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wǎng)!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李某某、肖某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0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檢察院
李某某
劉華(四川發(fā)現(xiàn)律師事務所)
肖某某
蔡軍(四川維信律師事務所)
陳余(四川維信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2014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華,四川發(fā)現(xià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2014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辯護人蔡軍、陳余,四川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成武檢公訴刑訴(2014)9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犯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經(jīng)審查,符合簡易程序審理的條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尚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辯護人陳華、被告人肖某某及辯護人蔡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為實施詐騙,經(jīng)預謀事先偽造了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等證件。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以“張亞”的名義在網(wǎng)上認識了劉洪高(另案處理),并與劉洪高以談戀愛的名義進行交往,由被告人肖某某冒充“張亞”,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張亞”的哥哥在成都見面,并將“拉杜”(另案處理)介紹給劉洪高,四人向劉洪高推銷假幣,劉洪高同意購買假幣。2014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伙同“拉杜”在本市武侯區(qū)雙豐路“新君怡酒店”與劉洪高見面后,以人民幣15萬元的價格將一箱用冥幣冒充的面值為25萬元的假幣賣給劉洪高。劉洪高察覺后報警。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在德陽被民警抓獲,涉案的部分贓款已被追回。
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以下證據(jù):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的訊問筆錄以及辨認筆錄、凡其波、時俊雨的訊問筆錄、辨認筆錄、被害人劉洪高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證人約布子的筆錄、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xiàn)場照片、戶口信息以及戶口辨認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對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犯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事實、出示的指控證據(jù)無異議。二被告人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對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無異,但對指控李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罪名有異議,辯稱公安民警搜出的證件是李某某買的,沒有制作,不能構成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認罪,愿意退贓,被害人有過錯等辯護意見,并請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肖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身份證罪有異議,辯稱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身份證罪屬行為犯,購買行為不構成犯罪;對詐騙罪無異議,但被告人肖某某系初犯、從犯、認罪,請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庭審質證,公訴機關出示的指控證據(jù)查證屬實。本院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及證據(jù)予以確認。同時查明,公安民警在擋獲二被告人時,在被告人李某某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查獲現(xiàn)金人民幣44800元,離婚證兩張(照片均為李某某、名字分別為姜政才、宋玉文)、身份證一張(名字為宋玉文、照片為被告人李某某的頭像)、冥幣10652張、電腦兩臺、手機十部、手機卡6張;從被告人肖某某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查獲現(xiàn)金人民幣7894元、身份證二張(照片均為肖某某頭像,名字分別為王艷、張亞)、離婚證一張(照片為肖某某頭像,名字為張亞)、筆記本電腦一臺、手機4部、電話卡一張、話費充值卡23張(總價值580元)等物品。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二被告人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提起犯意,并組織策劃,系主犯,被告人肖某某參與協(xié)助,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肖某某的認罪態(tài)度,本院決定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指控意見,本院認為,首先,在案的證據(jù)僅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證實扣押在案證件是請他人制作的,沒有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其次,這些證件系二被告人在實施詐騙犯罪過程中使用的工具,制作假證件的行為與詐騙行為存在牽連關系,故該指控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并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系初犯,涉案贓款部分已追回,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的辯護人均提出二被告人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辯護理由為被告人沒有實施制作行為,僅有購買的行為,不能成立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意見不能成立;因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可能與實行犯構成共同犯罪。關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肖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肖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均提出李某某、肖某某系初犯、認罪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但關于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二被告人的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且大部分無法追回,適用緩刑不足以對其懲罰和教育,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三、對扣押在案的人民幣52694元予以追繳,并繼續(xù)追繳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扣押在案的其他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二被告人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提起犯意,并組織策劃,系主犯,被告人肖某某參與協(xié)助,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肖某某的認罪態(tài)度,本院決定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指控意見,本院認為,首先,在案的證據(jù)僅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證實扣押在案證件是請他人制作的,沒有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其次,這些證件系二被告人在實施詐騙犯罪過程中使用的工具,制作假證件的行為與詐騙行為存在牽連關系,故該指控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并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系初犯,涉案贓款部分已追回,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的辯護人均提出二被告人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辯護理由為被告人沒有實施制作行為,僅有購買的行為,不能成立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意見不能成立;因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可能與實行犯構成共同犯罪。關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肖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肖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均提出李某某、肖某某系初犯、認罪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但關于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二被告人的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且大部分無法追回,適用緩刑不足以對其懲罰和教育,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三、對扣押在案的人民幣52694元予以追繳,并繼續(xù)追繳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扣押在案的其他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審判長:施洪波
審判員:李友義
審判員:劉光平

書記員:趙劍梅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