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遠縣人民檢察院
杜某
公訴機關安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于江西省安遠縣,:安遠縣欣山鎮(zhèn)石灣村學堂老屋小區(qū)34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安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審。
安遠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刑訴(2016)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安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進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安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晚,被告人杜某持D類駕駛證駕駛贛B×××××三輪載貨摩托車,由安遠縣鶴子鎮(zhèn)往安遠縣城方向行駛,18時20分許,到安遠縣鳳山鄉(xiāng)政府門口路段時,與前方的行人盧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盧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19時40分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安遠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于2015年12月11日對此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杜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杜某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直至被帶至安遠縣公安局。
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杜某家屬與盧某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盧某家屬出具了對杜某的諒解書。
公訴機關對上述指控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
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
并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杜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杜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撥打報警電話,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與被害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全部賠償,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杜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撥打報警電話,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與被害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全部賠償,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審判長:梅正洪
書記員:謝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