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史某
孟治甫(河南龍云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辯護人孟治甫,河南龍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平衛(wèi)檢公訴刑訴(2015)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保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史某及其辯護人孟治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史某無證駕駛無牌證黃色紅巖金剛牌大型自卸貨車,沿平頂山市平安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至八礦西門路口右轉彎時,將同向行駛由王某乙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撞倒并碾壓,造成王某乙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史某駕車逃逸。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衛(wèi)東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史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乙無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的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法醫(yī)鑒定結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相關書證、物證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史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史某辯稱,我認罪,請求被害人家屬能原諒我,并對我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史某犯交通肇事罪無異議,但認為史某在得知自己不慎造成被害人死亡后主動投案,并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應按自首處理。案發(fā)后,史某家屬盡最大努力籌款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請求對史某減輕處罰。
被告人史某的辯護人提供了魯山縣梁洼鎮(zhèn)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內容為史某父母長期有病,史某經濟困難是其村貧困戶的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照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于案發(fā)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本院綜合案情已對史某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對史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照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于案發(fā)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本院綜合案情已對史某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對史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
審判長:高平
審判員:周明洋
審判員:徐鑫鑫
書記員: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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