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東縣人民檢察院
單某某
公訴機關衡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東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住址地:湖南省衡東縣。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5月26日被衡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9日由衡東縣公安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2016年11月2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衡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6]2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衡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單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單某某案發(fā)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單某某在拘役兩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判處刑罰,可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較輕,本院不予采納。
衡東縣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對被告人單某某能否實行社區(qū)矯正進行社會調查。
經調查了解,被告人單某某平時不多言語,尊重長輩,有家庭責任心,從未與別人發(fā)生矛盾,居住地村干部、村民均愿意接受被告人單某某在當地適用社區(qū)矯正,矯正環(huán)境較好。
評估意見為:建議適用社區(qū)矯正。
衡東縣司法局的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
對被告人單某某宣告緩刑,適用社區(qū)矯正。
根據被告人單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一款,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單某某案發(fā)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單某某在拘役兩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判處刑罰,可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較輕,本院不予采納。
衡東縣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對被告人單某某能否實行社區(qū)矯正進行社會調查。
經調查了解,被告人單某某平時不多言語,尊重長輩,有家庭責任心,從未與別人發(fā)生矛盾,居住地村干部、村民均愿意接受被告人單某某在當地適用社區(qū)矯正,矯正環(huán)境較好。
評估意見為:建議適用社區(qū)矯正。
衡東縣司法局的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
對被告人單某某宣告緩刑,適用社區(qū)矯正。
根據被告人單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一款,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審判長:賀子釗
審判員:丁榮華
審判員:吳早生
書記員:狄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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