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昌圖縣人民檢察院
李某
公訴機關遼寧省昌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出生于遼寧省昌圖縣。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昌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昌圖縣人民檢察院以遼鐵昌檢公訴刑訴(2015)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昌圖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洋、宋景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遼寧省昌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吉CEA206號小型轎車,沿老老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42KM+200M處時,與行人喬某某相撞,致喬某某顱腦損傷、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喬某某無責任。
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賠償被害方人民幣18萬元。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尸體檢驗意見書、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公證書、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并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對其處罰時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一款之規(guī)定。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指控的罪名、事實及公訴機關出具的證據(jù)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2、由于被告人與被害方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3、被害方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與被害方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且無前科劣跡等情節(jié),可對其適用緩刑,昌圖縣司法局可對被告人李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建議應采納。故對被告人李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一款、第七十二條 ?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2、由于被告人與被害方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3、被害方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與被害方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且無前科劣跡等情節(jié),可對其適用緩刑,昌圖縣司法局可對被告人李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建議應采納。故對被告人李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一款、第七十二條 ?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孫丹
審判員:李萬祥
審判員:許玉華
書記員: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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