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義市人民檢察院
孟某
趙某甲
閆某甲
閆某乙
閆某丙
人閆某乙、閆某丙的
人之母
閆某庚
張某某
趙某甲
任某某(山西太初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孝義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系死者閆某己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甲,系死者閆某己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甲,系死者閆某己之長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乙,系死者閆某己之次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丙,系死者閆某己之子。
原告人閆某乙、閆某丙的
法定代理人趙某甲,系二
原告人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庚,系死者閆某己之兄。
上述六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被告人趙某甲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宗某某,系無牌捍威重型自卸貨車的車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
負責人劉某某,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山西太初律師事務所律師。
孝義市人民檢察院以孝檢刑訴(2013)3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等六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孝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善忠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等六人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被告人趙某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宗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孝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5日13時許,被告人趙某丙駕駛無牌捍威牌重型自卸貨車沿本市梧西線由西向東逆行至劉莊村口段時,與被害人閆某戊駕駛晉J×××××佛斯弟二輪摩托車沿梧西線由東向西行至該處相撞,發(fā)生致被害人閆某戊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孝義市公安局法醫(yī)尸體檢驗報告鑒定,被害人閆某戊系交通事故致胸腹盆腔內臟損傷死亡。孝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事故認定,被告人趙某丙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駕駛證、行駛證、常住人口信息查詢,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車輛痕跡檢驗鑒定意見、車速檢驗鑒定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被告人趙某丙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趙某丙之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請依法判處。因被告人趙某丙部分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其諒解,書面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丙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等六人訴稱,因被告人趙某丙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閆某己當場死亡。孝義市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趙某丙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次事故的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責任強制險和商業(yè)險。因原告人一方已經與被告人趙某丙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宗某達成和解協議,原告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趙某丙的刑事責任,也不要求趙某丙、宗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人的各項損失622000元,包括:死亡賠償金408234元,喪葬費22118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13701.25元,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5000元,財產損失以定損單為準。
被告人趙某丙辯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屬實。對本案的民事賠償,該沒有辯稱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宗某無辯稱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辯稱,1、該公司僅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分項承擔賠償責任。2、因被告人駕駛無牌車輛,依據保險合同條款,該公司不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3、投保單記載的被保險人為山西恒振超汽車有限公司,即使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應該有被保險人出示放棄保險利益的相關證明。4、根據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發(fā)生爭議不應該進行訴訟,而應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丙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孝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丙駕駛無牌車輛,依法可酌情從重處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能積極補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其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丙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孝義市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趙某丙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被害人閆某己雖然是農業(yè)家庭戶口,但被害人生前不僅居住在城市,收入也來源于城市,故本院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依據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賠償金額;據此,原告人請求的死亡賠償金依法計算為408234元;喪葬費依法計算為22118元;被撫養(yǎng)人孟某、閆某乙、閆某丙的生活費依法計算為77339.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庚要求給付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但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害人閆某己對其具有法定的扶養(yǎng)義務,故本院對閆某庚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考慮到閆某庚因患病導致勞動能力受限的實際情況,本院在計算其母孟某的生活費時不再扣除閆某庚應承擔的扶養(yǎng)份額。原告人要求賠償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雖提供了一份原告人所在村委的證明,但該證明不足以證明誤工人員的損失情況;考慮到實際存在這部分損失,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原告人主張賠償的財產損失,經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定損,被害人的摩托車價值2450元,故對原告人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因事故造成的原告人的損失共計514141.5元。
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起訴時,明確表示不追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宗某的賠償責任,對此,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趙某丙駕駛的無牌捍威牌重型自卸貨車,雖然至事故發(fā)生時該車的上戶手續(xù)仍在辦理過程中,但從本案訂立保險合同的時間看,中國財保公司孝義市支公司在承保時即明知其所承保的系無牌車輛,故中國財保公司孝義市支公司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第三者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該公司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公司孝義市支公司根據其提供的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載明的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認為本案不應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但是在原告人提供的保險單上并沒有相關記載,且中國財保公司孝義市支公司在質證時對原告人所舉的保險單也無異議,故對中國財保公司孝義市支公司的此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確認的事故責任劃分和肇事的無牌捍威重型自卸貨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的投保情況,結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孟某等六人的損失情況,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1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人402141.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經本院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趙某甲、閆某甲、閆某乙、閆某丙112000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經本院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趙某甲、閆某甲、閆某乙、閆某丙402141.5元。
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宗某某不承擔責任。
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丁的訴訟請求。
六、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趙某甲、閆某甲、閆某乙、閆某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丙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孝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丙駕駛無牌車輛,依法可酌情從重處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能積極補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其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丙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孝義市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趙某丙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被害人閆某己雖然是農業(yè)家庭戶口,但被害人生前不僅居住在城市,收入也來源于城市,故本院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依據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賠償金額;據此,原告人請求的死亡賠償金依法計算為408234元;喪葬費依法計算為22118元;被撫養(yǎng)人孟某、閆某乙、閆某丙的生活費依法計算為77339.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庚要求給付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但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害人閆某己對其具有法定的扶養(yǎng)義務,故本院對閆某庚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紤]到閆某庚因患病導致勞動能力受限的實際情況,本院在計算其母孟某的生活費時不再扣除閆某庚應承擔的扶養(yǎng)份額。原告人要求賠償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雖提供了一份原告人所在村委的證明,但該證明不足以證明誤工人員的損失情況;考慮到實際存在這部分損失,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原告人主張賠償的財產損失,經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定損,被害人的摩托車價值2450元,故對原告人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因事故造成的原告人的損失共計514141.5元。
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起訴時,明確表示不追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宗某的賠償責任,對此,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趙某丙駕駛的無牌捍威牌重型自卸貨車,雖然至事故發(fā)生時該車的上戶手續(xù)仍在辦理過程中,但從本案訂立保險合同的時間看,中國財保公司孝義市支公司在承保時即明知其所承保的系無牌車輛,故中國財保公司孝義市支公司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第三者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該公司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公司孝義市支公司根據其提供的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載明的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認為本案不應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但是在原告人提供的保險單上并沒有相關記載,且中國財保公司孝義市支公司在質證時對原告人所舉的保險單也無異議,故對中國財保公司孝義市支公司的此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確認的事故責任劃分和肇事的無牌捍威重型自卸貨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的投保情況,結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孟某等六人的損失情況,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1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人402141.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經本院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趙某甲、閆某甲、閆某乙、閆某丙112000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經本院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趙某甲、閆某甲、閆某乙、閆某丙402141.5元。
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宗某某不承擔責任。
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丁的訴訟請求。
六、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趙某甲、閆某甲、閆某乙、閆某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財保孝義支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審判長:李耀國
審判員:馮守香
審判員:付俊珍
書記員:田志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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