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東省費縣,漢族,個體經(jīng)營者,戶籍地費縣),現(xiàn)住費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9日被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br/>辯護人王穎,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以費檢公訴刑訴[2016]4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勤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王穎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5月6日6時許,被告人曹某駕駛無牌大型汽車,沿嵐?jié)酚晌飨驏|行駛至費縣新莊鎮(zhèn)余店子村路段右拐彎時,與順行的濟寧市鄒城市田黃鎮(zhèn)河西村的朱某乙駕駛的無牌普通摩托車相撞,致朱某乙顱骨骨折,硬膜外血腫,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構(gòu)成重傷。被告人曹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同年5月9日,被告人曹某到費縣交警大隊投案。
另查明,民事賠償部分,在費縣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于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與被害人朱某乙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暫付被害人110,500元醫(yī)療費,根據(jù)被害人傷情所需,由被告人分批向醫(yī)院續(xù)交,其他損失待被害人出院后雙方協(xié)商處理。
再查明,附帶民事部分,被告曹某偉與被害人親屬于2017年1月12日,自愿達成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告曹某偉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所有損失共計172500.00元(含先行給付被害人治療費110500元,又自愿一次性賠償被害人62000元),并全部履行完畢,被害人對被告曹某偉的行為表示諒解,出具諒解書。
本院認為,被告曹某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被告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曹某偉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認罪、悔罪,依法可認定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曹某偉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初犯、認罪、悔罪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曹某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guān)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辛月華 審判員 楊宗鋒 審判員 吳 武
書記員: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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