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烏審旗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專科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內(nèi)蒙古鄂爾多斯市,無業(yè)。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烏審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6月30日被烏審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烏審旗人民檢察院以烏檢刑訴(2017)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認為該案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17年7月19日將該案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烏審旗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麗麗、高潤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8時20分,谷某某駕駛×××號車小型轎車沿烏橫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26km+160m處時,駛入道路中央綠化隔離帶后側翻,造成該車駕駛人谷某某,乘車人谷某甲、王某某、楊某某、谷某乙受傷,其中王某某在送往烏審旗博仁醫(yī)院途中死亡,谷某甲經(jīng)烏審旗博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6年11月17日16時40分死亡。在該起事故中被告人谷某某承擔全部責任。目前,被告人已經(jīng)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谷某某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辦案民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積極協(xié)助辦案機關取證工作。上述事實,被告人谷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戶籍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行駛證復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亡注銷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書、歸案情況說明、查獲經(jīng)過、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兩份、諒解書、聲明書、無定河村民委員會證明、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烏審旗公安局鑒定文書、鑒定人及鑒定機構資質、物證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車體痕跡勘驗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谷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兩人受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發(fā)生事故后被告人谷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減輕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及被告人谷某某的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任志強
審判員 郭 科
審判員 張文旭
書記員:黃欣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