.50元,但其中含有質保金700000.00元,實際工程款僅有199458.50元,鑒于該工程質保期尚未到期,到期后應否扣留質保金尚不明確,故而目前無法確認實際剩余工程款數(shù)額,另張海濤與王雪峰在合伙期間尚有外債沒有清算,合伙盈虧無法確定,故原告請求分配剩余資金不應支持。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宇馨、張某某、張志芬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300.00元由原告張宇馨、張某某、張志芬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紀凡昌
審判員:閆丹丹
審判員:劉淑榮
書記員:郭志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