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漢族,初中文化,司機,現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烏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烏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審于現住址。
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以烏前檢訴刑訴[2018]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烏仁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8日15時35分許,被告人何永旺駕駛蒙BX**(XXX號)重型普通全掛列車,沿烏拉特前旗境內王西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9公里加550米路段時,碰撞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徐某1,造成被害人徐某1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徐某1經包頭市第一附屬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7年6月13日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打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行為。經烏拉特前旗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何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何某對被害人近親屬賠償了70000元,剩余800000元由×××號、×××號重型普通全掛列車車輛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賠款內理賠,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作出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車體痕跡勘驗筆錄及照片、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告知書、鑒定委托書、巴彥淖爾市金橋司法鑒定所人體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通知書,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烏拉特前旗凱陽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內蒙古華譽質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包頭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體處理通知書、證人徐某2證言、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造成一人死亡、且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等情況,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長 許承
審判員 王榮
人民陪審員 劉瑞平
書記員: 劉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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