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檢察院
劉某
公訴機關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駕駛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8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br/>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訴刑訴(2015)2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窗彩谢搓巺^(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26日6時40分,被告人劉某駕駛魯G×××××(臨)號輕型廂式貨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1061km+710m處時,與同方向在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的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本案被害人)所騎的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方某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方某系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劉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諒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未到庭證人楊某甲、楊某乙、方某、鄒某等人證言筆錄,駕駛證查詢、車輛信息,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車檢報告,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法駕車致1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認罪、悔罪,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法駕車致1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窗彩谢搓巺^(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認罪、悔罪,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謝靜
書記員: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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