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裁 定 書(2018)晉01刑終41號原公訴機關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婁煩縣,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現(xiàn)住山西省太原市。2016年11月26日因交通事故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未執(zhí)行。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梁桂英、朱俊義,山西君比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打工,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嵐縣,現(xiàn)住山西省嵐縣。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區(qū)科技街12號1幢7-9層,公司負責人張建東,總經理。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向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晉0109刑初38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就原審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小紅、齊志峰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梁桂英、朱俊義,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原審判決認定,一、刑事部分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沿本市萬柏林區(qū)西銘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西銘派出所西側約100米處路段時,碾軋由南向北橫過道路時摔倒在地的行人尹某,造成尹某左下肢、右下肢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駕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尹某無責任。經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因車禍致右下肢損傷構成重傷二級,左下肢損傷構成輕傷一級。原審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為XX,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限內。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一)書證。1、太原市交警支隊萬柏林一大隊查獲經過,證實2016年11月24日0時35許,王某某駕駛×××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碾軋摔倒在地的行人尹某,造成尹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駕車逃逸。民警于2016年11月25日15時許將王某某查獲。2、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2016年11月24日0時35分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行駛方位等具體情況。3、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及行駛證,證實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4、被告人身份證明。5、保險單,證實肇事車輛在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限內。6、警情信息,證實2016年11月24日0時37分51秒136XXXX****電話報警稱,車輛撞行人,車已逃跑。7、行政處罰決定及告知筆錄,證實因該次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未執(zhí)行。(二)被害人報案材料及陳述。被害人尹某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2016年11月24日0時35分我在西銘派出所西側路段,由南向北過西銘路北去打車,剛過路中間黃色實線,左鞋拉鏈沒拉住,左腳扭了一下摔倒在地,剛摔倒時我頭朝東南,腳朝西北,面朝天躺在地上。我準備站起來時,就在我倒地的這條車道內,從礦務局方向也就是東面駛過來一輛紅色的拉煤大車,車太快我躲不開,那輛紅色大車的左前輪就把我右腿的下半肢壓住過去了。我坐起來喊救命,那輛壓我腿的大車就停也沒停直接往西走了。之后,過來一輛白色的車停下問我,他們就報警了。事故發(fā)生前,我摔倒在西銘路黃色實線的北側第一條車道,現(xiàn)場路面平坦、干燥、沒車、沒人,視線不太好。我確定是從東面過來的一輛紅色大車壓了我,沒有別的車碰過我。事故發(fā)生時,我只有腿部受傷,其他部分沒有受傷,頭腦清醒。(三)鑒定意見。1、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尹某因車禍致右下肢損傷構成重傷二級,左下肢損傷構成輕傷一級。2、山西中宇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傷者尹某衣物上的輪胎花紋與×××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的輪胎花紋紋型相同。3、山西中宇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視頻資料中目標車輛與車牌號為×××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車型一致;目標車輛車身外部特征與×××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車身外部特征相似。4、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萬柏林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負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傷者尹某不承擔責任。(四)證人證言。1、證人賀某證言,證實2016年11月24日0時許,我和朋友張某駕車從柳巷回西山,走至西銘村門樓往西不遠處時,看到一個人在地上躺著,抬了一下胳膊,我就向右打了一把方向,超過了這個人后將車停在邊上,告訴張某說地下有個人好像被撞了,張某開上車調頭回去看時,有一個路人在旁邊。張某問那個人怎么了,路人說出車禍了并報警了,路人讓我們開了車燈照著,避免二次傷害,之后我們把車開到路南用車燈照著傷者,直到交警過來。2、證人張某證言,證實2016年11月24日0時許,我乘坐賀某的車路過西銘路門樓時,她突然打方向,我問她怎么了,她告訴我地下躺著一個人,我當時在副駕駛位置上看手機,她嚇壞了,我說你下來我開車,之后我開車回到事故地點,傷者旁邊有一個男子,他說已報警了,讓我們開了車燈照著,因為路上沒有路燈,我們沒有去傷者跟前,等救護車來了我們就走了。3、證人任某證言,證實2016年11月24日0時35分我在西銘派出所對面車上坐著等人,聽見西面西銘路上有個女的喊救命,我下了車往喊的方向走過去,沒看到什么情況,這時從東面過來一輛大車,大車車燈一照,正好照的馬路西面,我就看到這輛大車前邊有一個女的揮手喊救命。我想是車把她撞了,這輛大車照她的時候路上沒有大車經過,我看到這個情況就趕緊往派出所跑,在派出所門前叫了兩個人就往那個女的跟前走。我去了看到她在地上躺著,腿部受傷,她讓我報警,我就用我的手機136XXXX****報警,之后給她家人打電話。這個女的當時頭腦清醒,說話清楚,她告訴我是一輛大車壓的她。我確定不是我看到照著她的那輛大車壓的,我是當天0時37分報警的,事故是一兩分鐘前發(fā)生的。4、證人楊某證言,證實我在西銘派出所工作,2016年11月24日0時35分發(fā)生事故時我不知道。事故發(fā)生后,我正好在西銘派出所門口站著準備回家,這時一名路人跑過來手指的西面西銘門樓處告我碰人了,之后我倆去了現(xiàn)場。看到一個女的躺在路中間黃色實線北側的由東向西的車道上。我去了現(xiàn)場沒有看到其他人,只是看見在現(xiàn)場西銘信用社門口有一輛紅色的前四后八大貨車頭朝西尾朝東停頓了一下,就又往西走了。我到了現(xiàn)場受傷的人讓聯(lián)系她的家人,我沒有問過她是怎么受傷的,大約5-6分鐘我離開現(xiàn)場了。5、劉建建證言,證實2016年11月23日晚上,我和尹某吃飯后讓她回家,她往家里走,我就開車走了,我走到西銘路橋時有人打我電話說尹某出事了,我過去時看到她在路上躺著。(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二、附帶民事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受傷后于2016年11月24日至12月19日在山大二院住院治療,支付住院醫(yī)療費85305.24元;醫(y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頭骨折,左外踝骨折,左脛骨髁間嵴骨折。2017年8月17日,經山西光大司法鑒定所鑒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損傷為六級傷殘。2017年8月7日,經山西省假肢矯形器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尹某更換假肢費用為每只34500元,使用年限為五年,共需安裝更換假肢8次;維修保養(yǎng)費一個安全使用周期費用為34500元/只×5%×4年=6900元;更換假肢期間的食宿交通費按假肢安裝期、更換期一般為25天計算,假肢維修期一般為五天計算,住宿費約每天每人50元,需一人陪護,交通費按實際費用計算。被撫養(yǎng)人李薇薇,系尹某女兒,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撫養(yǎng)人尹喜明,系尹某父親,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撫養(yǎng)人張三女,系尹某母親,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尹喜明、張三女有包括尹某在內的兩個子女。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現(xiàn)金15000元。上述事實,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庭提交的醫(yī)療費、病歷、鑒定意見,身份證明,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證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合理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85305.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營養(yǎng)費2500元,誤工費酌情計算為六個月即18153.5元(按山西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年收入36307元÷12個月×6個月計算),護理費酌情計算為六個月即18153.5元(按山西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年收入36307元÷12個月×6個月計算),殘疾賠償金273520元(按山西省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2元×20年×50%計算),殘疾輔助器具假肢費及維修保養(yǎng)費計331200元(更換費34500元×8次=276000元,維修保養(yǎng)費34500元/只×5%×4年=6900元×8次=55200元),更換假肢食宿費、交通費、陪護費計31880元(食宿費每次50元×5天=250元,交通費每次10元×5天=50元,陪護費每次36307元÷365天×5天=497元,250元+50元+497元=797元×40年=3188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79685.25元(李薇薇撫養(yǎng)費21241.25元,按山西省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生活消費支出16993元×6年÷2人×50%=25489.5元計算;尹喜明撫養(yǎng)費14050.75元,按山西省上年度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8029元×7年÷2人×50%=14050.75元計算;張三女撫養(yǎng)費40145元,按山西省上年度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8029元×20年÷2人×50%=40145元計算),交通費酌情計算為1000元,鑒定費4700元,共計人民幣848597.49元,扣除被告人王某某已支付的15000元,實際應得的賠償為833597.49元。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他人重傷一處、輕傷一處的后果,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合理的經濟損失被告人王某某應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作為肇事車所有人,應與被告人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要求的醫(yī)療費的過高部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其要求的殘疾輔助器具更換費、保養(yǎng)費用及更換期間食宿、交通、陪護費用,依照鑒定意見計算;其要求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的過高部分,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其要求的精神撫慰金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合理部分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辯護及代理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的辯解意見,合理部分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辯解意見,合理部分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0元;三、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13597.49元;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與被告人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訴人王某某在二審當庭陳述的上訴理由是:其認罪,但是一下賠償不了被害人那么多錢。其和上訴人XX是父子,XX連車都沒有動過,其愿意一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訴人王某某的辯護人主要辯護意見是:1、原判認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即使,認定王某某交通肇事,也應考慮事故發(fā)生的特殊情況,即案發(fā)時間寒冬午夜、事故路段是104省道、道路光線不好、被害人身著黑色衣褲黑鞋橫過馬路時摔倒在馬路中間,通常情況下駕駛人無法預見和察覺。王某某途徑事故路段時,并沒有看見路上有人,也沒有覺察自己的車壓了人。且案發(fā)后,王某某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并曾探視被害人,積極尋求賠償,原判對該酌定從寬情節(jié)未予考慮,對王某某量刑偏重。2、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鑒于刑事部分無法認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故王某某不應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即使,按一審認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其民事賠償項目也超出法定范圍,對不應賠付的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原判判令賠償。且部分賠償數(shù)額不合理,即原判認定的被害人誤工費、護理費等項目計算標準不合規(guī)。綜上,請求二審予以改判。上訴人XX的上訴理由是:1、王某某駕駛的×××號車雖登記在其名下,但該車的實際所有人是王某某,故應由王某某獨立承擔本案附帶民事賠償責任。2、原判認定的附帶民事賠償超出了法定范圍,對不應賠付的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判令賠償;且認定的被害人誤工費、護理費等項目計算標準不合規(guī),認定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不合理。對此,請求二審予以改判。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是:原判認定王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王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駁回王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除與一審認定相同外,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萬柏林二大隊出具關于被害人尹某的衣物提取說明,并附提取視頻;出具關于案發(fā)時間段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截圖)說明及民警調取監(jiān)控的說明;出具關于民警詢問證人賀某、張某時制作筆錄的抬頭時間重合系筆誤的情況說明。山西中宇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關于本案鑒定程序、范圍等相關問題的說明,并附鑒定資質。上述證據(jù)與已在案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司法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所證內容一致,且均經當庭舉證、質證,能與在案證據(jù)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他人重傷一處、輕傷一處的后果,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上訴人王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人身損害的相關合理費用,上訴人王某某應當賠償;上訴人XX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應與上訴人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上訴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的警情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證實,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xiàn)場的情況。在案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證實,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在案的被害人尹某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山西中宇司法鑒定中心的相關鑒定意見,事故現(xiàn)場監(jiān)控(截圖),公安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王某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上訴人王某某駕駛的×××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的車型與案發(fā)時案發(fā)路段附近視頻監(jiān)控拍攝到的肇事車輛一致,×××號車輛車身外部特征與案發(fā)時案發(fā)路段附近視頻監(jiān)控拍攝到的肇事車輛相似,且×××號車輛輪胎花紋紋型與被害人尹某衣物上的輪胎花紋相同,×××號車輛行駛軌跡與肇事車輛一致,結合王某某的供述,在案證據(jù)已形成一個封閉、完整的證據(jù)鎖鏈,可印證上訴人王某某駕車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尹某2下肢損傷,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至于王某某的辯護人所提有關本案鑒定意見不合法,不具有證明力的辯護意見,經查,山西中宇司法鑒定中心具有痕跡司法鑒定、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司法鑒定等多項鑒定資質,且山西省司法廳頒布的《司法鑒定許可證》載明,該機構首次獲準登記日為2013年11月14日,故該鑒定中心在行政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接受公安機關的委托,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獨立作出鑒定意見,該結論合法、有效。至于王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害人衣物提取不合法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害人衣物提取視頻及提取說明證實,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因被害人尹某傷情過重,有生命危險,在現(xiàn)場無法提取被害人衣物等物件、痕跡,故民警隨后在醫(yī)院搶救室提取了被害人與案件相關的物件、痕跡,并對整個提取過程使用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隨案備查,該物證、痕跡的提取并無不當。至于案發(fā)現(xiàn)場視頻監(jiān)控的提取,系公安機關依職權調取,該提取行為合法。綜上,原判認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王某某的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原判未考慮事故發(fā)生的特殊情況,以及王某某具有的積極配合調查等酌定從寬情節(jié),對王某某量刑偏重的辯護意見,經查,一審法院根據(jù)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結合王某某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在刑罰幅度內對其處罰,該量刑并不顯重,故對王某某的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XX所提上訴人王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雖登記在其名下,但該車的實際所有人是王某某,應由王某某獨立承擔本案的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經查,在案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涉案肇事車輛×××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為上訴人XX?,F(xiàn)XX上訴稱,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王某某,但對此XX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XX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王某某所提其與XX是父子,XX連車都沒有動過,其愿意一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系上訴人對法律認識的錯誤,并不影響相應民事責任的承擔,故對王某某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XX及上訴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原判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賠償項目超出法定范圍,且判令賠償?shù)恼`工費、護理費等項目計算標準不合規(guī),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不合理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一審法院就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相關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項下,結合被害人尹某提供的相應證據(jù),對尹某合理的費用支出作出認定,該判項及計算標準并無不當,故對XX及王某某的辯護人的相關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審判長郭強審判員裴憲武審判員張國華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書記員楊衛(wèi)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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