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原籍吉林省遼河農墾管理區(qū)人,現住遼河農墾管理區(qū),農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梨樹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以梨檢刑檢刑訴(2017)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視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等具體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緩刑)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員 劉秀平
書記員: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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