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遼寧省鐵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2年出生,漢族,沈陽市人,初中文化,司機,住遼寧省沈陽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qū)彙?/p>
鐵嶺縣人民檢察院以遼鐵縣檢刑刑訴(2014)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鐵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春鳳、代理檢察員馬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遼AJ07ХХ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載乘其妻子張某某由東向西行駛至鐵長線48千米+150米處位于鐵嶺縣雞冠山鄉(xiāng)榛子嶺水庫彎道時,因措施不當,車輛沖出公路側翻,乘員張某某從車內(nèi)甩出被壓車下。此事故造成張某某當場死亡,樹木損壞,車輛損壞。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張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碰撞、擠(砸)壓致多部位骨折、胸腔臟器破裂等損傷,引起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經(jīng)鐵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劉某某電話報案。被害人即被告人妻子張某某其他近親屬自愿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權,并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實其駕駛重型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妻子從前風擋玻璃甩出后被壓在車下,當場死亡。
2、證人張某甲(系被告人妻弟)證言,證實劉某某打電話告訴其姐姐張某某因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
3、鐵嶺縣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及尸體照片,證實肇事現(xiàn)場及死者的具體情況。
4、駕駛人及車輛信息、機動車檢驗記錄表,證實駕駛人準駕車型及肇事車輛的具體信息。
5、鐵嶺縣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張某某無責任。
6、鐵嶺縣公安局車輛痕檢記錄,證實肇事車輛受損痕跡系因車輛沖出公路側翻相撞形成。
7、鐵嶺縣公安局法醫(yī)學鑒定書及死亡證明書,證實被害人的死亡時間及死亡原因。
8、鐵嶺縣雞冠山鄉(xiāng)長寨子村證實材料,證實該交通肇事?lián)p壞落葉樹7棵。
9、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情況說明、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證實本案系劉某某電話報案,鐵嶺縣交警大隊民警將劉某某抓獲。
10、被告人戶籍信息、現(xiàn)實表現(xiàn)及被害人信息,證實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自然情況;被告人無前科劣跡。
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向法庭提供下列證據(jù):
1、兩份諒解書,證實被害人張某某近親屬自愿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權,并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2、沈陽市新城子區(qū)司法局關于劉某某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2、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某有悔罪表現(xiàn),無前科劣跡,其行為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被告人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高 波 代理審判員 蔡 哲 人民陪審員 田長林
書記員: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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