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縣人民檢察院
姜某
常某某(陜西南星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佛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佛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辯護人常某某,陜西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坪縣人民檢察院以佛檢公刑訴(20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龔劍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辯護人常某某及證人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佛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姜某駕駛?cè)喣ν熊囉纱蠛訅捂?zhèn)返回桑溪鎮(zhèn),在大坪隧道將行人某某某撞倒,姜某逃逸,致使某某某傷重死亡。次日姜某找到走訪的民警供述了撞倒某某某的事實。佛坪縣交警大隊認定姜某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交通事故認定書,某某某、某某某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姜某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姜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違反了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應當追究其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建議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幅度內(nèi)量刑。
被告人姜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害人為智障人,在道路上行走無人陪護,本人有過錯;認定被告人姜某逃逸后,某某某重傷死亡與事實不符;某某某身體碰撞點反映出事故發(fā)生時其本人是逆行。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沒有查清某某某的行走方向和死亡時間。因此,姜某只應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對被告人姜某應作出無罪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超速行駛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佛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認為,交警大隊沒有查清被害人行走方向及死亡時間,認定被告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沒有事實依據(jù),應宣告被告人無罪。經(jīng)查,司法鑒定意見書根據(jù)案發(fā)現(xiàn)場人體與地面的摩擦系數(shù)、碰撞點與人體最后停止位置之間的距離等參數(shù)計算出案發(fā)時被告人車輛行駛速度為48km/h,與被告人供述一致。某某某證言不足以證實被害人系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智障人,在道路上行走需監(jiān)護人帶領,并且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已證實被害人無交通違章行為。被告人駕駛無牌車輛,超速行駛,肇事后逃逸,佛坪縣交警大隊依據(jù)上述事實認定被告人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據(jù)充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曾供述,事故發(fā)生后,他到碰撞的地點查看,發(fā)現(xiàn)地面上躺著一個人在呻吟,該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故不能認定被告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jié),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駕車逃逸,某某某重傷死亡的表述不準,但認定被告人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與查明事實一致。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六)項,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超速行駛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佛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認為,交警大隊沒有查清被害人行走方向及死亡時間,認定被告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沒有事實依據(jù),應宣告被告人無罪。經(jīng)查,司法鑒定意見書根據(jù)案發(fā)現(xiàn)場人體與地面的摩擦系數(shù)、碰撞點與人體最后停止位置之間的距離等參數(shù)計算出案發(fā)時被告人車輛行駛速度為48km/h,與被告人供述一致。某某某證言不足以證實被害人系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智障人,在道路上行走需監(jiān)護人帶領,并且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已證實被害人無交通違章行為。被告人駕駛無牌車輛,超速行駛,肇事后逃逸,佛坪縣交警大隊依據(jù)上述事實認定被告人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據(jù)充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曾供述,事故發(fā)生后,他到碰撞的地點查看,發(fā)現(xiàn)地面上躺著一個人在呻吟,該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故不能認定被告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jié),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駕車逃逸,某某某重傷死亡的表述不準,但認定被告人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與查明事實一致。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六)項,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李軍
審判員:王玉蘭
審判員:田文學
書記員:張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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