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宜興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嚴某,油漆工。被告人嚴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6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p>
宜興市人民檢察院以宜檢訴刑訴(2016)2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以簡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認為本案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變更為普通程序?qū)徖?,?016年4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10時許,被告人嚴某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蘇B×××××小型轎車,沿104國道匝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宜興市湯省公路丁蜀鎮(zhèn)建新村環(huán)島時,未按交通標志指示讓優(yōu)先通行一方先行,與在環(huán)島內(nèi)由東向西行駛的劉某乙(男,1960年6月生,宜興市湖氵父鎮(zhèn)人)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致劉某乙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11月2日死亡。被告人嚴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肇事后,被告人嚴某主動用手機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審理中,被告人嚴某與被害人劉某乙的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約定:劉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定賠償由被害人家屬向法院另行主張;被告人嚴某另外一次性補償劉某乙親屬人民幣13萬元,被害人劉某乙親屬對被告人嚴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另查明,肇事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8日。
上述事實,被告人嚴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筆錄,證人劉某甲的證言筆錄,宜興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事故現(xiàn)場所作的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攝影照片,122交通事故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車輛檢驗意見書,事故車輛類型確認意見書,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被害人戶籍,機動車保險單,宜興市公安局對被害人所作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調(diào)解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本案偵查人員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運輸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肇事后,被告人嚴某能以電信方式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審理中,被告人嚴某有悔罪表現(xiàn)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結(jié)合社區(qū)評估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宣告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愛芳 代理審判員 徐 英 人民陪審員 陳法林
書記員:黃蕓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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