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無業(yè)(自報)。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胡玉華、胡震,山東雁震律師事務所律師。
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德城檢未檢刑訴(2014)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力紅、王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及其辯護人胡玉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于某因不滿其女友劉富艷與德州市德城區(qū)岔河小區(qū)61號樓1單元601號居民徐云龍關系親密,私自用劉富艷的手機,通過短信方式將徐云龍騙至其居住的德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宋官屯小區(qū)5號樓1單元602室,伙同河北省南皮縣潞灌鄉(xiāng)前康村241號居民劉強,非法限制徐云龍人身自由,并用開水燙,木棍、磚頭擊打,皮帶勒頸等方式毆打徐云龍,致徐云龍身體多處受傷。在對徐云龍實施毆打后,又持水果刀對徐云龍威脅,不讓其離開602室,直至同日清晨7時許。經(jīng)鑒定,被害人徐云龍系頭皮創(chuàng)傷,頸部挫傷面積達5.5cm2,體表挫傷面積達22.5cm2,屬輕微傷范疇。
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于某的親屬代于某對被害人徐云龍進行了賠償,徐云龍對于某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物證
照片1組,證實案發(fā)時,被告人于某毆打被害人徐云龍時所用磚頭、皮帶等工具的特征。
(二)書證
1、傷情照片1組,證實被害人徐云龍的傷情。
2、短信詳單1份,證實案發(fā)凌晨,被告人于某用證人劉富艷的手機給被害人徐云龍的手機發(fā)送短信情況。
3、扣押清單,證實作案工具木棍、水壺、磚塊、腰帶、啤酒瓶、水果刀被扣押情況。
4、德州市公安局宋官屯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的偵破,被告人于某被抓獲情況,以及作案工具的移交情況。
5、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表,證實被告人于某出生于1995年5月2日,作案時具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等基本情況。
(三)證人證言
1、證人劉強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伙同被告人于某非法拘禁被害人徐云龍并毆打徐云龍的事實經(jīng)過。
2、證人劉富艷的證言,證實該案的起因,以及案發(fā)當日清晨,其醉酒醒來后,看見屋內(nèi)有被告人于某、被害人徐云龍、證人劉強,徐云龍頭上有血,地上有磚塊、腰帶,于某稱其用劉富艷的手機給徐云龍發(fā)短信,并將徐云龍打了的事實。
(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徐云龍的陳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該案的起因,以及其被被告人于某和劉強非法拘禁并毆打的事實經(jīng)過。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于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該案的起因,以及其伙同劉強非法拘禁被害人徐云龍并毆打徐云龍的事實經(jīng)過。
(六)鑒定意見
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證實經(jīng)鑒定,被害人徐云龍系頭皮創(chuàng)傷,頸部挫傷面積達5.5cm2,體表挫傷面積達22.5cm2,屬輕微傷范疇。
(七)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平面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2、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于某指認作案地點情況。
上述證據(jù),被告人于某及其辯護人均未提出異議,且與于某的當庭供述相互印證,予以采納。
辯護人當庭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的賠償協(xié)議書、收款條、諒解書,欲證實2014年8月8日,被告人于某的近親屬與被害人徐云龍就民事賠償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對徐云龍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了賠償,徐云龍對于某予以諒解。公訴人、被告人于某均無異議。為核實上述情況,本院出示并經(jīng)法庭質證了本院對徐云龍的詢問筆錄,證實了上述內(nèi)容。公訴人、被告人于某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非法拘禁并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于某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公訴人、辯護人的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jù)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 茜 代理審判員 白 雪 人民陪審員 李之敬
書記員:時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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