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某某。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林某某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證人楊某、陳某某、張某某、張某某、肖某某的證言,110接警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事故照片,驗傷通知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痕跡鑒定意見書、法醫(y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驗報告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接受交通安全教育通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調解書、調解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反饋函、委托書、諒解書,抓獲經過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判決認定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事實:2012年9月4日4時15分許,被告人林某某在其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一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牌號為浙JAF935的牡丹MD6601D1白色中型普通客車,沿虹梅路由北向南在機動車道內行駛至東蘭路南約150米處,與處于醉酒狀態(tài)停留在機動車道內的被害人王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某未停車報警搶救傷者,即駕車駛離現(xiàn)場。林某某當日接到民警協(xié)助調查電話通知后即在家中等候民警,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經認定,被告人林某某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某親屬與王某某近親屬達成民事調解協(xié)議并支付了部分賠償金,被害人家屬出具了對林某某的刑事諒解書。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支付了部分賠償款,獲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上訴人林某某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希望對其判處緩刑。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過錯,上訴人林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上訴人林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上訴人林某某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較強的可改造性,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此,上訴人林某某的辯護人提供了被害人家屬關于對上訴人林某某判處緩刑的請求書;溫嶺市新河鎮(zhèn)下林村村民委員會關于上訴人林某某表現(xiàn)良好,愿意幫教的證明;上訴人林某某的親屬向本院繳納代管賠償款21萬元的收據(jù)等證據(jù)材料。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見為:本案訴訟程序合法。本案上訴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原審法院對其在法定幅度內量刑,并無不當。上訴人林某某關于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鑒于上訴人林某某在本案二審期間有賠償情節(jié),建議二審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原判相同,原判所列舉的認定本案上訴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證據(jù)均經原審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本案二審期間,上訴人林某某的親屬向本院繳納與被害人家屬協(xié)商確定的民事賠償款余額21萬元。案發(fā)前上訴人林某某在溫嶺市新河鎮(zhèn)下林村遵紀守法、表現(xiàn)良好,下林村村民委員會表示愿意接收并對其監(jiān)督。
以上事實有本院代管款收據(jù),溫嶺市新河鎮(zhèn)下林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林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法院根據(jù)本案上訴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同時結合上訴人林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支付部分賠償款等,對其減輕處罰,所作出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上訴人林某某關于原判量刑過重的辯解,與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綜合考慮本案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林某某的親屬代為清償賠償款余額,被害人家屬請求對上訴人林某某判處緩刑,上訴人林某某具有悔罪表現(xiàn)、具備幫教條件等情況,本院酌情對上訴人林某某從寬處罰,對其適用緩刑。上訴人林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可對上訴人林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檢察機關關于建議二審法院依法裁判的出庭意見正確,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陳星
審判員 王曉越
代理審判員 徐潔
書記員: 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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