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人民檢察院
劉某
公訴機關攸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攸縣人,初中文化,務農(nóng),住攸縣。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7月8日被攸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攸縣人民檢察院以攸檢公訴刑訴[2016]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攸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賀曉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30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湘B×××××中型普通客車載客從攸縣縣城老汽車站出發(fā),經(jīng)縣城文化路駛往銀坑。
10時10分許,行駛至文化路接官亭加油站路段,遇行人劉某2從前方停靠的客車前面右邊往左橫過公路,被告人劉某避讓不及撞到劉某2,造成劉某2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
經(jīng)攸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2承擔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主動到攸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游金仔三方對被害人家屬的各項損失進行了賠償,同時被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亦可對被告人劉某酌情從輕處罰。
鑒于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經(jīng)社區(qū)矯正社會調(diào)查評估,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游金仔三方對被害人家屬的各項損失進行了賠償,同時被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亦可對被告人劉某酌情從輕處罰。
鑒于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經(jīng)社區(qū)矯正社會調(diào)查評估,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王雅冰
書記員:丁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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