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吉林省公主嶺市人,現(xiàn)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監(jiān)獄服刑。
執(zhí)行機關認為,罪犯賈某某能夠認罪服法,接受改造,勞動積極肯干,較好地完成各項任務,確有悔改表現(xiàn)。建議本院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檢察機關同意監(jiān)獄提請的建議意見。經審理查明,罪犯賈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吉0381刑初24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民事賠償150141.54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吉03刑終16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截止2018年6月12日余刑為1年4個月零22天。執(zhí)行機關吉林省四平英城監(jiān)獄于2018年6月12日提出對該罪犯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執(zhí)行機關報送的材料屬實,該犯符合減刑條件,可以減刑。但該犯有履行財產性判項能力而未履行,應適當降低減刑幅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賈某某減去有期徒刑8個月。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鄭 薇
審判員 遲守平
審判員 安 琦
書記員: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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