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東港市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系被害人姜某2長女。訴訟代理人王海嬌,東港市大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滿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東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8年3月26日被東港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于3月28日被東港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負責人張某,該公司總經理。訴訟代理人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
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8)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1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曉晨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1及其訴訟代理人王海嬌、被告人宮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8月22日19時許,被告人宮某某駕駛的遼FEWX**轎車,沿縣道XX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XX路丁字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姜某2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姜某2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姜某2死因符合生前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經認定,被告人宮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宮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被告人宮某某的犯罪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人民幣(下同)624644元、喪葬費28574元、醫(yī)療費34262.31元、護理費645.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24元,合計688449.67元。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元,被告人宮某某承擔超過保險限額的賠償責任。并向法庭提交了親屬關系證明、住院病歷、醫(yī)療費收據等證據。被告人宮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辯稱,該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人損失。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2日19時許,被告人宮某某駕駛的遼FEWX**轎車,沿東港市XX區(qū)XX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XX路丁字路口處左轉彎時,與無駕駛資質、未戴安全頭盔姜某2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姜某2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姜某2死因符合生前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經認定,被告人宮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宮某某報警、積極搶救傷者并保護現場,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宮某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諒解。再查明,被告人姜某2系城鎮(zhèn)居民,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1的訴訟請求,本院核定其死亡后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34262.31元、喪葬費28574元、死亡賠償金624644元等。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2、事故認定書;3、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尸體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4、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保險單;5、證人汪某某證言;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7、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120出車急救調度登記表、報警記錄、前科查詢登記表;8、被告人宮某某供述;9、親屬關系證明、住院病歷、醫(yī)療費收據、刑事諒解書、收交據、詢問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宮某某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宮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宮某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的承保單位,應按照機動車輛交通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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