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彩霞,內蒙古烘晴律師事務所律師。
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以扎檢公訴刑訴[2017]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史曉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張彩霞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未保持安全車速,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能夠賠償被害人母親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等,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出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楊志宏
書記員:王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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