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定邊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初中文化,山西省襄汾縣人,農民。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定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定邊縣看守所。
定邊縣人民檢察院以定檢訴刑訴(2017)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其間,報請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定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菲、代理檢察員趙小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1日7時10分許,被告人王某駕駛晉M56380(晉MAP11掛)“大運牌”半掛車,沿G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101KM+500M處(安邊鎮(zhèn)段),行經交叉路口時疏忽大意,與駕駛“小刀”牌兩輪電動車,由南向北橫穿馬路的被害人劉某某相撞,致被害人劉某某送醫(yī)搶救途中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王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fā)后,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賠償死者劉某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車輛損失費等一切費用452273.6元,由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補償被害人家屬30000元,被告人的行為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庭審中,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證人劉紅賓、武新華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尸體認領書、尸體處理通知書、諒解書、酒精檢測報告、車輛過磅單、死亡證明、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隨案移送清單、調解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照片說明、車輛信息、情況說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4月1日7時10分肇事后主動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控辯雙方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定邊縣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上路行駛,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肇事后主動撥打電話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能夠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切實有據,本院予以采納,并可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李 瓊 審 判 員 孟昭江 人民陪審員 賀 宏
書記員:齊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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