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遼寧省新民市,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yè),現(xiàn)住沈陽市渾南區(qū),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新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取保候審。
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渾南檢公訴刑訴(2017)3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支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6時許,被告人周某駕駛車牌號為遼ACXXGX的小型轎車沿沈陽市渾南區(qū)全運五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盛世田園居小區(qū)對面時,與由東向西行走的被害人武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武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周某將涉案車輛移動,在事故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經認定,被告人周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武某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其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定性準確,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周某肇事后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機關調查,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周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故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唐文婷 審 判 員 張嘉來 人民陪審員 宋鳳霞
書記員:范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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