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葛某
厲曉偉(山東上和律師事務所)
王某
公訴機關(guān)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葛某,個體工商戶。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辯護人厲曉偉,山東上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農(nóng)民工。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br/>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刑訴(2015)14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某、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葛某及其辯護人厲曉偉、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王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葛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認罪、悔罪”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葛某歸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其能夠積極繳納罰金,故對其可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系從犯,且其歸案后及庭審中坦白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故對其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緩刑期間,被告人葛某、王某應到其所居住社區(qū)接受矯正。在此期間,被告人葛某、王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guān)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王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葛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認罪、悔罪”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葛某歸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其能夠積極繳納罰金,故對其可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系從犯,且其歸案后及庭審中坦白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故對其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緩刑期間,被告人葛某、王某應到其所居住社區(qū)接受矯正。在此期間,被告人葛某、王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guān)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審判長:王小木
審判員:郭超燕
審判員:王恒
書記員: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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