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東港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由某某,曾用名由某1,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于遼寧省東港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東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東港市公安局決定,于2017年12月27日被東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8)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曲晗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8日7時許,被告人由某某駕駛遼FLK×××號轎車載乘由某2、由某3、由某4,沿鄉(xiāng)村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東港市養(yǎng)富線12公里+500米十字路口時,未讓右側來車先行,未確保安全,與沿養(yǎng)富線由南向北行駛的仲某某駕駛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由某2受傷、仲某某死亡及兩車受損。經鑒定,仲某某符合生前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經事故認定,被告人由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仲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由某2無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書證、證人證方、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由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且有自首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法懲處。被告人由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認罪。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8日7時許,被告人由某某駕駛遼FLK×××轎車載乘由某2、由某3、由某4,沿鄉(xiāng)村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東港市養(yǎng)富線12公里+500米十字路口時,未讓右側來車先行,未確保安全,與沿養(yǎng)富線由南向北行駛的仲某某駕駛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由某2、仲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由某某撥打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待警察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仲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仲某某符合生前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由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仲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由某2無責任。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由某某與被害人仲某某親屬仲某1、楊某某就損失賠償部分達成賠償協(xié)議,得到諒解。2018年1月25日,楊某某又書寫證明一份,聲明因被告人由某某曾保證保險公司立即支付保險金,但至今未收到保險金,故與被告人由某某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無效。再查明,涉案肇事遼FLK×××轎車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單位已理賠相關損失。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被告人由某某供述。2、證人由某2、由某3、由某4、仲某3的證言。3、現(xiàn)場勘查筆錄、示意圖、照片、車輛痕跡檢驗記錄、交通事故認定書。4、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5、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6、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含量檢測報告。7、122接警登記表、120出車急救調度表、8、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刑事諒解書、證明。9、機動車輛保險支付賠款通知單。10、案件來源、到案經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由某某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由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由某某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害人親屬楊某某雖聲明賠償協(xié)議無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楊某某也未到庭說明其他理由,對被告人由某某量刑時應綜合考慮上述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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