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曾某某,系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訴刑訴(2016)336號起訴訟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張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辯護人曾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屬諒解的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結合社區(qū)矯正機關出具的同意適用緩刑的評估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應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到河南省長垣縣司法局社區(qū)矯正管理部門報道,依法接受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宋瑜
書記員: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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