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F羈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以瓦檢公訴刑訴[2016]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北凝、代理檢察員李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22時10分,被告人杜某某無證駕駛遼B9WXXX號輕型廂式貨車沿許蔡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瓦房店市得利寺鎮(zhèn)蔡房身加油站路段處,左轉彎時與同方向行駛劉某某無證駕駛的遼BOXXXX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劉某某死亡。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杜某某負主要責任,被害人劉某某負次要責任。
另查,肇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
再查,案發(fā)后,被告人杜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親屬自愿和解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杜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劉某某家屬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8.5萬元,且已履行;被害人劉某某家屬諒解被告人杜某某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案件來源,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劉某甲、單某某、許某證言,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與辯解,人口信息,身份證,戶口本,行駛證,保險單,信息查詢單,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車速司法鑒定意見書,血液乙醇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死亡醫(yī)學證明,委托書等證據,另有親屬關系證明、本院調解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均經當庭宣讀、出示、質證,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對被告人杜某某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紅 代理審判員 張麗 人民陪審員 姜英
書記員: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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