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易某乙
丁某
王某甲
易某甲
陳慶勝
黃某
黃佳俊
左星
王信
公訴機關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反訴被告人)易某乙。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反訴被告人)丁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反訴被告人)王某甲。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反訴被告人)易某甲。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陳慶勝。
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
辯護人兼
委托代理人黃佳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吉安市分公司)。
代表人鐘浩。
委托代理人左星。
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蔡贛梅。
委托代理人王信。
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贛吉州檢刑訴(2014)2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易某乙、丁某、王某甲、易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峰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易某乙、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慶勝,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兼委托代理人黃佳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吉安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左星,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太保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信,鑒定人戴經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駕駛吉安Y6787號助力車由南向北逆向行駛至禾埠大橋西側非機動車道時,因違規(guī)駕駛,與易某丙駕駛的贛D×××××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迎面相撞,造成被害人易某丙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2時許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吉州大隊認定:被告人黃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列舉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易某乙等訴稱:被告人黃某的交通肇事行為給原告人一家造成巨大損害,損失為醫(yī)療費2980元、喪葬費21791元、死亡賠償金4374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71620元、鑒定費2000元、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合理支出10000元,共計人民幣745851元。被告人黃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應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黃某向人保財險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吉安Y6787號助力車的第三者責任險,故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黃某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判令被告人黃某賠償500680.80元、人保財險吉安市分公司賠償120000元,共計人民幣620680.80元。
被告人黃某辯稱:對起訴書的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賠償請求過高,愿依法賠償,且已支付喪葬費22000元。辯護人兼委托代理人黃佳俊提出的意見是:1、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依據不足,責任劃分有誤,被告人黃某最多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故不構成交通肇事罪;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賠償請求應依法核定,被害人易某丙屬于農業(yè)家庭戶口,應按農村標準進行賠償,濟民鑒定所作出的關于王某甲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依據,請求法院結合黃某刑事判決結論來劃分民事賠償責任比例。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吉安市分公司辯稱:1、本公司承保了吉安Y6787號助力車的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122000元、絕對免賠額300元),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70%承擔賠償責任;2、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請的各項損失應依法核定,其中鑒定費不予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訴稱:其在本次事故中受傷,被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醫(yī)院救治,經鑒定為輕傷一級,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40506.80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殘疾賠償金89241.84元、誤工費20060元、護理費4400元、鑒定費6000元、營養(yǎng)費7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人民幣169908.64元。根據事故原因及雙方過錯情況,被害人易某丙至少應承擔同等責任,責任比例為50%。易某乙等人作為易某丙第一順序繼承人,太保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作為贛D×××××號摩托車交強險承保單位,應對其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判令太保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賠償120000元、易某乙等人賠償24954.32元,共計人民幣144954.32元。
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易某乙等辯稱:對黃某訴請的各項損失應依法核定,只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太保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辯稱:1、本公司承保了贛D×××××號摩托車的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對黃某訴請的各項損失應依法核定,適用城鎮(zhèn)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證據不足,誤工費和護理費計算標準過高。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助力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所作無罪辯護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歸案后能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能賠償被害人親屬的部分經濟損失,預交部分賠償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對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事故車輛吉安Y6787號助力車在人保財險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應先由人保財險吉安市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黃某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獲得賠償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55695.17元,由人保財險吉安市分公司賠償122000元,由被告人黃某賠償433695.17元,被告人黃某已付22000元應予品處。易某丙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對給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易某丙在事故中死亡,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易某乙等人作為易某丙的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易某丙遺產的范圍內對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事故車輛贛D×××××號摩托車在太保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的經濟損失應先由太保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易某乙等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可獲得賠償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3529.74元,由太保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賠償120000元,由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易某乙等在繼承易某丙遺產的范圍內賠償13529.7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易某乙、丁某、王某甲、易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122000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被告人黃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易某乙、丁某、王某甲、易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433695.17元,品除已支付的22000元,尚應賠償人民幣411695.17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四、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0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五、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易某乙、丁某、王某甲、易某甲在繼承易飛遺產的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3529.74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決生效后,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助力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所作無罪辯護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歸案后能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能賠償被害人親屬的部分經濟損失,預交部分賠償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對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事故車輛吉安Y6787號助力車在人保財險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應先由人保財險吉安市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黃某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獲得賠償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55695.17元,由人保財險吉安市分公司賠償122000元,由被告人黃某賠償433695.17元,被告人黃某已付22000元應予品處。易某丙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對給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易某丙在事故中死亡,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易某乙等人作為易某丙的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易某丙遺產的范圍內對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事故車輛贛D×××××號摩托車在太保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的經濟損失應先由太保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易某乙等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可獲得賠償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3529.74元,由太保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賠償120000元,由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易某乙等在繼承易某丙遺產的范圍內賠償13529.7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易某乙、丁某、王某甲、易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122000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被告人黃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易某乙、丁某、王某甲、易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433695.17元,品除已支付的22000元,尚應賠償人民幣411695.17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四、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0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五、附帶民事訴訟反訴被告人易某乙、丁某、王某甲、易某甲在繼承易飛遺產的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人黃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3529.74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朱莉
審判員:張小波
審判員:趙月如
書記員: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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