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qū)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2018)遼0602刑初158號公訴機關丹東市元寶區(qū)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顧某東,男,出生于1951年8月9日,漢族,出生地遼寧省丹東市,初中文化,無職業(yè)。2018年5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丹東市元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丹元檢公訴刑訴[2018]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丹東市元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苗丹、代理檢察員趙冠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東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丹東市元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3月9日10時55分許,被告人顧某東駕駛遼F38X**號灰色別克轎車從丹東市元寶區(qū)宗裕城小區(qū)出發(fā),沿丹孫線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輛行駛至丹東市元寶區(qū)金山鎮(zhèn)金山村三組綠地國際花都售樓處門前路段時,顧某東違反規(guī)定在有禁止掉頭標線的地方掉頭,與沿該道路由南向北直行的被害人呂某某駕駛的遼FN6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呂某某受傷倒地。遂即,顧某東請求圍觀群眾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及“122”報警電話,并隨救護車將呂某某送至醫(yī)院進行搶救,后又返回事故現場接受公安機關調查。2018年3月12日,呂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丹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呂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經丹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認定,顧某東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呂某某無責任。案發(fā)后,顧某東已支付給被害人近親屬喪葬費人民幣二萬八千六百元及精神撫慰金人民幣八萬元,并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顧某東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顧某東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述事實,被告人顧某東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顧某東的供述,證人于某某、吳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接警登記表,急救信息查詢回執(zhí)單,現場照片,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機動車保險單,扣押清單及返還清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辨認筆錄,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收條,諒解書,申請書,戶籍材料,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顧某東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鑒于顧某東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得到諒解,本院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顧某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 馬述和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書記員 包瀅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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