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陳巴爾虎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y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陳巴爾虎旗公安局決定,于2015年11月21日被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陳巴爾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陳巴爾虎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p>
陳巴爾虎旗人民檢察院以陳檢刑訴(2016)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組成由審判員周國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秀麗、審判員塔娜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陳巴爾虎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車主為劉某乙的×××號牌照皮卡車,由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返回新巴爾虎左旗莫達木吉途中,當沿S201線由東向西行駛至369公里加500米處時,未注意觀察暸望前方車輛通行情況,在前車及本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情形下實施超車,加之操作不當,遂與對向行駛的楊某某駕駛的×××號牌照捷達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楊某某當場死亡,兩輛轎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陳巴爾虎旗公安局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查認定,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他乘車人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的電話向陳巴爾虎旗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報警。陳巴爾虎旗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人員趕赴事故現(xiàn)場調(diào)查原因后,將被告人王某某帶回陳巴爾虎旗公安局辦案區(qū)。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劉某甲雇員,為劉某甲送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雇主劉某甲已與被害人楊某某家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賠償義務(wù),給付被害人就家屬賠償款20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證實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報案稱,當日下午17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號輕型普通貨車沿S201線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對向楊洪峰駕駛的×××號小型轎車相撞,被害人楊某某當場死亡。
2、被告人王某某基本情況表、戶籍信息表,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已達到負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3、被告人王某某歸案情況說明,證實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陳巴爾虎旗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人員趕赴事故現(xiàn)場調(diào)查原因后,將被告人王某某帶回陳巴爾虎旗公安局辦案區(qū)進行訊問。
4、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無違法犯罪記錄。
5、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guān)對王某某機動車駕駛證進行扣押。
6、陳巴爾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返還物品憑證,證實陳巴爾虎旗交警大隊將×××小型轎車及×××號輕型普通貨車返還給了當事人。
7、王某某、楊某某駕駛員查詢信息表、×××小型轎車及×××號輕型普通貨車查詢信息表、王某某身份證復(fù)印件駕駛證、王某某、楊某某駕駛證復(fù)印件、×××小型轎車及×××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證復(fù)印件,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準駕車型為C1型,被害人楊某某準駕車型為B2型,×××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被害人楊某某,×××號輕型普通貨車登記車主為劉某乙。
8、新巴爾虎左旗公安局莫達木吉中隊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實2015年11月19日王某某因在公路上撞馬,被交警當場扣留了駕駛證和行駛證。
9、陳巴爾虎旗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關(guān)于對×××號輕型普通貨車車主劉某乙未取筆錄的說明,證實×××號輕型普通貨車所有人登記為劉某乙,偵查人員多次與劉某乙電話聯(lián)系,劉某乙始終未到陳旗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受詢問。
10、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11月20日下午17時左右,李某某乘坐王某某的皮卡車,從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出來往新巴爾虎左旗莫達木吉方向走,路上其一直迷迷糊糊的,不知道交通事故怎么發(fā)生的。當時其坐在副駕駛員后的位置,副駕駛員位置是劉某丙。
11、證人劉某丙證言,證實2015年11月20日下午16時左右,王某某駕駛皮卡車,從海拉爾區(qū)接劉某丙回莫達木吉,在路上劉某丙一直玩手機,交通事故怎么發(fā)生的沒看見。當時劉某丙坐在副駕駛員位置,劉某丙不認識車后面坐的人。
12、證人斯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11月20日下午17時許,斯某某同其丈夫被害人楊某某,女兒從新巴爾虎左旗出來由東向西行駛向海拉爾區(qū)走,車輛由楊某某駕駛,斯某某抱著三個月大的女兒坐在副駕駛位置。行駛到事故地點附近時,看見在其車前面有兩輛車一前一后向其駛來,因為對面兩輛車燈光很亮,斯某某就低著頭幫懷里抱著的女兒擋光,擋了一會兒,車就撞上了。事故發(fā)生后,車停下,斯某某發(fā)現(xiàn)女兒沒事,丈夫不在車里,斯某某從前風檔出去,看見其丈夫在車底下。對方車下來三人,他們給110和120打了電話。
13、證人劉某甲證言,證實劉某甲以每天150元人民幣的傭金雇傭王某某從海拉爾往返新巴爾虎左旗送魚,肇事車輛車主是其叔叔劉某乙。
1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證實2015年11月20下午17時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號長城牌皮卡車,載著在駕駛員后面位置坐的李某某,副駕駛員位置是劉某丙,從鄂溫克旗某理發(fā)店出來往莫達木吉行駛,當行駛至事故地點附近時,王某某前方同方向行駛有一輛大型罐車,對向車道駛來一輛車與王某某的車會車,會完車過一會兒王某某要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駛的大型罐車。在王某某駕駛車輛開始超車時,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的皮卡車剛一探頭就和對向駛來的另一輛轎車相撞了。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打110進行報案。被告人王某某承認當時行駛速度75KM/H左右,打的遠光燈。但因為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前一天撞過馬,右側(cè)大燈罩撞壞了,燈不太亮。
15、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二份、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呼倫貝爾藍盾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毒物(乙醇)檢驗報告書呼藍法(毒)鑒字(2015)第974號、呼藍法(毒)鑒字(2015)第975號鑒定書、送達回執(zhí),證實案發(fā)時王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32mg/100ml被害人楊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803mg/100ml。
16、解剖尸體通知書、鑒定意見通知書、陳巴爾旗公安局物證室法醫(yī)學(xué)尸體檢驗鑒定書(陳)公(法)鑒(尸檢)字(2015)第033號、道路交通事故尸體處理通知書、送達回執(zhí),證實被害人楊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
17、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事故車輛速度鑒定意見書黑駿司鑒中心[2015]速鑒字第110522號、送達回執(zhí),證實在本次事故中,事故車輛×××號捷達牌小型轎車的行駛速度在96km/h-102km/h范圍之內(nèi);事故車輛蒙EL3069號長城牌輕型普通貨車的行駛速度在92km/h-98km/h范圍之內(nèi)。
18、陳公交認字[2015]第2015000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回執(zhí),證實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因操作不當駛?cè)雽ο蜍嚨兰又傩旭?,楊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被告人王某某過錯嚴重,應(yīng)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楊某某過錯較輕,應(yīng)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無責任。
19、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地點為陳巴爾虎旗轄區(qū)S201線369公里加500米處,同時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20、提取王某某血樣視頻光盤、訊問王某某同步錄音錄像光盤,證實陳巴爾虎旗公安機關(guān)辦案人員對王某某提取血樣及訊問王某某過程中,制作了同步錄音錄像。
21、諒解書一份、收條兩份、刑事附帶民事調(diào)解書,證實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雇主劉某甲與被害人楊某某家屬達成和解,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控辯雙方質(zhì)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號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與對向行駛的由被害人楊某某駕駛的×××號捷達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被害人楊某某當場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公安機關(guān)辦案人員到達現(xiàn)場后將王某某帶離,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雇主劉某甲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20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長 周國良 審判員 王秀麗 審判員 塔 娜
書記員:烏妮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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